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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一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90后女员工王某外出途中,向王某表达爱慕,说
河南许昌,一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90后女员工王某外出途中,向王某表达爱慕,说出“以后好好干,我喜欢你,还会让你爱上我”这类话语。王某起初以为只是玩笑,后续对方持续进行带有性暗示的言语示好,长期压力下王某精神崩溃,确诊抑郁症。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构成职场性骚扰,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992年出生的王某原是某乙公司员工,55岁的牛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天王某驾车送牛某到某花园茶室后,牛某连续谈及两人的私人关系,表示自己喜欢王某,希望王某以后也喜欢自己,还提出拥抱等要求,其中一些话带有明显的占有意味。王某没有把这种表达当成正常工作交流。王某后来向法院陈述,此前已经受到过类似困扰,这次之后精神状态进一步恶化,被诊断为抑郁症,身体还出现红斑,需要接受治疗。王某最终报警,又向法院起诉。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只是后来判下来的4万元,而是索赔20万元,同时要求牛某在媒体和报纸上公开书面道歉15天。案件进入审理后,争议点也很明确。牛某的言语究竟只是个人追求,还是已经越过正常交往边界。法院结合双方身份、言语内容、王某的意愿以及造成的后果作出判断。牛某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处在管理者位置,这种上下级关系让相关言语产生了更强的职场压力。法院认定相关表达已经带有明显性暗示,违背王某意志,构成性骚扰。一审没有完全照搬王某提出的赔偿和道歉方式。法院判令牛某提交经过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信,同时赔偿医疗费1464.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牛某不服,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审查双方交往过程后认为,一审对侵权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这种案件并非没有可供参照的司法实践。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傅某为了追求同事王某,长期打电话、发骚扰短信。单位介入后,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承诺停止联系,却仍继续骚扰。王某于2020年5月26日报警,公安机关随后查明傅某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多次干扰王某正常生活,对傅某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王某后来被诊断为抑郁发作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法院最终判令傅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书面道歉。到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案例又把问题带到了企业内部管理。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当肢体行为骚扰女职工,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公司调查后,依据已经民主制定并公开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黄某随后起诉公司,要求支付77480.5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没有支持。这两个案件与许昌案放在一起,界限就比较清楚了。表达好感本身并不是法院处理的重点,真正进入法律评价的是对方不愿接受以后,行为人仍持续纠缠、施压,或者借助职务和上下级关系扩大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也明确,性骚扰并不限于身体接触,通过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同样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还应采取预防、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置措施。王某最终选择报警和起诉,解决的并不是一次简单的“表白失败”。从一审到二审,法院确认的是职场交往必须尊重个人意愿,管理身份不能成为持续越界的理由。牛某最终承担书面道歉、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也给类似的职场交往划出了明确边界。
