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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一位女子在练歌厅里工作,主要是陪客户喝酒,并且促成酒品成交。事发当晚,

广东佛山,一位女子在练歌厅里工作,主要是陪客户喝酒,并且促成酒品成交。事发当晚,女子在包厢里陪着6名男子饮酒,喝完酒之后就回到房间里休息。后来,女子为了促成酒水的成单,可能又再次回到包厢里,到了第二天,工作人员在打扫包间的时候,发现女子躺在沙发上一动不动,立刻就向上汇报并且拨打了求救电话。 然而很可惜的是,女子并没有被抢救过来。家属得知这一悲剧之后,就把当天晚上一起喝酒的6位男子给上诉了,但是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这些顾客有劝酒的行为,驳回家属的诉请。 深圳新闻网3月16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一个年轻女子曾某来到广东佛上打工,因为酒量还可以,曾某就选择到一家练歌厅里上班,在里面担任陪酒的职务。 曾某在练歌厅的主要任务就是:陪包间里的顾客喝酒,喝到尽兴的时候,就促成顾客们继续下单,成交之后,曾某就可以从中拿业绩。 到了事发当天,一个包间里来了6位男性顾客。 曾某看到,这个生意不错,毕竟男性顾客点酒水,销量还是非常可观的。 当时曾某就跟同事们说:“今晚这一单,我一定要拿下。” 于是,曾某就信誓旦旦的走进了包厢,开始陪这6位男子喝酒、作乐。 而作为陪酒的女性,首先就是自己要会喝酒,当时六位男顾客也没有谁主动劝酒,曾某则自己主动的拿起了酒瓶,“哐哐”就是一阵炫。 在炫完几瓶酒之后,这个行为也得到了男顾客们的满意,大家一起玩的非常开心。 没一会,曾某感觉自己不是很舒服,就跟顾客们说,她先回到房间里休息一下,等下再回来。 之后曾某就回到了自己的房间里休息。后来,也发现曾某再次起床,并且又回到了事发包厢。 为了工作、为了促成酒水成单,曾某自己又主动跟男子们继续饮酒。后来,时间就入了夜。凌晨的时候,几位顾客也都相继离开。 而喝趴了的曾某,则躺倒在包房的沙发上。 直到第二天,当练歌厅的保洁人员进房间打扫的时候,发现曾某还躺在沙发上,当时感到很奇怪,还以为曾某躺在沙发上睡觉。 保洁人员准备喊醒曾某,但是轻轻一推,发现曾某并没有反应,察觉到事态不大对劲,立刻向上汇报。 之后相关人员也立刻帮忙报了警,并且也喊来了救护人员,将曾某带去医院抢救。 但是非常可惜的是,曾某并没有抢救的过来。 这起悲剧很快就被曾某家属知道了,他们准备将当时包间的6位饮酒的男子给上诉了,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照顾义务,也没有及时救助。 除此之外,事件的发生,肯定也跟他们有关系。 另外,也只有这6位男子,知道事件发生的详细过程。他们要陈述事实,告知真相,还要做出赔偿。 上诉之后,家属索赔35万元。 相关部门是怎么审判的的呢? 经过一番审核、调查,发现这6位男子并没有劝酒的行为,全程都是曾某主动在饮酒,主要就是为了可以成单。 由于证据不足,最后驳回了曾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正常情况下,男顾客不存在劝酒的行为,并且也尽到了部分合理注意义务,女子是主动饮酒发生意外,家属则很难索赔成功。 根据《民典法》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个角度来看,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担责,关键就在于是否存在过错,跟受害人的意外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6位男子对曾某劝酒、邀请共饮,或者明知道处于危险情况但是却没有救助的行为,因果关系无法充分明确,家属的诉求就会被依法驳回。 总之就是一点:缺乏证据,不能定论。 这个判决已经呈现出一个法律趋势:共饮不等于担责,主要就是确定共饮者是否有过错。 另外,就是关于练歌厅单位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 如果可以证明这位曾某就是这边的员工,跟练歌厅存在法律的劳务关系,那么,练歌厅经营者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根据《民典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自身损害的,单位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当曾某在练歌厅里将饮酒、成单作为主要的工作模式或者任务时,经营者需要对员工饮酒的行为后果负责。 一般判定,曾某自身需要承担主要责任65%,剩余的比例,则会结合具体情况来判定。 出现这样的情况,确实很可惜,都是为了业绩、为了生存。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