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牛泉镇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鑫泉水公司被牛泉镇政府的优惠政策所吸引决定在牛泉镇投资建厂据鑫泉水公司法人张川介绍当时牛泉镇承诺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主要是: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解决电费低廉及通电设施配套,解决用水等。
一系列优惠政策,尤其是通电政策,对于用电量大的机械铸造企业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鑫泉水公司随后投资近亿元完成建厂。
然而,镇政府屡屡违约,残酷的现实给了鑫泉水公司当头一棒,首先是土地问题,本应由政府承担的青苗补偿和土地平整费用问题,镇政府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导致鑫泉水公司不得先行垫资691万元。
最让鑫泉水公司心急如焚的是,在万事俱备能够生产的情况下,政府承诺的通电的问题,一拖再拖不能解决,这一拖就是近10年,直至2019年才通电。
设备长期闲置近十年,不仅导致近亿元的投资近乎报废,最遗憾的是生产经营损失惨重!
确实让人痛心!
为垫资款偿还问题、损失的赔偿问题,鑫泉水公司无数次找政府领导沟通协调。
直至2020年,镇政府工作人员携带事先拟好有镇长王某签字的《鑫泉水机械加工项目相关事宜备忘书》至鑫泉水公司,让鑫泉水公司签章。备忘书成为招商引资纠纷的一个阶段性处置方案。
备忘书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对鑫泉水公司的垫资款691万元的解决问题。备忘书对垫资款中的291万元,载明进行了核减。但是,对因长达近10年不能通电造成的经营损失问题因双方分歧很大,一直悬而未决。
鑫泉水公司无奈,只好起诉了牛泉镇政府。
法院审理中中,双方对备忘书的内容发生严重争执。
一是,对核减的291万元的原因及后果问题双方存在争议;牛泉镇政府认为,鑫泉水公司的垫资款291万元已经核减,镇政府对此款没有义务再偿还;但没有任何证据,仅凭备忘书进行辩解。
鑫泉水公司认为,从双方洽谈的过程到备忘书的签订,实际情况是,291万元不是鑫泉水的对垫资款的让步和放弃,也不是计算的错误,是核减!但291万元的核减是有条件的,不是无缘无故的核减,因核减条件不具备,因此不能核减。
为什么备忘书载明核减?鑫泉水公司认为,一方面,牛泉镇政府应该向法庭说明原因,不会无缘无故的核减。
另一方面,鑫泉水表示,核减事出有因:此前,在镇政府的协调下,鑫泉水公司曾获得了200万元的银行贷款和50万元的借款,并由镇领导担保。 当时在签订备忘书时,政府领导担心鑫泉水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可能导致镇政府领导承担担保责任,于是,要求从政府应该偿还鑫泉水公司的垫资款中预先扣除291万元,再由镇政府将此款用于偿还上述银行贷、借款等。
但是,贷款到期后,政府并未偿还银行贷款及上述借款。
鑫泉水公司为了征信问题,不得不自行筹资偿还了200万元贷款利息18%和50万元借款利息10%及相应利息,合计291万元,自行进行了偿还。
既然如此,还能够扣减291万元吗?显然不能。
备忘书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签订的,镇政府只讲核减,不讲原因,回避事实,极不诚信,误导法庭;法庭不能查清事实真相,机械的用备忘书作为依据,判决鑫泉水公司败诉,鑫泉水公司认为,法院的判决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请问当时签字的镇长王某,谁和鑫泉水洽谈的?核减是什么意思?核减是什么原因?为什么不讲清楚?!
二是,双方对鑫泉水的损失问题发生争执。
镇政府认为,鑫泉水公司已经放弃了权利。
鑫泉水公司认为,从未有证据证实鑫泉水公司放弃权利,
而且,在备忘书签订后和一审第一次开庭2023年11月30日后于2023年12月8日,双方仍在就损失赔偿问题一直在进行协商,并提供了证据证实。牛泉镇领导一直认可存在损失,只是双方对损失数额分歧很大,并明确表示,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等确定。鑫泉水公司申请司法鉴定,但法院未准许,并判决鑫泉水败诉。
鑫泉水公司认为,镇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违约,造成了鑫泉水公司的极大的损失,法院审理中,违背事实的狡辩,以及法庭不能深查细究,没有弄清楚事情的本来面目,导致判决错误,严重侵害了鑫泉水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