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安徽省商务厅等9部门正式发布《2026年安徽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2026年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2026年安徽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第二条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下同)提交补贴申请。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
(二)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请与开户银行核实账户类型);
(三)报废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四)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第2页及后续所有信息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五)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旧车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第四条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安徽省内开具或办理。
第五条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自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注销登记日期之间,不得办理转让登记。
第二章汽车置换更新
第六条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获得方式须为“购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第七条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省服务平台,进入“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向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
(二)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请与开户银行核实账户类型);
(三)出售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及后续所有信息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四)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第2页及后续所有信息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五)省服务平台提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
第九条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自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一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其所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安徽省内开具或办理。
第三章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十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个人消费者通过省服务平台查询审核结果。
第十二条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及省服务平台连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等部门数据,为各市提供报废乘用车回收和注销登记、新购置乘用车注册和转让登记、乘用车旧车转让登记、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新购置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辅助高效开展补贴申请信息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且只能在汽车报废更新或汽车置换更新中选择一种补贴类型进行申请。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参与申请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旧车,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不得转回申请人名下。各市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行相关信息核查比对。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应及时反馈补正信息要求,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确认。
第十五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一并报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要求,2026年度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我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补贴资金超出中央及省市配套部分,由各市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季度、分批次拨付中央下达我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各市要结合本地区支持资金规模,按照“每月限额、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按月均衡使用计划,平稳有序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商消费函〔2025〕697号文、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文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各市财政应保障政策实施期间第三方机构审核、抽查等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核查,各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车辆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以及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将适时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抽查。
第二十一条各市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各市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按职责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三条各市要畅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咨询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各市要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常态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规范资质企业生产经营,强化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各市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个人消费者2026年1月1日以来实施的汽车以旧换新行为,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可按规定申请2026年安徽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第二十八条各市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安徽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2026年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补贴范围、标准
第一条根据各市公告实施,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给予“立购立减”补贴。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范围及补贴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冷藏柜)、洗衣机(含洗干一体机)、电视(含激光电视)、空调(含中央空调)、热水器(含燃气壁挂炉)、电脑(含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6类家电产品,以及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的手机、平板(含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其中,家电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数码和智能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第三条2024年、2025年已享受国家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6年购买上述同类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
第四条每月补贴资金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各市要科学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及兑付计划,按月有序使用、平稳衔接。要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统筹用好线上线下两个渠道。要深挖实体零售潜力,支持线下实体零售发展。
第二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
第五条个人消费者须在省服务平台(或与省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其他平台)报名。报名成功后,选择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于支付环节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条个人消费者参与活动时,应配合经营主体做好必要的产品拆封、激活、信息采集等工作。补贴活动的资格申领人、付款人、收货人以及发票抬头所载明消费者姓名须保持一致。
第七条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或电商平台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上传至省服务平台。鼓励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销售管理平台与省服务平台对接互联,提高材料上传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便捷性。
第八条消费者发生退货情形时,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应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并按活动有关要求将已发放的相应财政补贴资金退回至指定的财政账户,并将退款凭证和退货订单明细报属地主管部门留存。
第九条消费者交售老旧商品的,其回收价格由消费者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鼓励生产、销售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同步叠加让利,形成产供销、上下游、政银企、线上线下联动让利促销,推动售新、收旧互促。
第十条为减轻经营主体资金周转压力,各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经营主体信用及补贴活动开展等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白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对白名单内经营主体,采取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滚动拨付资金等方式,提高补贴发放效率。
第十一条县级商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补贴资金审核;市级商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抽查复核(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意见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征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流程,负责经营主体征集。结合参与主体商品信息报备工作,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统一补贴商品库,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共享共用。各市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名单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省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从事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
(二)参加家电类活动的经营主体须具备废旧家电回收能力,兼顾家电产品售新与收旧,主动提供送新收旧一站式服务,并确保回收的旧家电合法合规处理。
(三)遵从本次补贴统一规范和要求,能够与省服务平台对接完成补贴商品信息上传、交易收单和资格核销等工作。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能力,有规范使用的进销存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管理运营规范,诚信经营。近2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在2024年、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经营主体,不得参与补贴政策。
(六)各地结合实际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做好商品销售价格备案、承诺和公示,未履行价格备案、承诺和公示的经营主体和商品不得参与补贴活动。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应通过全省商品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经营主体报送的商品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参加补贴活动前1个月内同款商品的平均成交价格;补贴商品属于新品的,备案价格不高于厂家零售指导价。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在经营场所、网页或App等显著位置逐项标明每款产品初始销售价格、商家优惠让利金额、可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和最终销售价格,不得“先涨价后补贴”,不得强制捆绑销售非补贴产品或增值服务,不得虚构订单、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低价高开、拆分发票等,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或篡改消费者收货地址、联系方式、App账号或其他个人信息,不得冒用政府补贴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鼓励各电商平台、支付平台、金融机构等在落实管理责任前提下,与省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对接,实现补贴资格“多平台领取、多渠道核销”,提升消费者参与体验。
第十七条线上渠道参与补贴的平台主体,须切实保障农村地区居民线上补贴消费需求。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县域商业多元主体参与补贴政策;鼓励大型商超专营店、专卖店等下沉农村市场,采取流动大篷车下乡、农村市集、现场展销等方式,将服务网络延伸到农村偏远地区。
第十八条各市应按照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谁推荐(确定)、谁监管、谁兑现”的原则,组织开展经营主体报名、资金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原则上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在其门店所在地报名。对异地报名的经营主体,审核确定其参与资格的市要落实主体监管责任,门店所在地的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各市要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不得限制中小企业参与。要建立统一规范、“有进有出”的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及时公布、适时补充并动态调整政策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名单。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活动参与资格。对存在补贴资金管理安全风险、突破补贴政策品类及标准规定、违反补贴数据上传要求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政策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各市应第一时间进行约谈,暂停政策参与资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政策参与资格并公开通报,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补贴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省服务平台、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及电商平台应在活动期间规范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国统一标识开展宣传活动。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活动监管等。
第二十二条根据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要求,2026年度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我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补贴资金超出中央及省市配套部分,由各市自行承担。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推进,形成监督合力,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核销监测调度机制,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对存在较大规模未兑付补贴资金等问题的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加大督促或惩戒力度。各市财政应保障政策实施期间第三方机构审核、抽查等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市商务部门应会同公安、财政、市场监管、邮政、税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强交易行为和资金安全的全流程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政策实施环境。
第二十四条各市应依托本地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官方网站等,建立并畅通反映问题与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答疑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有条件的市可实行有奖举报,主动征集套补骗补、价格欺诈、违反政策规定等各类违法违规线索,鼓励全社会共同监督政策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支持省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生产企业向省服务平台报备适用补贴商品基础信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经营主体规范开展补贴活动。
第二十六条各市应通过增加农村地区线下经营主体、引导线上渠道向农村地区倾斜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消费便利度;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互联网+回收”“以车代库”等废旧家电回收模式;创新举办以旧换新专场促消费活动,推动补贴活动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展会,持续提升惠民政策知晓度、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各市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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