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界(ID:pedaily2012)消息,近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完善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在渝商业化、产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或“基金”)为政府类、公共性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政府出资、滚存收益。政府以出资额为限对种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种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运营”的原则运行,围绕打造重庆“416”科技创新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团队,突出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科技成果验证和中试验证,助力科技企业和科创团队落户重庆。
第二章基金管理架构
第四条市科技局对种子基金履行监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种子基金投资服务给予指导和支持,确定种子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
(二)确定种子基金投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年度评价;
(三)研究议定种子基金的项目投资、项目退出等,开展基金绩效评价;
(四)开展其他相关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来源,根据需要会同市科技局对种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金融办指导种子基金运行。
第五条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项目投资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二)搭建有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创业投资体系;
(三)搭建有覆盖全市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增值服务。
第六条服务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运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种子基金投资服务的各项制度,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
(二)制定投资计划,开展项目遴选,拟定项目投资方案,实施项目投资,并代持投资企业股权;
(三)监督、指导被投企业规范运行,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
(四)拟定项目退出方案;
(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有关基金运行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获得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和科创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若科创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6个月内设立企业。
(二)科创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应持有股权,并有现金出资。
(三)企业的核心产品技术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属明晰。
高校或科研院所孵化的项目,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后视同符合条件:
高校或科研院所书面认定,科创团队对其拟投入企业的核心技术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具有或将具有完整的独占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科创团队书面承诺自签订投资协议2年内,将核心技术所涉及的完整知识产权所有权注入企业。若到期知识产权无法完成注入的,则科创团队应按种子基金投资金额加资金成本进行股权回购。
(四)企业和科创团队应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在行业细分赛道位居前列,核心技术有利于提升全市产业竞争力;或持有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与主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人才。
第八条种子基金支持方式主要为直接股权投资。
其他有利于推动工作开展的投资方式,由市科技局商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项目只进行一轮投资。种子基金投资后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四章投资流程
第十条种子基金项目投资流程:
(一)项目征集。服务机构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分批次、按领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高校院所、市级以上孵化器及环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明月湖科创园运营机构等单位组织项目申报。
(二)专家评审。服务机构对征集项目进行初审后,在市科技局指导下抽取产业、投资、技术类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论证。服务机构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论证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收益和潜在风险,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拟定项目投资方案。
(四)投资实施。服务机构将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调查报告、投资方案等全流程相关材料报经市科技局研究审议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实施项目投资。
第十一条建立种子基金快决快投机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开展快决快投。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快决快投建议,报市科技局确认后,原则上1个月内提交项目投资方案。
(一)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二)团队创新创业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与转化能力。
(三)与重点平台进行跟投或联投的初创期项目。
第五章项目退出
第十二条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投资期满后可以通过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退出等途径,实现项目退出。服务机构拟定项目退出方案报经市科技局确定后执行。投资期限确需延长的,由服务机构审核并提出建议,报市科技局审议后执行,投资期限最长5年。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被投企业股东回购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种子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按照投资协议转让退出的,可免予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同时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创投基金受让种子基金股权。快决快投项目,允许科创团队在2年内按投资时原值回购股权。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服务机构服务费在种子基金及其利息收入中列支,第一年按照种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1.5%计提,第二年起按上年度在投余额的2%、本年度新增投资金额的3%计提。
第十五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时报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次年4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种子基金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市科技局于年初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及工作目标,对种子基金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市科技局次年上半年根据考核结果核算服务机构实际服务费,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计提总额。
第十六条种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建立兼顾政策效应、社会效益、管理效能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建立种子基金尽职免责机制。种子基金运行过程中,因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技术产品化失败,以及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减值的,相关部门及个人、服务机构,若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尽职履责,不涉及违法违规和其他廉洁风险、道德风险的,予以免责。
第十八条种子基金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干预企业自主决策,不承担企业因市场经营、管理决策等行为所产生的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应开设专户对资金进行管理,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其收益滚存到基金池。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监督机制,保障基金投前、投后规范运行,切实防范基金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种子基金运行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外部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重庆市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24〕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