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讹人失败了!河南濮阳,15岁女孩在网上认识一男子,两人同居,期间,男子教唆女孩,

讹人失败了!河南濮阳,15岁女孩在网上认识一男子,两人同居,期间,男子教唆女孩,偷偷翻窗进出家中。女生为和男子约会,从自己卧室翻窗时不幸坠亡,男子正好到达现场,却没有施救,而是偷偷溜掉了。女生父母将男子、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各项损失30余万元,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15岁的小张,辍学后在外面打工,她背着父母,在某交友软件上认识一成年男子小丁。 两人不但谈恋爱,小张还偷偷跑去和男友同居。 小张因未成年,不敢让父母知道自己交了男友,并同居的事,只能偷偷出去和男友约会。 小张房间的窗户外面,连着一条消防走廊。 这走廊是为了消防安全设计的,却成了小张和男友私会的通道。 小丁以前就带着小张,从这条走廊翻进翻出过她的卧室。 两人经常通过消防走廊,偷偷进出小张房间,从没出过事。 那天晚上,小丁来找女友,小张像以前那样,打算从自己卧室的窗户爬出去,跳到那条消防走廊上。 可就在她翻爬窗户的时候,意外发生了,小张从楼上掉了下去。 小丁当时坐电梯已到了小张家那层,他走到消防走廊上,正好看到了现场。 看到女友坠楼,小丁吓的魂飞魄散。 他没有救人,也没有报警,而是一溜烟逃跑了。 警方介入后,勘查现场,最后的结论:排除他杀和刑事案件。 一条年仅15岁的生命,像一朵含苞待放的花儿,还没有完全盛开,就遭遇不幸而枯萎。 小张父母,突然失去女儿,悲痛欲绝。 他们认为,小丁是个成年男人,却来故意招惹未成年的女生。 期间还诱导小张,翻越窗户跳到走廊,做这么危险的事。 那天晚上,要不是为了见你,她能去翻窗户吗? 可小丁已到了现场,他却见死不救,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说,他都有责任。 此外,小区的物业不作为,走廊离窗户那么近,却连个禁止攀爬的警示牌都没有。 而且,大晚上的陌生男人就能随随便便进到小区,门禁成了摆设。 事后,小张父母把小张的男友小丁,和小区物业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余万元。 法庭上,小区物业辩称,楼房和消防通道的设计、施工,都是经过正规部门验收的,完全符合标准。 和业主签的物业服务合同里,写明了他们主要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维护、设备保养这些事。 消防走廊的首要功能,是应急逃生,它的设计规范里,本来就不包括防止住户攀爬窗户这一项。 一个15岁、已经独立工作的女生,对于从高楼翻窗,这种极端危险的行为,应该有最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她自己选择去做这么危险的事,这个责任,不能转嫁到物业公司的头上。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一个15岁的女孩子,在外交了男朋友,还经常半夜翻窗进出,家长完全不知情,难道不是失职吗? 至于小丁一方,法庭根据小丁提交的证据,发现事情和小张父母主张的并不完全一样。 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那天晚上,小丁明确地指使或强迫小张去翻窗。 两个人的见面,是双方你情我愿的约定。 一个成年男子和一个15岁的未成年少女,交往并同居,在道德层面,确实应受到谴责。 但法院需要考虑,小丁的行为和小张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承认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至于小丁到达现场后没有施救,其行为确实显得冷漠。 但从法律逻辑上讲,很难认定这种未施救,与小张的坠亡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坠落在那一刻已经发生,是不可逆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房屋建筑经验收合格,设施符合安全规范。 小张父母提出的,物业未设警示标志、门禁未能有效阻拦外人这两点。 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另一方面,即使存在,也与女孩自行翻窗坠亡这一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联系。 一个年满15周岁、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人,理应清楚知道从高楼窗户翻越的巨大风险。 小张主动将自己置于这种显而易见的危险境地,这个行为本身,已经超出了物业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所以,物业公司对此事不存在过错。 关于小丁法院认为:他与未成年人交往,在道德上存在瑕疵。 但就本案而言,没有证据证明,案发当晚他对小张有诱导翻窗的行为。 其行为与小张的死亡后果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谁有错,谁担责。 小张父母认为小丁诱导小张翻窗,且在小张坠楼后未施救。 物业未设置警示标志,两者都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没有证据表明,小丁当晚指使或强迫小张翻窗,小张是自行选择危险行为。 房屋及消防通道设计符合标准,小张翻窗行为,超出了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物业无过错。 小丁和物业,均无法律上的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张父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