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湖北,男子多次与一足浴店女技师玩暧昧,一天深夜喝多后,联系对方声称要去对方处醒醒酒。与对方见面后,对方为其提供了特殊服务,还曾向其索要服务费用,不过其并没有作出任何回应。结果,走的时候,被门外蹲守的民警抓获,而后被警方以嫖娼为由行政拘留5日。事后,男子表示不服,先是申请复议,未果后,将警方告上法庭。 黄某年过四十,是一家中型公司的副总经理,同时也是一名有着多年党龄的党员。在同事眼中,他工作稳重、处事圆滑,是个“有分寸的人”。 但在私下,他却常常借着应酬之名,流连于一些娱乐场所。时间久了,他与一家足浴店的女技师鲁某熟络起来。 鲁某三十出头,外地人,在这座城市打拼多年。她说话温柔,举止得体,与普通技师相比,多了几分“会来事儿”。 几次服务下来,两人逐渐从简单的顾客与技师关系,发展成了若有若无的暧昧关系。微信里偶尔的关心、节日的问候、甚至深夜的聊天,让黄某误以为,这种关系带着点“情感”的意味。 那天晚上,黄某在饭局上喝了不少酒。推杯换盏之间,他心中的防线逐渐松动。 凌晨时分,他独自坐在车里,点开了与鲁某的聊天界面,手指犹豫了一下,还是发出了一句:“在吗?我有点喝多了,想找你聊聊。” 鲁某很快回复:“你来吧,我这边方便。” 黄某瘫坐在沙发上,酒意上头,话也变得多了起来。 “你说,我是不是挺失败的?”他苦笑着说。 鲁某坐在一旁,轻声安慰:“哪有,你不是挺厉害的吗,副总呢。”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气氛逐渐变得暧昧。黄某借着酒劲,靠近了鲁某。对方没有明显拒绝,只是象征性地推了推。那一刻,黄某心里那点“理性”,彻底被冲散了。 之后的事情,在当事人看来似乎“顺理成章”。鲁某为其提供了所谓的“特殊服务”。过程中,她曾低声提了一句:“等下记得给我结一下费用。”但黄某当时已醉意朦胧,没有回应。 事情结束后,黄某起身准备离开。走到门口时,鲁某再次提醒费用问题,但他只是含糊地说了一句:“改天再说吧。”随后推门而出。 然而,就在门外的阴影中,几名民警早已守候多时。 “站住!”一声喝令划破夜空。 黄某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控制住了。鲁某也很快被带出。两人被分别带回派出所调查。 在讯问室里,黄某酒意未散,面对民警的询问,一开始还试图辩解。但在连续询问下,他曾陈述:“我联系她,就是想发生性关系……也知道要给钱。”这一说法,被详细记录在案。 与此同时,鲁某的供述也基本一致。她表示,当晚确实为黄某提供了有偿服务,并在事后向其索要费用,只是因为对方喝醉未支付。 几天后,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以嫖娼行为,对黄某行政拘留5日。 这一下,黄某彻底清醒了。 被释放后,他越想越不服。在他看来,自己与鲁某之间更像是“熟人关系”,甚至带点“情人性质”。 他认为,双方并没有明确谈价钱,也没有达成所谓“交易合意”,最多算是“你情我愿的关系”。 于是,他先申请行政复议,但维持原处罚。随后,他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一审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嫖娼合意”展开激烈争论。黄某一方强调,没有明确价格、没有当场支付,且双方长期暧昧,应认定为私人关系。而警方则认为,行为本质已构成违法。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黄某的部分观点,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在事前达成明确的非法交易合意,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这个结果,一度让黄某松了一口气。 但事情并未结束。 公安机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 二审法院重新审查了全部证据,尤其是黄某在案发当日的陈述笔录,以及鲁某的供述。 法院认为,黄某在第一时间明确表示其联系鲁某的目的就是发生性交易,这种陈述具有较高真实性;同时,鲁某关于提供服务并索要费用的说法,与其相互印证。 更关键的是,法院指出,是否构成嫖娼,并不以是否当场支付费用为唯一标准,只要双方具有以金钱为对价的性服务意图,并实际发生,即可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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