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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女子经人介绍和男子恋爱后,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女子怀了孕,于是双方

山东,一女子经人介绍和男子恋爱后,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女子怀了孕,于是双方急匆匆的订了婚,并约定彩礼是10万元,可是后来彩礼多次下调最后男方直接表示不给了,双方于是闹掰,女子做了手术后,将男方告上了法院索赔2万元。 据悉,23年7月的时候,36岁的女子孔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3岁的男子陈某,不久之后,两人就谈起了恋爱,起初,陈某对孔某也是无微不至的照顾,孔某对陈某也是非常喜欢,于是,两人就同居了。 12月的时候,孔某发现自己怀了孕,于是赶紧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陈某,陈某起初也是非常高兴,两人畅享着未来的生活。随后,两人订了婚,约定好了彩礼是10万元。 然而,25年3月的时候,陈某告诉孔某,他父母要将彩礼下调到6.6万,想到自己已经有了孩子,所以,孔某也只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然而,又过了一个月,陈某再次告诉孔某,如果两人结婚,自家是不会出一分钱的彩礼,于是,双方的婚事就暂时搁置了。 期间,双方也是多次就此事发生矛盾,孔某觉得眼前的陈某已经不是之前那个人了,因为对对方彻底死心,在当年5月份,孔某去了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做完手术后,孔某便联系陈某支付2万的损失,陈某表示要带着现金去,可是答应下来之后就销声匿迹了。 孔某一气之下,将陈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这2万的赔偿款。 然而,陈某却表示,当时对方给我要的彩礼数额太高,我感觉不对,我认为孩子不是我的,所以我觉得钱不应该给。 那么,陈某要不要给孔某赔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两人是经人介绍相恋,现因为彩礼过高发生分歧未能够结婚,但是,结婚这件事情是双方自愿的结果,不受法律强制干涉。 但是,两人在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导致了孔某怀孕,随后又发生矛盾最终分手,导致了孔某做了手术,法院认为,陈某没有给予任何感情和物质上的关心和照顾,存在过错及相当因果关系。 对于孔某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作为孔某而言,作为一个成年人,也应当考虑未婚先孕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所以,孔某本身也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陈某否认孩子是自己的,但是,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确定在孔某怀孕后,陈某也是认可孩子是自己的,虽然分手之后又否认,但是因为陈某未提供证据,加上医院建档信息中也显示孩子父母亲为原、被告,因此,陈某未能提出有效的证据否定亲子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以,法院认定陈某承担70%的责任,对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以及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应当予以支持,陈某承担70%就是6000元。 有人说,陈某想要奉子成婚,觉得反正有了孩子,不给彩礼也没事,谁知人家根本不上,最终,陈某自己毁掉了这个婚姻。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