重庆,一男子工地意外身亡公司赔偿168万。事后,84岁老母张嘴就要分走三分之一:
重庆,一男子工地意外身亡公司赔偿168万。事后,84岁老母张嘴就要分走三分之一:“儿是我生的,钱就该有我的份!”怀着二胎的儿媳痛哭:婆婆还有仨子女,为何死盯孤儿寡母的活命钱?劝解无果,老太拄拐将儿孙告上法庭。一审判老人分得30.6万,双方均不服上诉,法院最终怎么判?事情发生在2025年国庆期间。湖北枣阳的工人余某某在重庆某处建筑工地干活,不幸被上方高处坠落的料斗砸中,当场失去生命。家里的顶梁柱瞬间倒塌,大儿子洋洋代表全体家属出面与施工方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了包含工亡补助金在内共计一百六十八万元的赔偿协议,款项随后全额打入了洋洋的个人账户中。失去至亲的家庭本该相互扶持渡过难关,然而刚办完丧事入土为安,家庭内部的利益争夺就爆发了。死者的生母、八十四岁的尹婆婆坚决要求拿走赔偿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大约五十六万元。面对婆婆的硬性要求,遗孀张女士和孙子洋洋完全无法接受。这个小家庭不仅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支柱,张女士眼前还带着嗷嗷待哺的二胎幼子,往后漫长的人生开销全指望这笔钱维持。双方在私下协商和多轮调解中彻底谈崩,老人直接一纸诉状将儿媳与孙子推上了被告席。原告席上的老人坚持认为,儿子留下的钱属于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人人有份。司法实践早已给这类纠纷定下了清晰的界限。湖北省襄阳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子时明确指出,工伤死亡赔偿金在法律属性上根本不属于死者的个人遗产,它是对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近亲属未来生活的一种物质补偿与精神抚慰。既然性质不同于遗产,就绝不能机械套用均等分割的继承规则,必须严格考量各项主体的实际生活紧密度以及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法官在仔细理清案情后发现,尹婆婆虽然年事已高,但她并非只有这一个儿子,身边尚有其他子女共同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相比之下,失去丈夫的张女士需要独自抚育年幼的二胎孩子,在未来数十年里承受最为沉重的生活压力。两级法院最终作出了极具说服力的判决,认定包含十四万四千元抚恤赡养费在内,尹婆婆依法分得三十万六千六百元,剩余的一百三十七万余元全部归属张女士及其子女所有。尹婆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2026年6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社会学层面的家庭资源竞争理论来看,在代际抚养的正常链条被突如其来的意外彻底打断、大笔非预期的巨额资金骤然介入的情况下,原有的伦理温情极易在对未来生存的强烈不安全感中被迅速撕裂。老人对自身晚年保障的恐慌,与孤儿寡母对未来抚养成本的焦虑在法庭上迎面相撞,血缘关系在实打实的利益计算面前显得脆弱不堪。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过多起涉工伤赔偿共有物分割的典型案例,这些判决都展现出统一的法治逻辑。现代司法已经彻底跳出了传统血缘观念中平均主义的陈旧惯性,确立了利益分配向实际依赖度最高、弱势程度最深的核心家庭倾斜的救济原则。法律用精细的裁量,在冰冷的金钱分割中守住了最底层的生存保障。二审法槌落下,三十万余元的赡养补偿打进了老人的账户,剩下的钱留给了抚育幼子的母亲。血浓于水的亲情却在盖满公章的判决书面前彻底四分五裂。一场意外夺走家里的顶梁柱之后,真正能托住破碎家庭继续往前走的,究竟是血缘里的自觉,还是法庭上的条文。信源:闽南网
山东聊城,两兄弟早年分家,商量好老大养母亲、老二养父亲。母亲去世后,老大直接甩手
山东聊城,两兄弟早年分家,商量好老大养母亲、老二养父亲。母亲去世后,老大直接甩手不管父亲,老二又说家里困难养不了父亲。老父亲悲愤交加,自己没收入、又无人照料,无奈将两个儿子全告上法庭。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这场官司真正值得注意的,并不只是每个月该给老人多少钱,而是兄弟之间几十年前的一句约定,到底能不能把成年子女的赡养责任彻底分开。类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早有先例。1985年4月25日,张某与丈夫郭某一家进行分家。夫妻二人育有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和女儿郭丙。分家时,郭某与两个儿子签订协议,写明郭甲负责母亲张某的生活,郭乙负责父亲郭某的生活,还约定父母达到一定年龄后,两个儿子如何支付零花钱。这个安排并非临时起意,而是此后多年家庭生活的一部分。2010年8月,郭某去世。此前主要承担父亲赡养责任的郭乙还负责办理了父亲的安葬事务。按照当年的分家思路,郭乙觉得自己已经完成了约定中的责任,母亲张某理应继续由哥哥郭甲负责。问题恰恰出在这里。