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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女子是公司法人代表,因和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导致公司无法经营,女子直接伪造股

福建,女子是公司法人代表,因和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导致公司无法经营,女子直接伪造股权转让协议,把股权集中起来便于经营。其他股东不服,报警后,女子被法院认定职务侵占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出狱后,女子坚持申诉,历时五年,案件终于被改判无罪。洗清冤屈后,她向法院提出近3亿元是国家赔偿申请,还要求涉事法院公开赔礼道歉,相关司法人员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据澎湃新闻报道,今年52岁的林女士,原本是福建一家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可谁能想到,一场股东之间的矛盾竟让她惹上牢狱之灾。 2012年,林女士和股东池某等人在经营上闹起了矛盾,吵来吵去最后公司彻底没法正常运转了。 看着自己苦心经营的公司陷入停滞,林女士急得团团转,脑子一热就想出了个“笨办法”伪造股权转让协议。 说干就干,林女士把池某等四人的股权都变更到自己亲属名下,想着这样就能集中权力继续经营。 可她万万没料到,这一举动直接引爆了冲突。 其他股东得知后气不打一处来,觉得林女士太霸道,直接报了警。 2013年5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林女士,谁知这一去,彻底改变了她的人生轨迹。 2016年5月30日,法院一审认定林女士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七年。 听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林女士如遭雷击,她始终觉得自己只是想保住公司,压根没有非法占有的心思,当即提出上诉。 同年11月14日,漳州中院二审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原判。 接下来的七年牢狱生活,对林女士来说就是一场漫长的煎熬。 她心里的委屈和不甘从没断过,哪怕在狱中,也始终没认下这个“罪名”。 因为没有积极认罪认罚,林女士也没有因此获得过减刑,直到2020年,林女士才刑满释放。 走出监狱大门,林女士没有选择消沉,而是下定决心要为自己讨回公道,从此踏上了漫漫申诉路。 这一申诉,就是整整五年。 那些日子里,林女士四处奔走,搜集证据、提交材料,哪怕遇到再多困难,也没放弃过洗清冤屈的念头。 终于,她的坚持有了回应。 2023年5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的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漳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4年3月19日,漳州中院再审开庭,出庭的检察官建议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年6月,案件被发回漳浦县法院重审。 2025年2月,漳州中院又改变了管辖,由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审理。 2025年12月23日,芗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女士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存在疑点和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全案证据没能形成完整锁链,达不到定罪标准,所以判决林女士无罪。 拿到无罪判决书的那一刻,林女士积压多年的情绪瞬间爆发,泪水止不住地流,七年牢狱之苦、五年申诉之难,终于有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洗清冤屈后,林女士向漳州中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健康权、财产权的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近3亿元,还要求法院公开赔礼道歉,相关司法人员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1月8日,漳州中院审查后认为林女士的申请符合立案标准,正式受理了这起国家赔偿案件。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林女士经再审改判无罪,且已实际服刑七年,完全符合本条“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的赔偿条件。 据此,她主张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有明确法律依据,计算标准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实际服刑天数核定。 涉事法院作为原审判机关,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核算并支付该笔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林女士因错判服刑七年,申诉五年才获无罪,其人身自由、名誉、职业发展与家庭生活均受重创,属于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据此,她要求法院公开赔礼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 法院应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以合理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结合损害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酌定,通常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及造成的后果挂钩。 关于林女士要求司法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因为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非个人。 若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林女士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但不能直接要求其承担国家赔偿的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