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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看上一只9.2万的玉镯,丈夫不舍得花这么多钱,他灵机一动,趁店员
北京,一女子看上一只9.2万的玉镯,丈夫不舍得花这么多钱,他灵机一动,趁店员不注意,把1.2万手镯的价签,贴在9.2万的手镯上,最终,打完折后,丈夫只花4000元,就买下9.2万的手镯。几天后,店员盘点货品发现不对劲报了警,这时,丈夫才得知,那只标价9.2万的手镯,经鉴定实际价值仅1.5万元。男子彻底傻眼,这件事最终演变成刑事案件,结局出乎意料。监控画面摆到办案人员面前后,争议并不只在手镯值多少钱。高某确实付过款,也从收银台正常离开,可店员放行的依据,是已经被换掉的价签。高某心里盘算的并非正常讨价还价,而是刻意隐瞒真相,让店员把高价手镯当成低价货结算。案件由此出现一个关键法律问题,低价买走高价商品,究竟算盗窃,还是诈骗。类似法律争议早有公开研究。2014年11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刊发一则案例分析。李某在超市购买香烟时,把同一品牌两种香烟的标签互换,原价350元的一条烟,结账时只付了50元。撕换标签虽然发生得隐蔽,但真正让商品离开超市的,是收银员受到错误价格信息影响,收款后同意交付,因此更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高某面对的也是人工收银场景。店员看到12000元价签,又按商场活动计算折扣,收取4000余元后将手镯交给高某夫妻。店员并不知道价签已被调换,基于错误认知作出交付商品的行为。高某起初可能觉得钱已经付了,最多补个差价,但办案机关重点审查:高某是否故意制造错误认识,以及店员是否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换成自助收银场景,司法定性可能完全不同。福建法院公开的韩某某案中,韩某某从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3月30日,在莆田两家超市六次使用低价商品标签结算高价商品。自助设备只会识别条码,不存在店员因受骗而决定交货。法院据此认为,韩某某利用无人看管和机器结算的条件少付款,主要手段属于秘密取得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相同的换标签动作,因为结账模式不同,法律评价也会出现明显区别。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4月17日公布入库参考案例丁某君诈骗案,把盗窃与诈骗的界限说得更加清晰。2014年9月至11月,丁某君在上海多区冒充协助办案人员,以借手机拍照等理由取得未成年人的手机,要求未成年人留在原地等候。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盗窃,检察院抗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改判诈骗罪。二审核心裁判观点:区分两罪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因受骗,自愿同意行为人带走财物、完成财物处分。回到北京这只翡翠手镯,92000元是商场对外标价,15000余元是司法鉴定价值,4000余元是高某实际付款。刑事案件认定涉案金额,不能简单拿商场标价减去付款金额,应当以司法鉴定意见、交易记录、监控综合确定损失。本案中高某实际差额约11000元。商家定价是否虚高,可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证据另行判断,却不能抵消故意调换价签的刑事法律责任。2025年4月30日,北京日报客户端披露,房山区检察院办理此案后,高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高某原以为省下的是一笔购物款,最终面对的却是刑事判决。手镯标价和鉴定价值的差距引发大量讨论,但案件核心结论十分清晰:高某没有通过正常议价争取折扣,而是故意隐瞒真相,使店员在错误认识下完成交易,该行为已经构成诈骗。信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广东,一男子花500块钱跟一女子开房,别看他年纪不小,可身体是真的好,女子都累了
