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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和女子是再婚,男子没有孩子,而女子带过来一个儿子,因为相爱,男子把女子

湖南,男子和女子是再婚,男子没有孩子,而女子带过来一个儿子,因为相爱,男子把女子的孩子当做自己的孩子抚养,可等到女子的孩子长大成人后,女子却要求和男子离婚,男子当然不同意,女子连续二次上诉离婚,男子觉得强扭的瓜不甜,就同意了,但是有一个要求,那就是退还那么多年抚养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不支持,男子纳闷了。

女子和男子都是再婚,恋爱后登记结婚。

女子之前跟前夫生了个儿子,归她抚养。

结婚后,女子把这孩子的户口迁到了男子名下,还让孩子改了姓,跟着男子姓。

从那以后,这孩子就跟着他们一起生活,男子把这个继子当自己孩子一样养,供他吃供他穿供他上学,一直养到孩子成年。

头几年日子过得还行,但日子长了,家里柴米油盐、经济负担、孩子的事,各种矛盾慢慢就冒出来了。

两口子感情越来越差,过不下去了。

到了2025年4月,女子头一回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没判离。

判完之后两人关系一点没好转,一直各过各的,分居状态。

到了2026年6月,女子第二次起诉,还是要求离婚。

这次男子也松口了,同意离。

但他提了一个要求——这些年在婚姻里头抚养继子花了那么多钱,得让女子补偿他。

法院审下来,认定两口子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但关于男子要抚养费补偿这事,法院没支持。

判决书上写得很清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男子跟这个继子一起生活了那么多年,又养又教的,在法律上就是拟制血亲关系。

在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这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不是白送人情,也不是有偿付出。

所以男子因为这个法定义务花的钱,离婚的时候没权利找女子要补偿。

一审判决下来,两边都没再上诉,这事就算结了。

但从法律上讲,法院判得没毛病,抚养孩子是义务,不是投资,不能离婚了就想着连本带利收回来。

不过法律也留了一手——继父母养大了继子女,等继子女成年了,有赡养义务,该养老还得养老,这个权利不会因为离婚就没了。

既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也不可以认为“帮别人养孩子”这个说法了,只要你结了婚、跟孩子一起过、尽了抚养教育的责任,那就是你的孩子,该养就得养。

这样的话,二边都受法律的保护。

这件事,有很多人替男子感到不值得,养着别人的孩子十几年,供吃供穿供上学,连姓都改了,结果媳妇铁了心要离,钱也要不回来,搁谁身上都憋屈。

但是很多人理解不了,他们认为“我养了别人的孩子”和“我养了我的孩子”,在法律上是两码事,其实是一码事。

男子跟这个继子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户口迁过来了,姓也改了,该尽的抚养教育义务全尽了,在法律上这就是他的孩子,不是“别人的孩子”。

既然是你自己的孩子,你花钱养他,那是你当爹的责任,不能离婚了再算总账要钱。

继父在抚养这件事上跟亲爹是一个法律地位。

也有人可能会说,那继父不是白养了吗?

也不是,法律给继父母留了另一条路——继子女成年后,对曾经抚养教育过自己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也就是说,男子虽然现在要不回来抚养费,但他老了、没收入了、生活困难了,可以要求这个继子赡养他,而且这个权利不会因为离婚就没了。

所以婚姻不是买卖,养孩子也不是投资,你不能今天把孩子当亲生的养,明天离婚了就翻脸说“这不是我的种,把钱还我”。法律不认这个理儿。

《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所以男子与继子共同生活十余年,承担了全部的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已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在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自愿赠与或有偿付出。

因此,男子因履行法定义务支出的费用,不具备在离婚时要求补偿的法律基础。

法院驳回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内容来源于: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