随着年龄增长,张某需要的不只是日常吃穿,还有医疗、照料和陪伴。到了2014年10月14日,家庭内部一直没能解决养老问题,张某最终把郭甲、郭乙、郭丙三个成年子女一起告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并提出希望跟随郭乙生活,同时要求子女承担赡养和医疗费用。郭乙对此有自己的想法。1985年的协议写得清楚,哥哥负责母亲,自己负责父亲,而且郭乙确实赡养过父亲,又处理了父亲的后事。郭丙同样提出,当年的赡养协议里并没有自己的名字。可法院审理的重点,不是谁能拿出那张旧协议,而是几十年前的家庭分工能否成为今天拒绝赡养老人的依据。最终法院结合张某的收入、生活意愿以及三个子女过去实际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张某可以随郭乙生活,郭甲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张某产生的医疗费用,由郭甲承担二分之一,郭乙和郭丙各承担四分之一。这件事与聊城张某一家遇到的情况很接近。家庭内部可以商量谁离父母近一些、谁负责跑医院、谁多承担生活费用,但不能因为曾经负责过一位老人,就认定另一位老人从此与自己无关。山东还有一件更特殊的案件。1986年,陈某与再婚的朱某登记结婚。该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1987年,朱某带着尚未成年的徐乙、徐丙来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与陈某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陈某与朱某生下儿子陈甲。此后,徐乙、徐丙陆续成年外出工作。2012年2月朱某去世后,陈某逐渐面临养老困难。陈某年纪已经大了,又缺乏稳定生活来源,最后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赡养问题。徐乙、徐丙并非陈某的亲生子女,这成为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不过法院查明,徐乙、徐丙未成年时已经进入这个家庭,陈某长期承担了抚养教育责任,双方形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孩子小时候接受过实际抚养,成年后不能只凭没有血缘关系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几名子女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陈甲自愿按照陈某的请求,从2014年起每年支付3600元赡养费,徐乙、徐丙分别每年支付1500元。再回到聊城张某的两个儿子身上,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张某一认为自己过去负责母亲,母亲去世后任务已经完成;张某二又表示家庭条件不好,无力独自负担父亲。兄弟各有说法,可年迈父亲没有劳动能力和稳定收入的现实并不会因此消失。法院最终没有认可兄弟二人以旧有分工免除责任的主张,判决张某一、张某二每人每月向父亲张某支付300元赡养费。宣判以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而赡养也并非把钱交齐就结束。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公布的陈某某赡养费纠纷典型案例中,年迈的陈某某希望女儿能够经常探望。法院除处理赡养费用外,还判决长女、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这些真实案件放在一起,道理并不复杂。多子女家庭可以根据收入、距离和生活情况协商养老分工,过去承担较多的一方也可以在具体费用分担时说明实际情况。但家庭协议解决的是怎么照顾老人,而不是决定谁可以彻底退出。老人需要生活费用,也需要医疗照顾和亲属探望。等到父母真正年迈时,成年子女面对的仍然是共同的家庭责任。
据悉,一男子在妻子去世后照顾瘫痪的丈母娘12年,结果丈母娘却把180万元
据悉,一男子在妻子去世后照顾瘫痪的丈母娘12年,结果丈母娘却把180万元拆迁款全给了小女儿。女婿一怒之下摔门而去,导致丈母娘饿到虚脱,幸得邻居及时发现。然而小女儿根本不想照顾瘫痪的老娘,于是找到男子要求其回来尽义务。男子表示:“回来可以,分我90万拆迁款再支付护工费。”但这一提议遭到小姨子的拒绝。2024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其中张某诉秦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就涉及“财产先给子女,养老后来怎么办”。张某在北京房山区有一套房屋。2021年2月,张某与女儿秦某签署承诺书,约定房屋无偿赠与秦某,同时保留张某终身居住权益,秦某接受赠与后负责张某今后的赡养和照料。2021年3月,房屋办理过户。可到2021年5月,秦某便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准备把刚过户的房屋卖掉。