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男子因生意不佳,打算“买处”转运,于是托酒吧女老板寻找年轻少女,然后花了8000元与少女发生了亲密关系。之后女老板等人把钱分了,却未分给少女。少女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父母,父母气得报了警,致男子获刑7年,赔偿32.4万元,中间人也获了刑。可少女的父母并未就此罢休,认为法院判的赔偿金太少,于是数年后再次起诉男子和中间人,要求再支付一笔赔偿。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傅某是一名商人。在2018年的时候,当时已经54岁的傅某因为生意持续走下坡路,所以找了酒吧女老板陆某,希望能花钱“买处”转运。
陆某立即明白了傅某的意思,为了讨好傅某,她立即找来员工陈某,让其去物色合适的少女。随后陈某又托其他人帮忙寻找,最终将一名14岁的少女骗到了酒店床上,然后让傅某去转运。
2019年4月30日晚间,在酒店房间内,傅某见到了少女,他发现对方身形十分瘦小,满脸稚气,浑身紧绷,还不停哭泣让傅某放过她。可傅某依旧没有收手,强行和少女发生了亲密关系。
事情结束后,傅某将8000元转给陈某,这笔钱被一众中间人私下瓜分,少女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次日,少女被送回家后,父母发现少女浑身伤痕,精神状态不佳,于是立即报了警。
后经医学检查,少女因遭受暴力出现了身体损伤,还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被评定为10级伤残。
这场伤害彻底改变了少女的人生,她之后多次转学,甚至学业被迫中断,长大之后也很难正常参加工作,需要长期接受康复和心理治疗。
至于傅某这边,他因为与少女强行发生关系,从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可在庭审阶段,傅某一方坚称自己当时付了钱的,所以二者属于不正当交易关系,而且发生关系时,少女是完全自愿的。
陈某等8名中间人均表示,这是卖 Y和嫖 C,不属于刑事案件。
然而他们的辩解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吧女老板陆某、员工陈某充当中间人牵线撮合,促成这类非法交易,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他人卖 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陆某和陈某分别获刑1年4个月和1年6个月。其他6名参与人员也分别得到了处罚。
至于傅某,他虽然与少女是不正当交易关系,但结合少女事发时有哭泣反抗的客观表现,故认定傅某明知被害人抗拒,依旧强行实施性侵害,完全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构成强奸罪。
因此,傅某获刑7年。
同时,法院判决傅某、陆某、陈某在内的9名主犯应当赔偿少女32.4万元损失。
傅某一众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2025年,少女在家属的陪同下,再次起诉傅某等9人,要求他们承担2022年4月至2025年5月份所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
有不少网友表示,之前附带民事赔偿不是已经赔过了吗?怎么还要赔钱?
其实,上一笔赔偿解决的是过去已经花出去的实际损失,后续持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是判决之后新产生的开销,属于全新的损失,和之前案件诉求不一样,这不属于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此,法院经过核算,判决傅某等9人需要另行赔偿少女3.4万余元,用于新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开支。
最后,这件事最讽刺的就是“花钱转运”。我们认为这不过是傅某为达到不法目的而撒了个谎,他真正的目的就是想要侵犯年轻少女。所以7年牢狱,以及前后多笔赔偿,就是对他的惩罚。
不要以为花钱就能买人性,更不要低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决心,伤害未成年少女,迟早要付出惨痛代价。
至于那些中间人,更是吃人血馒头的坏人,拿了施暴者的钱,却一分都不给受害少女,把未成年人当成商品倒卖牟利。
他们这种人只想着赚黑心钱,完全不在乎女孩会不会因此留下一辈子的心理伤疤,所以对他们的量刑,还是有点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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