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永乐年间,湖州府某县村中发生一起斗殴致死案。青年赵某与陈某素来交好,一次酒后争执,陈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跌倒,头撞墙角,伤重身亡。依律,斗殴致人死亡,陈某被判处死刑,等候处决。
临刑前,苦主赵家却向县衙递呈,表示不愿再追究,恳请官府免陈某死罪。知县不解,问其缘故。赵家说:陈某与赵某本是好友,当日不过酒后任气,陈某失手推倒赵某,并非有意杀人,实属误伤,故愿求宽宥。知县却道:“人命关天,斗殴致死律有明条。苦主虽愿息讼,官法不可私了;若以无心为辞便可免死,何以儆效尤?”遂不准所请,仍将陈某处斩。
后来村中传闻:赵某与陈某其实都是乡绅刘某的私生子。刘某性好渔色,与村中不少妇人有染。赵某之母是赵家媳妇,陈某之母是陈家媳妇,二人都曾与刘某私通,所生之子便分别随了赵、陈两家姓氏。刘某心里清楚哪个孩子是自己的血脉。如今一个儿子打死另一个儿子,活着的陈某又要被斩,刘某急得暗中托人向赵家行贿说情。赵家起初不肯,后来收了刘某不少财物,又经人再三劝说,才勉强递状替陈某求免。不料知县不允。最终,刘某费尽心机仍是竹篮打水,一个儿子也没保住。他一生风流,到老竟无儿女送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