张某没有接受这个结果,随后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案件最初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2023年3月29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法院认定,前面的承诺书和后来的过户手续要结合起来看,张某把房屋交给秦某并非毫无条件,秦某同时承担赡养并保障居住的义务。秦某接受房屋后很快准备出售,违反约定,张某要求撤销赠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作出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后来把案件收入典型案例。这个结果正好说明,老人把大额财产提前交给子女时,是否明确附带养老义务非常关键。《民法典》允许附义务赠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扶养义务,在符合法律条件时,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放到180万元拆迁款的故事里,如果只是老人自愿把个人财产无条件赠与小女儿,女婿并不能因为照料多年就直接取得其中一半。可如果双方事先明确约定“拿这笔钱就负责养老”,法律评价便可能不同。另一件公开资料来自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21日,南召县法院周勤、段延忠在南阳中院网站答复一名署名王松的读者。王松的妻子早逝,此后3年由王松照顾岳父日常生活。岳父去世后留下5间平房和4.5万元存款,岳父的弟弟认为王松只是女婿,无权继承。法院释法给出的判断很明确。丧偶女婿如果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进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王松与岳父长期共同生活,妻子去世后继续承担照料,因此符合当时继承法律关于主要赡养义务的规定。同时,王松的女儿还可因母亲先于外祖父去世而依法代位继承。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继续保留了这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继承编司法解释还明确,判断“主要赡养”要看是否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因此,回到开头的故事,真正决定老张以后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是“12年”三个字本身,而是老张能否证明12年中承担了主要生活照料、经济支持和护理责任。小女儿作为成年子女,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母亲承担法定赡养责任,也不会因为母亲曾经把财产赠与小女儿就自然消失。钱给谁是一项财产处分,谁必须赡养老人又是另一套法律关系。把两件事混在一起,才最容易把家庭矛盾拖成诉讼。信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四川德阳,女子做生意借一男子400万赖着不还,男子胜诉了也要不回钱,谁料,女子收
四川德阳,女子做生意借一男子400万赖着不还,男子胜诉了也要不回钱,谁料,女子收到800万拆迁款,把钱转到儿子名下账户,让儿子买了10套公寓、2辆豪车,一口咬定自己没钱还债,法院紧盯线索,终于发现女子转移财产,最终让女子付出应有代价。陈女士经营的牧业合作社取得8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此时,黄某早已因400多万元借款纠纷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此前法院查询陈女士和合作社名下财产,没有找到足够清偿债务的可执行财产,案件一度结束本轮执行。这一程序并不是把债务取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因为当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暂时结束这一轮具体执行工作。生效判决依然有效,以后出现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也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所以,8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出现后,案件的财产条件已经不同。陈女士没有用新增资金履行判决,而是把大额款项转入本人和儿子小王账户。小王随后在成都购买10套公寓和2辆奔驰汽车。执行人员继续核查时,重点自然落在资金从哪里来、经过哪些账户、用于何种交易。房屋和车辆登记在亲属名下,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一定无法追索。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538条至第542条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影响债权实现并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有关行为。