广东,一男子花500块钱跟一女子开房,别看他年纪不小,可身体是真的好,女子都累了,他还没完事儿,女子实在撑不住,就拒绝再继续,可这男的还没尽兴,觉提出在给300块钱,把事儿办完,女子还是不愿意,男的就说那退钱吧,女子不退,俩人一争执就打了起来!2025年7月10日凌晨4点,一个姓何的男子,通过社交软件“附近的人”功能,认识了一个姓吴的姑娘。两人在手机上三言两语就谈妥了价格——500块钱,进行有偿性交易。凌晨6点,何某如约赶到了吴小姐在深圳宝安区的住处。俩人一见面,事儿就这么开始了。谁能想到,事情的发展跟何某预想的完全不一样。进行到一半,吴小姐突然喊停,说身体太累了,实在撑不住了,不想再继续。按理说,人家不愿意了,你就该停。可何某不这么想——他觉得钱都花了,事儿没办完,自己亏大了。为了能让吴小姐继续配合,他主动提出加价,再多给300块钱。吴小姐态度很坚决,不加,不干,到此为止。加价被拒之后,何某的心态彻底崩了。他觉得既然你不干了,那把我那500块钱退回来总行吧。可吴小姐也不答应——她觉得自己人都到场了,也配合了,时间精力都搭进去了,凭啥退钱?一个觉得“服务没做完就得退钱”,一个觉得“付出了就得收钱”,俩人谁也说服不了谁。一开始还是嘴上吵,没几分钟,局面就失控了。何某情绪上头,直接上手掐住了吴小姐的脖子。狭小的房间里,冲突从口角变成了暴力。事后经过法医鉴定,吴小姐颈部、面部、双眼多处出现窒息特征,损伤程度达到了轻伤二级。好在吴小姐没被吓傻。她趁着何某拉扯的空当,找准机会挣脱开,冲出房间,反手把门锁死,把何某一个人困在了屋里。脱离危险之后,她第一时间报了警。当天下午1点,警方赶到现场,把还被困在房间里的何某当场控制。随后警方调取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现场监控,结合双方的笔录,把整件事查了个底朝天。结果很清楚:两个人以金钱为媒介进行性交易,本身就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不管谁有理谁没理,这钱不受法律保护,这事儿也不受法律保护。但这还只是开始。何某落网之后,7月23日被取保候审。按理说,人能出来,是给了你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仅仅过了三天,7月26日晚上,何某在东莞长安镇一个公园里跟一个姓张的男子喝酒,喝着喝着又吵起来了。这次更狠——他抄起身边的啤酒瓶和塑料凳子就往对方身上砸,砸得对方头部、面部、胸腹、手脚全是伤。经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一级。这次何某没跑,留在现场等着警察来,后来被法院认定为自首。最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何某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法庭上何某认罪认罚,没有抗辩。法院综合考虑了他在第一起案件中的坦白情节、第二起案件中的自首情节,以及他全程认罪认罚的态度,同时也考虑了他在第二起案件中持械伤人的从重情节。一个为500块钱跟人争执动手的男人,最后因为两起故意伤害案,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这件事最荒唐的地方在哪里?在于何某从头到尾把自己当成了一个“消费者”。在他的脑子里,给了钱就得有服务,服务没做完就得退钱,不退钱就可以动手。但这个逻辑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性同意不是付款之后就永久生效的合同,更不是花钱买来的“整晚支配权”。对方一开始同意,不代表必须全程配合;对方中途说“不”,你就必须停。加钱不是办法,吵架不是办法,动手更不是办法。而且很多人容易搞混一个概念:违法交易和强行实施暴力,是两码事。两个人搞有偿性交易,确实都违法,该罚的罚。但一方在对方明确拒绝之后动手掐脖子、把人打成轻伤,那就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了——故意伤害,刑事犯罪。