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先出手调戏,我是正当防卫。”安徽望江,一男子在足浴店内,对女技师进行言语调戏并猥亵。女技师最终忍无可忍,脱下高跟鞋进行反击,致使男子右眼球破裂,构成重伤二级。事后,男子报了警。警方立案调查后,认为不应追究女技师的刑事责任,便撤销了案件。然而,男子又将女技师告上法院,索赔43万元。法院经审理后,结局亮了。 事发当晚,男子汪某和五个朋友聚餐饮酒后,来到当地一家足浴店准备开包厢好好放松放松。 当时,店里只有四名技师空闲,汪某没排上,便在包厢内休息。 在此过程中,也许是在酒精的催动下,汪某突然起身,走到给朋友按脚的女技师阿丽(画面)身后,伸手袭X。阿丽当即打开他的手并警告。 可汪某回到座位还出言不逊,恶评阿丽。 没过多久,汪某又再次冲向阿丽,意图不轨。 阿丽则侧过身盯着他,脱下一只高跟鞋举着防备,可汪某仍不收敛。 就在阿丽转身准备继续工作时,汪某突然扑倒搂抱她,还抢走高跟鞋,又伸手袭X。阿丽见状,忍无可忍,脱下另一只高跟鞋,用鞋跟朝汪某砸了一下,汪某立马捂住眼部大叫。 后来,汪某接受治疗。其因眼球破裂,做了右眼球摘除及义眼座植入术。 经鉴定,汪某受伤等级为重伤二级。 事后,汪某在第一时间报警,警方起初以阿丽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最终却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 可汪某不甘心,又将阿丽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3万余元。 对此,阿丽提出了反驳理由: 1、自己的行为仅为自保,没有特意向汪某的眼睛上砸去,完全符合防卫的要件,成立正当防卫。 2、警方已刑事撤案,也印证了自己是正当防卫且未超限度,汪某索赔没有依据。 3、汪某的行为就算不涉及犯罪,也属于民事侵权,在他同伴劝说、自己反对均未制止的情况下,最终酿成这样的结果,应由其本人担责。 4、自己作为足浴店员工,即便需担责也应由足浴店(用人单位)承担。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简单来说,阿丽的行为构不构成正当防卫,是其承担责任与否的所在。 1、从事发情况来看,汪某两次对阿丽实施猥亵,第一次被制止后还放话再犯,第二次直接扑倒搂抱,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阿丽被搂住时人身自由受限,面临身体侵犯,拿起身边的高跟鞋反击,完全是为了自保,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2、阿丽反击用的高跟鞋是日常用品,并非凶器,而且只反击了一下,汪某松手后就没再击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反观汪某,他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还两次猥亵,本身有重大过错。 即便当时醉酒了,但这不是给自己免责的借口和理由。 3、警方最终撤销了对阿丽的刑事立案,这说明侦查后确认她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所以汪某的损失该其自行承担,阿丽无需赔偿。 最终法院也驳回了汪某43万元的索赔请求。 当然,这个案子的教训很实在,汪某酒后无德,最终付出了一只眼睛的代价,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而阿丽面对侵犯果断自保,既没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也不用为汪某的过错买单,这也印证了“法不向不法让步”的道理! 总之,无论谁漠视他人权益,而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最终都只会自食恶果。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