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四年且育有一女,深圳男子在清理旧物时意外翻出一份12年前的基因报告,赫然发现妻子携带亨廷顿舞蹈症致病基因,属几乎必然发病的完全外显突变。感觉遭受隐瞒的男子愤而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这场因罕见遗传病隐瞒引发的婚姻纠纷官司一路打到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揭示了婚前告知义务与法律撤销条件的严苛界限。
(信源:新京报——十二年基因报告掀翻四年婚姻,司法如何回应技术新命题)
在广东深圳,王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结婚四年,两人育有一个三岁大的可爱女儿,日子原本过得平静美满。
然而,一次偶然清理家中旧物品的经历,彻底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宁静。王先生在翻看妻子婚前的个人物品时,无意中发现了一份十二年前的基因检测报告。
报告单上的文字让王先生如坠冰窟——上面清晰显示,李女士携带亨廷顿病(俗称“舞蹈症”)的致病基因,其CAG重复次数高达45次。在医学判定上,这种重复次数属于完全外显突变,这意味着携带者一旦达到一定年龄,几乎必然会发病。
亨廷顿病是一种罕见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性神经退行性疾病。发病后,患者会出现无法控制的肢体舞蹈样动作、走路不稳、语言障碍以及吞咽困难,并伴随认知能力下降,且目前尚无根治手段。
更让王先生难以接受的是,这种显性遗传病有50%的概率会遗传给下一代,这意味着年仅三岁的女儿同样面临着极高的健康风险。
王先生认为,妻子在婚前明知自己携带如此严重的致病基因,却选择隐瞒真相与自己结婚生子,这属于严重的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与婚姻选择权。
感到被欺骗和愚弄的王先生一气之下将妻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女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她辩称,这份基因检测报告确实是自己在十二年前做的,但携带致病基因并不等于已经发病。
在两人登记结婚以及婚后生活中,自己身体状况良好,并没有出现任何亨廷顿病的实际症状,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真实告知”的情形。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缔结合约或登记婚姻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基因携带状态与实际发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与医学概念。李女士虽然携带致病基因,但在结婚登记时及诉讼期间,并未出现实际发病症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患有重大疾病”的要件。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对此判决结果无法接受,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立案后,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再次审理。二审法院指出,婚姻法及民法典关于撤销婚姻的条款,旨在保障缔结婚姻双方的知情同意权,特别是针对可能对婚后生活、后代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疾病。
在二审审理期间,法院结合医学专家的意见与法律适用标准进行了综合研判。虽然李女士在登记结婚时未显现出临床症状,但亨廷顿病作为一种完全外显的显性遗传病,其基因携带状态决定了发病的必然性以及对后代极高的遗传风险。
隐瞒如此关键的基因检测结果,直接影响了另一方是否决定建立婚姻关系及生育后代的重大决策。
经过二审法院的依法审理与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在司法框架内就婚姻关系的处理、财产分割以及女儿的抚养权与后续医疗保障问题达成了协议,这起因基因隐瞒纠纷引发的诉讼也由此落幕。
这起案件在社会和法律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遗传性疾病和基因风险能够在婚前被精准筛查出来。
在传统的婚姻法律关系中,“重大疾病”通常指的是传染病、严重精神病以及处于发病期的重大身体疾病。而像亨廷顿病这类迟发性、高遗传率且具有必然发病趋势的基因缺陷,是否应当纳入婚前强制或诚信告知的范畴,成为了现代婚姻家庭法面临的新课题。
事实上,为了保障婚后家庭生活质量与后代健康,现行法律制度也在不断适应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变化。各地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里,对常见遗传性疾病的筛查比重正在逐步增加。
对于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而言,坦诚相待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关系的基石。隐瞒重大健康隐患或高风险遗传病史,即便在短期内维持了婚姻形态,一旦真相揭开,往往会对夫妻感情以及下一代的成长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