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因欠200万元未还,被列入失信者名单。期间,他捡到了一张身份证,上面的肖像与自己十分相似,于是他就用这张身份证买了高铁票,打算钻下法律的空子。谁知在检票时,被民警发现异常。
准确说,这起案件由南京铁路公安处海安站派出所查办,现场在江苏海安站。2025年4月29日22时许,民警余东洋在检票口执勤,发现黄某锋既没有大件行李,闸机也能正常使用,却坚持走人工通道。
工作人员核对证件时,黄某锋称留了胡须,人脸识别才会失败,并一度与工作人员争执。余东洋继续比对身份证照片和本人面貌,发现年龄特征、脸部细节并不一致,黄某锋随后承认,证件上的姓名是李某锋。
这张身份证并非刚刚捡到。黄某锋交代,2018年农业经营亏损后,欠下200余万元债务,后来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020年,黄某锋在一家宾馆捡到同乡李某锋的身份证,因照片与本人有些相似,便一直留在身边。
此后,黄某锋先用本人身份证购买普速列车车票进站,再用李某锋的身份信息购买高铁票,多次规避实名核验。到了海安站这一次,人工通道没有成为漏洞,反而让异常举动更加显眼。
类似情况此前已有明确处理。2019年4月,林某从无锡乘高铁到南京南站,出站时因相貌与身份证照片不符,未能通过人脸识别。
民警查明,林某在2014年和2016年两起借款纠纷中为他人担保,涉案金额合计200余万元,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南京南站民警将林某移送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当晚8时许,相关信息转至苏州相城法院。四名执行人员赶到南京,次日凌晨2时将林某带回苏州。
林某后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但因规避执行情节较重,仍被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这一处理表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当然消除此前拒不履行、规避执行所产生的责任。
2023年11月24日,张某使用捡来的覃某身份证购买长沙南至广州南的车票。张某在2021年的民事案件中未按期履行判决,也受到限制消费。
乘警核验时发现票证信息与本人不符,张某被移交广州南站派出所,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次日9时40分,湖北应城市民周先生收到12306购票短信,短信显示名下出现东莞东出发的K1173次车票。
周先生没有购票,立即向应城站派出所反映。查询还发现,周先生遗失的身份证近期在广东出现过3次非本人购票记录,警情随后转至广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
铁路警方在列车上查到冒用证件的陈某。陈某身份证早已过期,却未及时补办,反而使用此前捡到的证件。列车到达韶关东站后,陈某被带到执法办案区,最终被行政拘留10日。
这些案件的处理并不只看一张车票。铁路实行实名购票和查验,乘车人、身份证件与车票信息必须一致。冒用居民身份证,可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
规避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还可能被执行法院进一步调查财产、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针对身份冒用行为作出,司法拘留则由人民法院针对妨碍执行等行为采取,两者性质并不相同。黄某锋最终被南京铁路警方行政拘留5日。
真正可行的处理方式,是主动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履行,而不是把别人遗失的身份证当成出行工具。
信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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