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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男子花43万元买的二手汽车,对方承诺“原版,绝无重大事故”,可现在查出

浙江绍兴,男子花43万元买的二手汽车,对方承诺“原版,绝无重大事故”,可现在查出买入前就有“2次出险记录”,一起20000元,一起4000元,连纵梁、横梁都是受损的,评定达到R级。由于汽车一下子变成了“重大事故车”,不可能转卖个好价钱,内心很憋屈,就找店家理论,男子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店家拒绝!

男子本以为二手车是原版,开起来和新车没什么区别,就花大价钱买回家,没想到还是个“问题车”,心里不生气才怪! 作为车辆运营商,店家应当讲诚信,实事求是,反正是二手车,就算修理过,能正常开的话,基本上都能以合理价格出售出去,真没必要骗人。如今,男子发现自己的车是个“事故车”,转卖的话,肯定遭受经济损失,肯定找店家讨要说法!

(来源:1818黄金眼)

夏先生在2022年看上了一款二手车,外形美观,质感很不错,就问了价格和车况。店员对他说,别看它是一个二手车,却和新车差不多,是原版,保证没有出现过任何故障,完全可以放心使用。

听了店员的话,夏先生心里很兴奋,买车心切,也没有留意仔细问题,就把钱支付给店家,之后过户提车。

四年后,夏先生不想要这辆车了,打算卖掉,就找到了一位车商进行交易,车商看到车时,一检测,马上告诉他,这辆二手车之前就发生过故事,已经是个“问题车”。

提到是个“问题车”夏先生和车商就价格问题也讨论了一下,车商说根据车况,价格肯定受影响,转手价难以令他满意。

之后,他用“查博士”进行了搜索,找到该车信息,上面显示出现过两次出险记录,一次理赔20000元,一次理赔4000元,且纵梁、横梁都曾受损过,和店家当初说的完全不一样。

夏先生知道自己受骗了,考虑到经济损失,心有不甘,也不转手卖了,直接找上家麻烦,再加上自己现在也不想用车了,决定退了算了。

找到店员后,夏先生把自己的问题说了一下,并说如果给个合理的处理方案,就要投诉。

店员说兄弟你干嘛要投诉我,开什么玩笑啊,故意装傻充愣。夏先生就明确地说,这车辆是个事故车,2015年纵横梁碰撞校正属于结构性重大事故,交易时,你们并没有提前,已经构成消费欺诈了,不明白吗?

店说反驳说,兄弟不要搞乱了啊,此车距今长达四年都是你在占有,车辆状况不能排除后续使用产生的损伤。

夏先生认为店方不讲理,胡搅蛮缠,就提出赔偿方案,可店方认为车是夏先生自己撞坏的,拒赔,且态度嚣张,说自己也是帮别人卖卖的呀,又不是收车的!

最后,夏先生决定走司法程序,用法律来维护个人权益,直接诉求就是撤销合同,退车退款!

《民法典》第148条欺诈可撤销合同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作为车辆经营者,店方有义务核查车辆出险、维修、骨架损伤记录,不能以“上一任车主没告诉我”免除责任。

在交易过程中,店方保证“过户前无重大事故”,结果还是个骨架维修的R级事故车,已经属于故意隐瞒车辆重大关键信息,构成了欺诈,夏先生有权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如果购车合同被撤销后,夏先生可以退回车辆,店家就得返还43万购车款;同时还需要承担检测费、鉴定费等全部合理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如果认定该二手车店家作构成消费欺诈,夏先生不仅可以要求对方退车退款,而且可以主张购车款三倍惩罚性赔偿。

当然,一般都会结合购车时长、车辆使用损耗、过错程度,酌情调整赔偿倍数,并非全部案件都会全额支持三倍赔偿。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真实情况信息。

由于二手车店家是一个专业经营主体,本身就有义务查询保险、4S维修记录,而不能把信息核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更不能拿“我不知道之前出过事故”来抗辩。

如果店家声称损伤是夏先生行驶期间造成,举证责任在店家,店家要拿出证据,证明损伤是夏先生购车之后碰撞的,举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败诉后果,该退车就退车,该赔偿就赔偿。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