前面的违法行为,不能给后面的暴力行为开绿灯。吴小姐的处理方式倒是值得说一嘴。她没有留在房间里跟何某继续纠缠谁对谁错,而是趁冲突间隙迅速脱身、锁门、报警。这一步看着简单,但确实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冲突继续升级,也为警方固定现场、调查取证提供了条件。酒店监控、房间门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伤情鉴定,这些都成了后来办案的关键依据。说到底,500块钱本来只是一笔钱,最后却变成了一场纠纷的引线。可真正把人送进监狱的,不是那500块钱,而是何某在对方明确拒绝之后的选择——他选择了加价,选择了争吵,选择了动手。每一步都在把局面往更坏的方向推。对方说停的时候不肯停,花再多钱,也买不到继续伤害别人的资格。迷信“花钱就是爷”,最后往往只会把自己送进更大的麻烦里。
“人怎能无耻到这种地步!”山东青岛,一中年女子为了赚快钱,找来5名未成年少女从事
“人怎能无耻到这种地步!”山东青岛,一中年女子为了赚快钱,找来5名未成年少女从事非法交易,其中,最小的才15岁。女子在狂赚200000元后,最终被警方抓获。然而,被抓后,她丝毫没有悔意,反而在法庭上百般狡辩,全程甩锅,态度嚣张到离谱……据悉,这个女人叫崔晓美,此前就在当地一家KTV中当经理。因为手里有点资源,也认识不少来消费的客人,她又嫌正经工作赚钱太慢。于是,心里便就打起了歪主意,盯上了刚刚踏入社会的未成年小姑娘。在崔晓美看来,这些姑娘年纪小,最小的才15岁,心思单纯、胆子小,又好哄又好控制,是再合适不过的赚钱“机器”。为了长期稳定“赚钱”,崔晓美主动布局。她专门在社交平台建群,然后私底下到处找人、拉拢招募了5名年轻女孩。一边,她在群里对接有需求的男客人,一边通过花言巧语哄骗这些小姑娘,挨个安排她们进KTV包厢,逼着她们做有偿陪侍,甚至还有更过分的交易。就这样,直到案发,她靠着这样的操作非法牟利高达20多万元。在被抓获后,警方收集到了她的所有犯罪证据,就在所有人都以为,证据摆在眼前,铁证如山,她肯定会低头认罪,好好伏法。可谁能想到,被抓判刑的她,不仅半点没有悔意,反而在法庭上嘴脸极其难看,态度嚣张至极。她全程不停狡辩、疯狂甩锅,没有一点愧疚。她当着法官的面喊冤,拼命给自己洗白。非说自己没组织卖淫,狡辩自己算不上犯罪,顶多就是中间帮人搭桥牵线。当然,最让人愤怒、最毫无底线的是她对受害未成年人的说辞。明明受害的,是五个未成年的花季少女。可她却毫无怜悯之心,张嘴就推卸所有责任:她表示KTV包厢灯光特别暗,根本看不清人脸长相,一口咬定,是这些女孩自己谎报了年龄,而她从头到尾完全不知情。不得不说,崔晓美这副嚣张又无赖的样子,真的看得人怒火中烧。为了赚黑心钱,她毁掉了5个未成年女孩的人生。事发之后还死不认错,百般抵赖,简直毫无良知。那么,这样的事情,她又是否能赖掉吗?1、对于她辩称“只是中间人、不算组织卖淫”的说法。《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司法解释同样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就属于组织卖淫。本案中,经查实,崔晓美主动建群、招人、对接客人、安排包厢、抽成赚钱,并控制5个女孩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的构成,并不是简单搭桥,她难以逃脱该罪名。2、对于她辩称“灯光暗、不知道是15岁,是她们谎报年龄”的说法。《刑法》第358条第2款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明知未成年”,不是只看肉眼长相,而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尽到核实义务。崔晓美作为KTV经理,本身就有义务核对女孩的身份年龄;因为5个女孩都是未成年人,还有一人年仅15岁,从体态、谈吐等方面也不难看出是未成年人,她长期对接管控,不可能完全不知情。所以,崔晓美这番为自己脱罪的说法,也完全站不住脚,院方也当然不会采信。法院经审理后,最终以组织卖淫罪等罪名,判处崔晓美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最后,我想说一句实在话,崔晓美自己也是普通人,难道她就没有女儿,没有年纪相仿的晚辈亲人吗?专门把手伸向年仅15岁的未成年女孩,毁掉别人的青春,赚黑心钱,事发之后还百般狡辩推卸责任。但凡心里有一点为人父母的良知,都做不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信源:北京日报等)
