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一场持续二十余年的土地权属纠纷,将民营企业南京金强石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强公司”)推入绝境。这不仅仅是一场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较量,更是对地方行政公正、司法独立及民企产权保护的一次深刻拷问。
权属迷途:从希望到绝望(一)企业改制与土地权属的初步确立金强公司的前身是南京石粉厂,2000年在企业改制的浪潮中,地方政府对面临倒闭的南京石粉厂进行了改制,金强公司应运而生,承继了原厂的债权债务及职工安置义务,并出资购买了除土地外的全部资产。
改制前原南京石粉厂使用的涉案土地是划拨工业用地,证号为宁雨国用〈96〉字第1777号,南京石粉厂虽然作为土地使用者,但一直没有办理领证手续。直到2000年12月1日,金强公司提交了《关于减免国有土地使用证规费的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缴纳了50万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才于1月6日获发了该土地使用证。
金强公司从2001年起,连续缴纳土地使用税近20年,足以证明金强公司对这块土地的使用和占有具有合法性。
(二)拆迁补偿的波折与权益的初步受挫2008年该地块面临拆迁,南京市规资局竟然认定该块土地的权属归南京石粉厂。这对于一直合法使用土地并缴纳相关费用的金强公司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


不过在2009年,原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认了金强公司拥有该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这让企业看到了一丝希望。但好景不长,2012年当地政府免除了金强公司的土地补偿,国土部门更是发文认定1996年已发证给南京石粉厂,却拿不出任何证据。
这一系列操作,让金强公司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到了2019年,市规资局的两封《复函》更是直接否定了金强公司的权益,称其需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才能确权。至此,金强公司在这场土地权属的博弈中逐渐陷入了绝境。
(三)行政诉讼的艰难与企业的濒临困境面对行政部门的一再否定,金强公司无奈之下提起了行政诉讼。2020年江北新区法院以其未完成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等为由,驳回了金强公司的诉求。金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然而南京中院却维持了原判。
法院的错判让金强公司在经济上遭受了巨大损失。目前金强公司因该案已蒙受上亿元损失,负债近6000万元,经营难以为继,企业的未来岌岌可危。
疑案件操纵,补偿款去向不明官员违纪违法与案件关联2025年3月因原规资局副局长刘某涉嫌职务犯罪被纪检委查办,纪委将此案线索移送给南京市中院,南京市中院启动了再审复查。
(二)补偿款疑似违规处理在2008年和2019年两次拆迁过程中,本应属于金强公司的巨额土地补偿款疑似被截留、挪用或违规支付给其他单位。金强公司在举报材料和信访记录中披露了相关情况,但至今仍未得到明确的答复和处理。这些补偿款的去向不明,不仅让企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让公众对行政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了严重质疑。
司法判决引争议(一)关键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上诉人“1996年已发证给南京石粉厂”,但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一事实。金强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证载使用人虽为南京石粉厂,但企业改制后实际使用土地并缴纳费用的主体是金强公司。法院却无视这些关键证据,错误地认定了事实,为后续的法律适用错误埋下了伏笔。
(二)证据审查违反法定程序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对金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没有任何说明和解释,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经质证就采信,也没有说明理由。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审查方式,严重剥夺了金强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导致判决结果缺乏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法律适用混淆与错误本案是“更正登记”官司,而非确权官司。一审法院却混淆了“更正登记”和“确权”的法律性质,用确权案件的判决思路来审理本案,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一审法院将国土资源部2001年10月22日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作为法律依据,而金强公司缴费时间早于该目录实施时间,这属于新法管旧事,同样是适用法律错误。
坚守正义:期待法治阳光照亮前行之路这起长达二十余年的土地权属纠纷,犹如一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行政部门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也暴露出司法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但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以此为契机,深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纠正错误判决,让金强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也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能够进一步完善行政和司法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类似的枉法行为再次发生,让每一个企业都能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