反过来讲,法院也不能因为购买人是被执行人的子女,就直接认定全部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仍要审查银行流水、付款凭证、交易价格、资金来源和实际权属。案外人认为被查封财产确实属于本人,也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正因如此,此类执行案件真正有分量的是完整的资金证据,而不是房产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上的一个名字。执行人员后来查明拆迁补偿款去向,对合作社账户剩余的143万元采取扣划措施,并对小王名下部分公寓和2辆奔驰汽车采取查封措施,部分公寓又通过退房返还购房款。黄某的债权由此得到部分清偿,但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原因很明确,民事执行解决的是生效债务如何实现,刑事责任审查的是是否存在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抗拒生效裁判的严重行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隐藏、转移财产等拒执行为的认定作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也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女士后来受到司法拘留,合作社被罚款,陈女士最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即使刑事处罚已经作出。尚未清偿的民事债务也不会因此消失。只要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没有全部实现,发现新的可执行财产后,执行程序仍可依法继续。整件事的关键因此落在三个节点上。暂时查不到财产,不等于债务免除;把资金转到亲属账户,不等于财产关系无法查清;后来返还部分款项,也不当然消除此前严重拒执行为可能产生的责任。陈女士面对的400多万元债务。最终之所以从普通借款纠纷发展到刑事责任,核心就在于取得大额财产之后如何处置,以及是否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信源:四川法治报
一个女生发帖求助:“我男朋友家很有钱,但结婚我只要30万彩礼,男朋友同意给,但不
一个女生发帖求助:“我男朋友家很有钱,但结婚我只要30万彩礼,男朋友同意给,但不能接受我把钱给父母保管,说我父母会把钱给我弟弟花。我就纳闷了,他家这么有钱,为什么还在乎这几十万呢?这是父母给我的退路。”女生来自山东菏泽市区,研究生毕业不久,家里还有一个正在读大三的弟弟。男朋友来自青岛市南区,是独生子。两个人谈到结婚时,30万元彩礼本来已经谈妥,真正卡住的地方,是这笔钱到底算谁的钱,又准备放到哪里。女生的想法很明确,30万元交给父母保管,不带进婚后小家庭。男朋友却不断追问,女方父母既然有存款,为什么还要把30万元全部留下。女生只能说父母肯定不会把钱给弟弟,可当男朋友继续问父母有多少存款、以后准备怎么处理这笔钱时,女生又答不上来。到这里,争执已经不是“给不给”,而是双方对婚姻中的财产边界根本没谈清楚。这类分歧放进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里看,脉络其实很清楚。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确立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基本原则,并反对把婚姻变成索取财物的手段。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原则继续保留。到了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家庭编继续强调婚姻自主,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条制度变化并不是要求所有家庭取消彩礼。现实中,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对彩礼用途的理解并不一样,有的父母收到后用于置办嫁妆,有的交还给新婚夫妻,有的保留一部分。法律真正关心的是,婚姻是不是双方自愿,财产给付有没有明确目的,数额和实际生活之间是否失衡。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没有采用“给了就永远归一方”或者“没结成婚就一律全退”的简单办法,而是要求结合当地习俗、给付目的、金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恋爱期间普通的小额礼物、日常消费,也不能当然算作彩礼。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同样要看具体事实。这样再回头看女生的困惑,男朋友在意30万元并不能仅用“家里有钱还计较”解释。男朋友担心的,是钱一旦全部交给女方父母,自己对用途完全不知情。女生觉得这是父母替自己保管的退路,但女生既不知道父母存款情况,也说不清父母坚持留下这笔钱的原因,这种信息差自然会放大不安。202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并对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问题开展治理。