带回了家,脱光了衣服,摸也摸了,亲也亲了,最后却因为找不到“关键DNA”,强奸罪
带回了家,脱光了衣服,摸也摸了,亲也亲了,最后却因为找不到“关键DNA”,强奸罪硬是没定成,只判了一年有期徒刑。2024年2月19日晚上,河北石家庄桥西区一处出租屋里,郑刚邀请了包括李丹在内的几个朋友吃饭喝酒,几个人边吃边聊,气氛看着和寻常聚会没什么两样。酒过三巡,有人提议换个地方接着玩,一行人又转场去了KTV,继续唱歌饮酒,一直闹到后半夜。直到次日凌晨4点左右,几人才散场,这时候,李丹已经喝得站不稳脚,整个人昏昏沉沉意识模糊。郑刚见状,主动提出送她回家,转头却带着意识不清的李丹坐上了回自己出租屋的出租车。到家后,李丹因为醉酒瘫倒在床上,郑刚没有叫醒她,也没有联系她的家人朋友,而是动手脱掉了李丹的裤子和内裤,趁着对方神志不清,对她实施了亲吻、抚摸隐私部位的行为。整个过程里,李丹因为酒精作用昏睡着,没能做出清晰的反抗,直到天快亮时,酒劲慢慢退去,她才逐渐清醒过来,看着自己身处陌生的房间,衣物状态不对,身体的触感和记忆里的碎片凑在一起,她立刻明白自己遭遇了侵害。她没有慌乱吵闹,先是想办法联系了自己的朋友,等朋友赶到楼下汇合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把整件事如实告诉了民警。警方接到报案后很快赶到现场,对李丹的身体进行了检查,提取了相关生物检材,同时在郑刚的出租屋里仔细勘查,从床单、床垫缝隙到两人当时穿的衣物,凡是可能留下痕迹的地方都一一取样。民警还在房间床垫下面找到了李丹的内裤,这件物证也被一起送往司法鉴定机构,做专业的DNA检测。所有人都以为,有现场物证、有被害人陈述,案件事实清楚,接下来就是按流程定罪。可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整个案件的走向发生了意想不到的转折。检测报告显示,郑刚下体擦拭物里只检出了他自己的DNA,没有李丹的生物信息;李丹体内的检测结果也呈阴性,没有发现精液残留。简单说,就是没有找到能直接证明两人发生过性关系的关键DNA证据。这份鉴定报告成了案件定性的核心分歧点,李丹坚持认为自己遭到了强奸,郑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但郑刚只承认有抚摸亲吻的举动,否认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最终判处郑刚有期徒刑1年。很多人听到这个结果都会觉得不解,人都带回家了,衣服也脱了,摸也摸了亲也亲了,怎么就不算强奸,只判了1年?这其实是法律上两个罪名的边界问题。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有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性行为。法律定罪讲究证据,不能靠推测和常理判断,必须有实打实的依据。DNA物证在这类案件里就是最直接的证据之一,没有这份关键证据,就没法百分之百确认发生了性关系,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就不能定更重的强奸罪。但这绝不代表脱衣、抚摸、亲吻这些行为就不算犯罪。强制猥亵罪同样是刑事犯罪,针对的就是性交之外,违背他人意愿的身体侵犯行为。趁人醉酒、意识不清的时候动手,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和用暴力、胁迫手段一样,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醒,喝酒聚会一定要有分寸,尤其是女性在外饮酒要时刻保持警惕,尽量和信任的人同行,避免单独处于危险环境;同时也要明白,法律认定事实靠的是完整的证据链,遭遇侵害后第一时间报警、保留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2年4月1日,一名在陕西省商州狱中度过了10年光景的年轻人走出了监狱大门,
