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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一智力残疾男子横穿马路,与一辆大巴车相撞,致男子当场身亡。事后,男子的

上海奉贤,一智力残疾男子横穿马路,与一辆大巴车相撞,致男子当场身亡。事后,男子的4个兄弟姐妹将大巴车司机、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马路中间绿化带的养护方一并告上法院,索赔150万元。司机等人当庭提出反驳,坚称自己无过错。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梁某的父母一共生育了5个孩子,但梁某和双胞胎哥哥都是智力残障人士,其中梁某是二级智力残障,兄弟二人在父母过世后,就共同生活。 其他三个智力正常的兄弟姐妹都有各自的生活,与梁某兄弟二人很少往来,所以梁某兄弟二人基本处于“被放养”的状态。 2024年8月的一个午后,梁某独自外出玩耍时,溜达到了一条马路中间的绿化带中,然后整个身体蜷缩着埋在灌木丛后,如果不仔细看,很难发现绿化带的灌木丛中还藏了个人。 在下午3点05分34秒,梁某没有任何预兆地从绿化带跳了出来,宋某当时正驾驶着大型客车路过,等他注意到梁某并踩刹车时,发现已经来不及了。 紧接着便是轮胎与地面的摩擦声,然后是车与人体撞击的声音,最后梁某被撞飞了出去,倒在地上一动不动。 司机宋某被吓坏了,他立即下车查看了梁某的情况并报了警,叫了救护车。后经鉴定,梁某是因严重颅脑损伤导致当场死亡。 交警队确认宋某不存在酒驾、毒驾、分心驾驶等情况。 梁某发生意外后,交警联系了梁某的另外3个兄弟姐妹,他们虽然平时不与梁某往来,但在得知梁某被撞身亡后,还是无比的悲痛和愤怒。 因此,梁某的家属将司机宋某,车辆所属运输公司、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绿化带的养护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梁某的家属认为: (一)绿化带存在缺口,导致梁某能顺利进入,这是一个安全隐患,所以养护公司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二)绿化带的边缘距离撞击地点有2米的距离,可宋某在发现梁某后,并没第一时间踩刹车,而是在4秒内作出了反应并踩了刹车,这说明宋某当时开小差了。 (三)宋某是运输公司的专职司机,他当时正在送游客,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宋某的过错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 (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应当赔偿行人的损失。 综上,梁某的家属要求4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50万余元。 面对梁某家属的诉请,绿化带养护公司首先表示不服,认为绿化带的功能是隔离道路以及城市美化,且没有任何规定要求绿化带还要封闭式管理。梁某自行闯入绿化带且未注意观察路况就冲出绿化带,这是梁某自己的问题。 运输公司则表示,宋某当时的车速并未超出涉事路段的限速规定,属于正常驾驶,而梁某突然从绿化带跳出来,这谁都无法预判。更何况,梁某的位置距离宋某的车辆只有2米的距离,这是无论如何都反应不过来的,就算能及时踩刹车,车辆惯性也会导致无法立即刹停。 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队既然已经认定司机宋某无责,那自然无需对梁某进行赔偿。 法院判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绿化带上存在缺口,这是养护公司管理不到位所致,但绿化带并不具备让行人横穿马路的功能。 况且养护公司也无法预见到,有人会利用绿化带的缺口横穿马路。 因此,养护公司不存在过错。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因此,即便交警队认定司机宋某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限额赔偿责任。 第三,梁某是一位智力残障人士,其兄弟姐妹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看护义务。 但是梁某的几个兄弟姐妹却对梁某不管不顾,任由其作出危险行为,这是严重的监护失职,所以梁某的兄弟姐妹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无责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18000元),由运输公司承担梁某家属所支付的律师费,同时驳回了梁某家属的其他诉请。 最后,这起案件并没有支持谁死谁有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同时也体现了一些对死者家属的人文关怀,属于一份好判例。希望今后能多多看到类似的公平、公正的判例。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注:图片仅作配图,非本案事发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