政策目标并不是否定正常婚俗,而是减少婚嫁给家庭带来的过重负担,让婚姻更多回到双方共同生活本身。所以,这场争论真正需要解决的,不是谁更有钱,也不是青岛和菏泽哪边的习惯更“标准”。30万元可以给,父母也可以保管,但准备结婚的两个人至少要把用途、归属、婚后是否动用、双方父母是否可以支配这些问题讲明白。只要这些问题还含糊,哪怕彩礼不是30万元,而是更少或者更多,矛盾依旧可能出现。女生真正要判断的,也许不是男朋友是不是“防着”自己,而是两个人有没有把即将建立的新家庭放到同一个位置上。信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结婚8年3个女儿均非亲生”离婚案将于8月17日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开庭
“结婚8年3个女儿均非亲生”离婚案将于8月17日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开庭。“孩子知道第三者在哪上班,一个很偏的地方,孩子就带我去找到了”,8月14日,陕西汉中,第一现场原创采访韦先生,他表示发现真相后,分别与第三者和妻子对质,“第三者说,这件事我对不起你,这个女人什么样,难道你不清楚吗?难道她只跟我一个人这个样子吗?”据韦先生受访讲述,妻子得知鉴定结果后砸坏家中电视和电脑,“她的心理和认知是没有家庭的,更没有孩子”。韦先生表示孩子知道的比他多,是女儿把他带去第三者的上班地点当面对质的。8月16日,女方侯女士独家回应称,自己只想离婚和要回孩子。开庭前一天,韦先生那句“孩子我坚决不要”说得很决绝。但他接着说了一句话,让人心里不是滋味——孩子想送给妻子的妹妹养,可她妹妹自己已经有两个孩子了。三个女儿,大女儿8岁,双胞胎小女儿刚满周岁。三个孩子都是奶奶一手带大的——大女儿在老家带到4岁,会走路说话了才送到父母身边;双胞胎出生后,也是奶奶在带。老太太知道三个孙女都不是亲生的,“受到很大打击”。一个被欺骗了八年的男人,三个无辜的孩子,一个把“一刀两断”挂在嘴边的母亲。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孩子毕竟是你养大的,怎么能说不要就不要?这个想法,恰恰是公众对这类事件最大的认知误区。法律上讲得很清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已经排除韦先生与三个女儿的生物学亲子关系——这意味着在法律上,他不是这三个孩子的父亲。既然不是父亲,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韦先生的代理律师付建也说得很直白:依照法律规定,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为具备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只要亲生父母健在,韦先生不享有孩子的监护权。不是他心狠,是法律不允许他“心软”。那孩子到底该谁来养?法律规定得很清晰:母亲,以及孩子的亲生父亲。《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可问题在于——三个孩子的生父是谁?韦先生说,他也不得而知。第三者那句“难道她只跟我一个人这个样子吗”,像一把刀,捅穿了这八年婚姻所有的体面。按照韦先生一方的逻辑,侯女士称2024年闹离婚未果后才出轨,但大女儿2018年9月便已出生,时间线难以对应,这套“以为双胞胎才是非亲生”的说法存疑,该推论尚未经过法庭核实。韦先生最初是想体面解决的。今年四五月份得知真相后,他极力想私下处理。“我的初衷是不影响3个孩子的正常生活,这个事情就是我和她父母知道就可以,我最开始甚至不要赔偿!”他甚至提出,这件事“就我跟你和我爸妈知道,甚至我爸可能不知道,就我们三个人知道就可以了”。但侯女士在直播中称韦先生伪造亲子鉴定结果。一个想体面收场的人,被逼着把家丑摊在所有人面前。法律上有个概念叫“欺诈性抚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故意隐瞒,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予以抚养。韦先生索赔31万余元,包括10万元彩礼、八年抚养费、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这不是冷血,是法律赋予被欺骗者的正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提到,离婚之后受欺骗一方要求返还抚育费的,可酌情予以返还;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返还,复函指出情形复杂,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判定。司法实践中多地判例,会结合过错程度、抚养年限、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裁量。回到那个最揪心的问题:三个孩子怎么办?韦先生透露,女方打算把孩子送给妻子的妹妹抚养——可她妹妹已有两个孩子。一个农村家庭,再加三个孩子,怎么养?这不是韦先生该承担的责任——法律不要求他承担,道德也不该绑架他承担。这场官司的核心,不是谁对谁错——是让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子不教,父之过”——可如果一个“父”根本就不是“父”,这句古训就不该落在他头上。韦先生选择不要孩子,不是抛弃,是归还。归还给那个该负起责任的人。8月17日下午3点半,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这场官司的判决,不仅关乎一个男人的八年、三个孩子的未来,更关乎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欺骗的成本,不该由受害者来买单。主要信息源:1.光明网《孩子帮忙带路找到第三者!当事人称与妻子网聊认识》(2026‑08‑16)2.深圳广电《第一现场》8月14日当事人原创采访报道3.大河报8月16日对本案代理律师付建采访报道
