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江苏扬州,一男子给家中长辈买了箱银鹭花生牛奶,本想让老人拆箱扫个码,试试“100%中奖”的手气。谁想折腾半天,里面印着的二维码早就被人兑过了,扫出来的只有“失败”二字。他找了客服,找了超市,一个多月过去没个说法。好不容易等到厂家愿意赔一万块钱了结此事,钱到账那一刻,男子却气得手抖,转账附言里明晃晃写着“客诉处理(王*敲诈)”。银鹭事后解释说是财务操作失误,可转头又对媒体说内部确实定性他为敲诈,还报了警。男子咽不下这口气,没要追加的赔偿,就要一个公开道歉。他知道,这钱收了,那两个字可能就钉在他身上了。
据悉,2026年6月中旬,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去超市给家里上了年纪的长辈买了些东西,其中有一箱银鹭花生牛奶。
拎回家,老人瞧着包装箱上印着醒目的“100%有奖”字样,最高能赢5克足金的“黄金花生”,最少也有个0.6元的红包,就笑着跟王先生说,要不你打开看看,咱也试试手气。
王先生把里面一盒盒牛奶全掏出来,才够到印在箱子内侧的二维码。可他用手机反复扫了好几遍,屏幕始终弹出一行提示“扫码失败”。
他不信邪,退出重新扫,又换了个角度,光线调亮再扫,反反复复试了好几遍,结果都是一样。
他有点窝火,宣传写着百分之百有奖,怎么到自己这儿连参与的机会都没了?感觉像是被人提前截了胡。
他开始打电话找客服,客服说记录了会反馈,让等消息。这一等就是一个多月。期间他又追过几次电话,得到的回复都是“正在核实”。
他又联系超市,超市表示只管卖货,兑奖是厂家的事。他还在网上发过帖子,底下有评论说自己也碰到过类似情况。
到了七月底,事情突然有了变化。7月27日,一笔10000元的款项打进王先生账户,打款方是“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之前跟银鹭市场部沟通时,对方确实提过愿意给一笔安抚金,双方谈了几轮才定下这个数。
王先生觉得,虽然过程曲折,但对方好歹拿出了态度。可等他点开转账明细,附言栏里赫然写着“客诉处理(王*敲诈)”。
那两个字的备注信息刺痛了他,他当即致电银鹭市场部负责人,对方支支吾吾,只说可能是财务的问题,愿意再追加赔偿。
王先生气得不行:这不是钱的事,凭什么给我扣这个帽子?
第二天他报了警,说自己从没威胁过谁,所有赔偿数额都是商量出来的,怎么就被定义成敲诈了?
银鹭市场部负责人刘女士后来对媒体回应,承认10000元是双方协商的安抚金,但话锋一转,说王先生在协商期间持续在网上发文并提出更高要求,我们内部确实是定性他是敲诈了,我们也报警了。
至于转账备注里的“敲诈”二字,她解释为财务人员“操作失误”。
王先生觉得这个解释荒谬至极:“失误”能精准打出“敲诈”两个字?他要求银鹭公开道歉并解释凭什么这么说,否则就要起诉对方损害名誉。
与此同时,市监局对他的投诉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但要求银鹭严控产销流程、加强经销商管理,名誉权纠纷建议走民事诉讼。
目前,警方对案件的调查还在继续,尚未有正式结果。
有人说,厂家这是“店大欺客”,明明是自己内部管理出了大篓子,导致活动二维码被提前盗兑,却倒打一耙说消费者敲诈?这真是钱也出了,还要恶心人。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判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先生购买银鹭花生牛奶,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包装箱上“100%有奖”的承诺,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消费者扫码参与抽奖,是对经营者要约的承诺,双方就此建立了抽奖合同关系。二维码被提前核销,导致王先生无法参与抽奖,银鹭构成不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鹭虽辩称可能系经销商行为,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先生的合同相对方是银鹭,银鹭应先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再向经销商追偿。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银鹭在转账附言中写入“王*敲诈”,使用具有明显负面评价和法律否定色彩的词汇,直接指向王先生个人,足以贬损其社会评价。
银鹭辩称系“财务失误”,但从其市场部负责人“内部定性为敲诈”的表述来看,备注内容与企业内部定性存在逻辑关联,难以完全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
而王先生系基于二维码被提前核销的事实向厂商投诉,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其行为不具备“胁迫性”和“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相信后续警方也会给出结论。
银鹭报警是其权利,但不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或要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的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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