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判得漂亮!”上海,一名智力残疾男子横穿马路时,不慎被一辆过往大客车撞倒,最终不

“判得漂亮!”上海,一名智力残疾男子横穿马路时,不慎被一辆过往大客车撞倒,最终不幸身亡。随后,平日与男子不怎么往来的3个兄弟姐妹跳出来,将客车司机、汽运公司等多方告上法庭,索赔15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男子未留意观察路况,且家属未履行好看护职责,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司机等主体无需担责。如何评价此案? 男子梁某是二级智力残疾人,未婚无子,由于父母早已离世,他平日里和同样智力残疾的双胞胎哥哥相依为命。 此外,梁某还有另外三个智力正常的兄弟姐妹,但平时来往不多,照护大多靠兄弟俩互相照应。 2024年8月的一天,梁某来到路边打算过马路,而此时,司机宋某开着大型普通客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梁某从路段中央绿化隔离带的灌木空隙中突然窜出来横穿马路,宋某看到后避让不及,撞了上去,致使梁某当场死亡。 而后,梁某的四名兄弟姐妹在为其办完丧事后,便把宋某、客车所属运输公司、绿化带养护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股脑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5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事发路段中央绿化带存在90厘米的缺口,由养护公司负责养护;而梁某就是在绿化带缺口内等候时身体被绿植遮挡,在突然窜出后2秒才被撞的,撞击点距绿化带仅2米,短于正常反应距离。 司机宋某在发现行人后4秒内紧急刹车,不存在分心驾驶、超速等违法行为。 对于本案而言,核心争议其实主要集中在三方的责任认定上:司机是否存在过错、养护公司是否担责、家属是否尽到照护义务。 1、对于司机宋某而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 宋某规范驾驶、及时制动,显然已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对梁某的人身不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养护公司而言,《民法典》第1256条,公共道路养护人仅对道路设施维护缺陷担责,而绿化带的功能主要为绿化与车道分隔,并无阻止行人横穿马路的法定义务。 养护公司虽没有修补缺口,但该缺口未违反交通法规,养护公司也无法预见有人利用缺口横穿快速路,故不存在过错,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梁某在事发时系二级智力残疾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梁某的近亲属对梁某则负有法定的监护、照护义务,必须看管好其日常出行,避免发生危险。 显然,梁某三位智力正常的兄弟姐妹平日与之来往较少,也证明了他们未对梁某尽到监护义务。 正因此,梁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横穿马路,发生车祸,责任应由他们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承担相应律师费,驳回梁某家属的其余诉讼请求。 总的来说,无论梁某残疾与否,其遭遇都不能责怪司机或者是养护公司,因为他们没有过错。 而梁某的兄弟姐妹则应当更要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梁某有智力残疾,且父母离世,作为身体正常的兄弟姐妹,则更应多加照拂。然而,正因为他们的监护缺位,才致使梁某贸然横穿马路,最终被撞身亡,他们又有何颜面去追责他人呢?他们难道不为此感到羞愧吗? “亲情”二字不该只在事故发生后要赔偿的时候才想起,因为到那时,为时晚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