贵州凯里,女子与士官相亲后,主动要求去部队看望他,女子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但士官
贵州凯里,女子与士官相亲后,主动要求去部队看望他,女子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但士官却以怀孕时间不对为由,坚决要求亲子鉴定。女方因此大闹不止,多次写信控告士官强暴,士官因此受到记大过处分,后双方诉至法院离婚,最终法院这么判?案件真正进入法院后,最棘手的并不是离不离婚,而是孩子究竟是不是熊壮亲生。熊壮坚持申请鉴定,赵娟最后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取样。等待结果时,双方此前积累的矛盾全压在这一纸报告上。若不存在亲子关系,抚养责任和婚姻争议都会出现另一种走向;若确认亲生,熊壮此前的怀疑也必须面对事实。这种亲子争议并非孤例。2013年,江苏海安法院审理过张祥与张鑫的亲子关系案件,法院公开材料注明张祥、王云、张鑫均为化名。张祥和王云1993年1月30日结婚,张鑫1998年7月28日出生,2003年10月20日两人离婚。后来王云带张鑫再婚,张祥渐渐怀疑张鑫并非亲生,于是私下取得头发和血样送检,报告排除了父子关系。张祥拿着报告起诉,看上去证据很硬,法院却没有直接采信,因为样本是单方取得,对方否认真实性,张鑫本人又拒绝重新取样。海安法院最终驳回请求,张祥上诉后又撤诉。这个案件说明,DNA结论重要,样本来源和司法程序同样重要。凯里这起纠纷走的是另一条路径。熊壮与赵娟相亲认识后不久,赵娟赴西藏部队探望熊壮,两人共同生活。赵娟后来被查出怀孕,熊壮根据孕周产生疑问。双方随后登记结婚,却没有真正建立稳定的共同生活。矛盾继续升级,赵娟多次向部队反映情况,部队调查后没有认定强暴、造假入伍等说法,但认定熊壮未婚发生男女关系违反纪律,对熊壮作出记大过处分。2019年甘肃高院发布涉军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现役军人闫某某与护士王某离婚纠纷案,现役军人闫某某与医院护士王某2016年相识,2017年结婚。王某在2018年9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西固区法院认为婚姻仍有修复可能,没有判离。2019年4月,王某再次起诉,法院与部队沟通并持续调解。确认夫妻关系已难恢复后,双方最终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军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但进入具体案件,法院仍要结合双方真实婚姻状态处理。回到熊壮与赵娟的案件,鉴定终于给出明确结果,熊壮、赵娟与孩子符合生物学父母关系。至此,最大的悬念落定。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结合两人认识时间短、婚后长期分居等情况,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当时未满两周岁,出生后主要由赵娟及父母照看,赵娟又有固定工作,法院判由赵娟直接抚养。抚养费也不能只算熊壮6000元工资。法院把每月3000元固定补贴一并计入,总收入按9000元计算,再结合孩子生活需要和当地水平,按25%确定为每月225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2024年云南澜沧法院还处理过一件相近案件。孙女士追索女儿抚养费时,孩子父亲也坚持做亲子鉴定,结果确认父女关系成立。男方随后提出每月只能支付500元,并希望免掉此前欠付部分,但法院没有支持,仍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每月1500元履行,判决生效后又进入执行程序。两起案件放在一起看,亲子鉴定只是查清身份,真正需要解决的,还是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照顾、费用由谁承担,以及怎样让孩子的生活保持稳定。信源:贵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云南,男子与一离婚带娃的女子网恋5年只见过一面,陆续转给女子9万元。女子却不愿结