2022年4月1日,一名在陕西省商州狱中度过了10年光景的年轻人走出了监狱大门,重新获得了自由,他叫:蔡洋,想必很多人并不认识他,但一提起11年前,西安街头多人打砸日系车事件,人们或许会依稀记得,而蔡洋就是因为打砸日系车并致车主伤残而吃了10年牢饭。2022年4月1日,31岁的蔡洋走出陕西省商州监狱大门,这场长达九年六个月的服刑终于画上句号,十年前,那个21岁、容易被人群情绪裹挟的青年,历经牢狱洗礼,变得沉默内敛。他消耗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而2012年那场因情绪失控引发的冲突,留下长久创伤,持续影响着两个普通家庭,回望这起案件,也值得所有人深思:何为真正的爱国。时光回溯至2012年9月,钓鱼岛问题引发全国民众自发抗议游行,民众抒发家国情怀的诉求可以理解,但国内多地陆续出现过激行为,打砸日系车辆、侵扰普通民众,西安“9・15”事件便是极具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彼时,蔡洋在西安务工,小学五年级便辍学外出谋生,游行浪潮袭来时,他被高涨的群体情绪裹挟,加入游行队伍,2012年9月15日15时40分许,51岁市民李建利驾驶丰田卡罗拉轿车行经西安环城西路,蔡洋与同伴寻建奎此前盗取路边摩托车U型锁,沿途打砸日系车辆。寻建奎持砖头击打车辆挡风玻璃与后视镜,李建利上前阻拦并夺下砖块,蔡洋持U型锁继续砸车时,李建利用砖头砸伤蔡洋头部,被激怒的蔡洋手持U型锁,连续四次猛击李建利头部左侧,造成无法挽回的重伤后果。司法鉴定显示,李建利构成五级伤残,开放性颅脑损伤带来终身后遗症,他侥幸保住生命,却永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记忆力衰退、行动受限,日常生活饱受困扰,康复治疗持续消耗家庭积蓄,原本安稳的生活彻底崩塌,一家人承受巨大经济与精神压力。2013年7月5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判令蔡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8860.06元。这笔赔偿对于本就贫困的农村家庭而言难以承担,据媒体回访,蔡洋父母远赴林场务工,依靠微薄收入艰难维持生活,常年省吃俭用,沉重的民事赔偿压力,成为横在两家之间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在商州监狱服刑的数年里,蔡洋开始反思过往,服刑期间,他利用闲暇时间阅读书籍,主动参加电工技能培训,弥补早年缺失的教育,狱友一句“爱国不是一时血气之勇,而是立足岗位踏实付出”点醒了他,倘若这份理性能够早一点到来,这场悲剧本可以避免。当年,不少网友一度将蔡洋视作“爱国勇士”,但事实清晰地摆在眼前:他伤害的,是同为中国人的普通民众,车主倾尽积蓄购置的私家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打砸同胞财物、暴力伤害同胞,不仅触碰法律红线,更与爱国的初衷背道而驰,爱国的内核是守护家国、善待同胞;诉诸暴力,只会撕裂社会,损害普通国人的切身利益。很多年轻人容易把情绪宣泄等同于伸张正义,将极端冲动当成爱国行动,我们必须认清:爱国从来不能成为违法暴力的挡箭牌,蔡洋为自己的冲动付出沉重代价,但这起案件留给社会的警示,不能仅仅停留在个案之中。真正的爱国,从来不需要依靠冲突与破坏证明,工人精益求精打磨产品,农民勤恳耕耘保障收成,学生潜心学习锤炼本领,普通人遵纪守法、认真经营生活,都是朴素而真切的爱国,对外守住民族骨气,对内善待身边同胞,分清是非、克制情绪,拒绝被极端情绪裹挟。历史与现实反复提醒我们:激情需要边界,热血应当守住理性,一把U型锁,砸碎两个家庭的平静生活,西安9・15事件应当长久警示年轻一代:捍卫国家主权与民族权益值得每个人努力,但任何时刻,法律不容践踏,同胞不容伤害,理性克制,才是长久、有力的爱国。【gm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