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员工黄某原为广州某公司项目经理,工作在海珠区。公司将其调岗为南粤某区储备项目总,

员工黄某原为广州某公司项目经理,工作在海珠区。公司将其调岗为南粤某区储备项目总,年薪由247510元调为251110元,涨幅1.5%,工作地点调至番禺及天河区。黄某认为调岗降薪、通勤加重,拒绝报到,继续在原岗位打卡至3月31日。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解除合同。高院再审认定:调岗仍属管理岗,薪资未实质降低,地点变动在广州市内属合理,系合法用工自主权;员工拒不到新岗构成旷工,解除合法。该案明确了合理调岗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