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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一未成年少女深夜跟着4个男子出去玩,到了没人的地方后,这些男人忽然变了

广东茂名,一未成年少女深夜跟着4个男子出去玩,到了没人的地方后,这些男人忽然变了脸,不顾少女的挣扎,先后对她实施了侵犯。事后,可怜的少女被他们扔在原地,逃之夭夭。身心都受到巨大伤害的少女,顾不上自身的疼痛,赶紧跑去报了警,但让人万万想不到的是,这4个男人10多年后才终于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这桩案子发生在2011年7月8日凌晨,广东茂名电白。
 
未成年女孩红红(化名)报案称,当晚被4个年轻男子骗到偏僻山头,其中两人按住她的手脚,另外两人对她实施了强奸。事后她马上报了警,但除了杨某伟很快被抓之外,其余三名同案犯全部畏罪潜逃。
 
更让人气愤的是,杨某伟落网后本来认了罪,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却突然翻供。
 
他声称自己遭受刑讯逼供,推翻供述,只承认自己在现场有“帮助行为”。因为其他三人全部在逃,证据链始终缺环,法院最终只能认定杨某伟为强奸共犯、从犯,判了五年六个月。一个被害人的血泪控诉,换来的只是一个“从犯”的判决,其余三个施暴者仍然逍遥法外。
 
这一等,就是十几年。
 
2024年4月,杨某龙投案;同年9月,杨某西投案;2025年1月,最后一名同案犯杨某云也被抓获归案。可四个人聚齐了,却口径一致——都承认自己在现场,但都说自己只是“帮忙按住手脚”,没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强奸。四个人,都在说“我是从犯,主犯是别人”。
 
办案检察官通过交叉比对三份旧案卷宗,发现一个关键突破口。
 
被害人红红当年描述过一个细节:“一人留长发、一人脸上有一块痣”。这些体貌特征在四名到案人员中逐一比对,最终锁定了直接实施强奸者的身份。不是靠口供,是靠那些被忽略的细节和碎片拼出来的真相。
 
轮奸属于二人以上实施强奸,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则为二十年。这个案子从案发到最后一个同案犯归案,已经过去了将近十四年,仍然在追诉时效以内,最终四人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其实,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受害者,法律还多给了一份“等待”的余地。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有三年的时效期。这意味着,很多小时候遭遇侵害的孩子,可以在成年之后、有足够勇气和能力的时候,再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红红当年报警是勇敢的,但更多的受害者,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走出来——法律给了她们这段“可以等”的时间。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98
用户10xxx98 1
2026-08-09 00:51
如何进一歩处理?,应用开始发,确认已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