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在烟草系统供职二十余年,手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素来被视作安稳的 “铁饭碗”。可他并未恪守从业纪律:婚姻存续期间,先后与两名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交往;
又凭借自身管理烟农的工作职权,多次向辖区烟农借钱用于买房、购车,累计借款 16 万余元,其中一笔欠款拖欠时长超九年。
烟草公司查实相关违纪事实后,依法将其辞退。男子却认为上述行为均属于私人事务,单位无权干涉,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历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陶某与单位的争议真正进入程序,是在2025年9月。陶某自2000年1月入职某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
2017年1月1日又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是技术员,合同载明月工资7579.28元。工作二十多年后走到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步,陶某始终认为,单位管到了私人生活。
陶某没有直接去法院。2025年9月27日,陶某先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2017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月7日,仲裁委作出渝奉劳人仲案字〔2025〕第89号裁决,驳回请求。陶某随后起诉,一审中不仅要求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还要求从解除之日起到恢复之日,按每月12000元支付工资损失。
庭审里,一个争议很具体。作出政纪处分的是奉节县烟草专卖局,与陶某签劳动合同、发出解除通知的则是某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陶某认为主体不同,前面的处分如果站不住,后面的解除也没有依据。
法院没有把两个行为混在一起。法院认为,政纪处分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对处分本身有异议,可以走复核、申诉途径;劳动争议案件真正要审查的,是奉节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个独立行为是否合法,重点看事实、制度和程序。
制度是否告知过陶某,也成了关键。2021年5月24日,奉节分公司相关会议组织学习《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陶某称自己不是党员,没有参加相关学习。单位提交了陶某签字的签到表,组织学习的周某也出庭说明情况。结合证言和相关聊天记录,法院认定该制度已经向陶某公示。
到了2025年,单位也并非查到问题后立刻解除合同。从4月15日至9月15日,围绕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的问题,单位多次与陶某面谈;从8月12日至9月15日,又围绕向烟农借款继续了解情况。
陶某在4月29日、6月11日和9月11日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字。法院据此认定,单位已经给予陶某陈述和申辩机会。
借款同样不是单看欠没欠钱。2014年至2024年,陶某因买房、买车等个人事由,向服务辖区内4名烟农借款累计16.5万元,最长一笔跨了9年3个月。
陶某认为属于普通民间借贷。法院审查时关注的是借款对象,陶某本职工作正是服务烟农,管理服务关系与借款关系存在直接联系,单位据此作纪律评价有相应依据。
2025年9月16日,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处理意见。9月17日作出处分决定,9月18日奉节分公司正式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陶某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随后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
奉节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陶某继续上诉,仍围绕私生活、借款、制度公示和解除程序提出异议。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相关事实还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印证,单位规章已经公示,解除程序也符合法律要求。
最终,二审以(2026)渝02民终49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陶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信源: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