云南,男子与一离婚带娃的女子网恋5年只见过一面,陆续转给女子9万元。女子却不愿结婚,二人闹掰。男子告上法院,让女子还钱,却惊讶发现对方用的是假名字。更没想到,只因男子和女友说过一句话,法院驳回男子的诉求。男子气不过报警,说被女子诈骗。结果,警方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男子这下彻底傻眼了。真正影响袁先生诉讼结果的证据,出现在2026年6月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庭审中。袁先生承认,过去给李某转钱、发红包、代付订单时,没有提前约定钱款属于彩礼,也没有约定不结婚就退回。李某提交的2026年2月26日聊天记录又显示,袁先生曾明确表示此前转出的款项属于自愿赠送,不要求返还。袁先生确认记录真实后,要求返还9.7万余元就遇到了证据障碍。袁先生直到诉讼时才知道,“谢某亭”的真实姓名是李某。2021年,云南昭通彝良人袁先生在杭州工地上班,通过网络认识自称1995年出生、离异育有一女的李某。2025年6月,袁先生从上海到广东见过李某一次。后来双方没有谈拢结婚问题,袁先生开始追讨钱款。类似纠纷并不是只看钱是不是主动转出。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公布的赵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赵某与李某2020年10月相识,赵某按当地习俗给付6.6万元礼金。2021年2月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李某表示赵某买车后就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随后支付15万元购车款。一个月后双方发生矛盾,结婚登记没有办成。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认定,15万元购车款和6.6万元礼金都与结婚目的存在明确联系,扣除共同消费并考虑实际情况后,判决返还17万余元。赵某案与袁先生案的差别就在证据。赵某付款前已有具体结婚安排,购车款与登记结婚直接关联;袁先生的转账缺少类似约定。反而留下了确认无偿赠与的聊天记录。恋爱中的日常支出、小额转账,与能够证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法院处理时会分别判断。身份不实也要结合取得钱款的过程判断。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公布的肖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周某早在1992年11月17日已经登记结婚,却在2012年通过婚恋网站认识肖某时把婚姻状态登记为离异。2014年至2019年双方互有转账,分手后扣除500元以下和明显属于赠与的款项,肖某比周某多转24万元。聊天记录证明,肖某明确表示如果早知道周某已婚就不会交往。法院最终判决周某返还24万元及利息。真正进入诈骗罪范围的案件,证据往往更完整。2017年7月,已婚男子肖某泉在QQ上冒充21岁女子“肖某思”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7月14日起,肖某泉陆续编造订婚、弟弟上学、房租、买手机等理由,让王某转出4万余元。9月22日失联后,王某报警,公安机关通过网络账号和银行卡信息查明身份。经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肖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几起案件放在一起,区别就很清楚。假姓名只是一个事实,是否返还钱款、是否构成诈骗,还要看付款目的、双方约定、聊天记录以及取得钱款时有没有持续虚构事实。袁先生一审败诉后曾上诉,但因没有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被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6年8月10日,袁先生又到彝良县公安局荞山派出所报案,警方登记后认为反映事项属于经济纠纷。对袁先生而言,关键并不是转了多少钱,而是多年交往中留下了什么证据。信源:长城网
网友推荐看央视“重器”!这是一部反映1983年“严打”电视剧,本人看了几集,觉得
网友推荐看央视“重器”!这是一部反映1983年“严打”电视剧,本人看了几集,觉得既是反思,也是对法治的呼唤。该剧以5位政法大学毕业生,进入政法系统工作,有法官检察官警察与律师,经历一些冤假错案的反思与警省。由于当时法治不完善,又是严打时期,不少案件影响大,上面限期破案,导致一些证据不足案件从快从严处理。他们质疑过建议过,辩诉过抗诉过,但在严打环境下,又不得不服从大局。如此就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该剧时间点1983年!他们是中国恢复高考制度后,首届毕业生进入社会。踌躇满志对接现实,开始冷静思考!该剧剧情令人想到: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案。呼格冤案虽然不是1986年发生,但却是1996年另一次严打发生的。这两次“严打”,情况差不多。当时看很有必要,现在看存在偏差,因此出现呼格冤案绝非偶然,是需要反思的。这部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支持拍摄的影视剧“重器”!所反映的思想主旨,应该就是以上这些意思!苍狼写到这里,忽然想到冯小刚的新电影“抓特务”!两者是否有异曲同工之妙呢?“抓特务”上映票房不理想,不知央视这部“重器”,观众会反映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