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曾提出相关建议,若好心人扶起摔倒老人后,反被对方索要高额赔偿,而老人又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伤害由帮扶者造成,那么帮扶者完全可以以“敲诈勒索”罪名对其提起诉讼,依法追究责任。
一位老人摔倒,路人伸手相扶,本该是最普通的善意,却可能突然变成一场漫长的自证清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曾指出,若好心人搀扶他人后,反被对方索要高额赔偿,且对方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被撞事实,这类恶意讹诈行为,可考虑以“敲诈勒索”为方向依法查处。
这句话之所以能在网络上引发强烈的情感共鸣,核心原因在于不少人至今仍对当年的彭宇案印象深刻,这件事带来的影响一直留在大众记忆里,也让大家对相关话题格外敏感。
2006年11月20日,南京水西门广场,64岁的徐寿兰摔倒,26岁的彭宇下车后没有离开,而是把老人扶起,陪同送医,还先垫付了200元医药费。事件过去几天后,涉事老人及其家属正式指认彭宇存在撞倒老人的行为,并以此为由向彭宇提出索赔要求,涉及的赔偿金额共计13.6万元。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推进过程中,原本起到核心支撑作用的关键证据,却在关键环节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给案件后续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案发当天的警方原始询问笔录,在单位维修后被称为“遗失”,法庭只能参考警官回忆以及原告家属手机中翻拍的材料。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认彭宇就是肇事者,却依据所谓“公平责任”,判他承担40%的赔偿,金额超过4.5万元。
“如果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这句话,在相关事件引发广泛讨论后,被无数网友反复提及与传播,也因此深深印在公众记忆中,成为一个极具争议、让人印象深刻的社会语录。后来案件二审庭外和解,赔偿降至1万元并签署保密协议。
2012年,相关方面补充公布接处警记录,显示现场确有碰撞,彭宇本人也承认发生过接触,但这并没有消除案件留下的社会阴影。
真正留下来的,不只是一个判决结果,而是一种恐惧:做好事的人可能要为无法证明的“善意”买单。
四川达州的情况同样刺眼,2013年,年仅9岁的江志云与两位小伙伴在路上遇到摔倒的蒋老太,出于好心将老人扶起,没想到事后反被对方索赔7500元,这件事在当时引发了不小的社会讨论。经警方后续调查核实,该老人实为自己不慎摔倒,并非他人所致。
涉事老太因相关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鉴于其年满七十周岁,依法不予执行;其儿子则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时处以五百元罚款。
孩子坚定地表示,即便有顾虑,今后遇到老人摔倒依旧会主动上前搀扶。可现实却格外无奈,为了帮孩子证明清白,他的父亲不得不耗时五个月,四处举牌寻找当时在场的目击证人。
深圳大学法学院的应飞虎教授,曾对2004年到2015年期间社会上出现的“扶人风波”展开专项梳理,在这十余年间,他共整理出与此相关的149起典型争议事件。
其中84起被认定存在诬陷,但真正受到处罚的只有1例,而且还因当事人年龄原因未实际执行拘留。善意承担的风险越来越高,恶意索赔的成本却低得可怜,路人扶人前先找监控、拍视频,慢慢成了现实选择。
不少人认为,《民法典》第184条设立的“好人条款”已给出明确保障,只要是自愿开展紧急救助行为,即便不慎给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者在一般情况下也无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题在于,这条规定主要解决“救助行为造成损害”,却覆盖不了另一种常见场景:你并没有撞人,对方却一口咬定“就是你撞的”。
到了这个阶段,原本看似普通的民事争议,往往会发生性质上的转变,不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范畴,背后可能牵扯出更为复杂的利益纠葛与矛盾冲突。
对方没有现场证据,却张口索要几万元,不给钱就威胁曝光、闹事,甚至逼着路人接受不合理赔偿。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认定要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同时客观上采取威胁、要挟甚至恐吓等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最后有没有赔钱,更要看索赔是不是从一开始就带有恶意和胁迫。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对老年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按普通标准的50%执行,即减半计算。同时,我国法律明确将年满60周岁的公民界定为老年人,以此作为该类案件的年龄起算依据。
当然,李玫瑾的建议并不是说老人一开口索赔就要入刑,更不是把所有记错、误会和证据不足都当成犯罪。“查实恶意”才是底线。老人只是因记忆力出现偏差而产生认知误差,这和那些明明没有任何证据,却故意漫天要价、刻意施压的行为,本质上完全不同,绝不能混为一谈。
保护善意,不是纵容冲动;惩治讹诈,也不是误伤老人。只有让无证据的恶意索赔不再划算,街头那只伸出去的手,才不会一次次被现实吓回去。善良不该是高风险行为,守住它,靠的不是口号,而是让作恶者真的付出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