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看看新闻消息,上海一名女子查出癌症,没有落脚的地方,就暂住到朋友家中。 她睡的是家里的上下铺,没想到夜里睡觉直接从床上摔落,把自己摔伤。
出事之后女子反倒找朋友索要赔偿,朋友心里十分憋屈,好心收留她,凭什么还要赔钱。 但女子不肯罢休,称自己在这边住了十几天,还给朋友转了一百多块,就当交过住宿费。
一次出于朋友情分的借住,后来因为意外受伤走进了法院,据公开裁判案例,李某因患病需要定期到上海复查。
但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曾与她一起从事家政工作的朱阿姨得知情况后,允许李某到自己家中临时居住,还将钥匙交给她,方便她以后来上海看病时直接入住。
开始借住的一段时间里,李某主要睡在客厅沙发,因为觉得长期麻烦朋友有些过意不去,她曾向朱阿姨转过100多元。
对方最终收下,不过双方没有因此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约定日租金、租住期限以及具体住宿服务内容,这笔100多元的性质,后来成为双方打官司时需要判断的一个重要细节。
意外发生的那天晚上,李某没有继续睡此前使用的沙发,而是进入卧室选择高低床的上铺休息,据案件披露的信息。
为了方便给手机充电,她睡觉时将头部朝向床铺没有护栏的一侧,夜间翻身过程中,她不慎从上铺跌落,朱阿姨听到动静后赶到现场并联系急救,李某送医后被诊断存在脊髓损伤。
治疗之后,双方对于事故责任产生分歧,李某将朱阿姨诉至法院,主张床铺安全防护存在问题,并认为自己此前支付过100多元,而且朱阿姨住所存在对外短租情况。
因此双方并非普通朋友之间的无偿借住,她据此要求朱阿姨承担60%的赔偿责任,索赔金额超过10万元。
法院审理时没有仅仅围绕“谁受伤了”判断责任,而是具体审查双方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床铺是否存在能够归责于房主的安全缺陷。
以及事故是怎样发生的,根据裁判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了经营性住宿或者有偿租赁关系,一笔没有明确租金约定的转账,也不足以单独改变朋友借住的性质。
对于床铺问题,李某同样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床具存在相关质量缺陷,并进一步证明这种缺陷与受伤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注意到,上铺并非朱阿姨安排李某必须使用,而是李某自行选择,睡眠方向也是她本人决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高处睡眠可能存在的跌落风险,应具有相应的注意能力。
事故后的处置也是法院考量的事实之一,朱阿姨发现李某摔伤后及时联系急救并协助送医,没有出现发现险情后拒绝救助等情形。
结合全案证据,法院没有认定朱阿姨对于李某受伤存在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因此最终驳回李某的相关赔偿请求,具体裁判理由仍应以法院生效文书为准。
在我看来,这个案件最值得说清楚的并不是“朋友借住出了事一概不用负责”,法律显然没有这样的规则,如果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明知设施存在严重危险却没有采取合理措施。
也没有作出必要提醒,并最终导致他人受伤,具体责任完全可能是另一种结果,是否赔偿,核心仍是义务、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行为,而不是简单看双方是不是朋友。
同样,一笔钱也不会天然改变双方关系的法律性质,现实中朋友长期借住,可能会分担水电费、生活费,甚至转一笔钱表达谢意,而商业住宿通常还会伴随明确价格、服务内容、期限等事实。
在我看来,法院区分这些细节很重要,否则只要好心接待朋友之后收过一点费用,就自动承担与经营者相同的责任,显然会模糊不同社会关系之间的边界。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人情往来同样需要安全意识,房主发现床具、楼梯、电器等存在明显危险时,可以提前提醒甚至限制使用。
借住者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对自己选择的活动方式保持必要注意,好意并不能免除一个人依法应负的责任。
却也不意味着提供帮助的人必须为对方发生的一切意外兜底,法律最终判断的仍然是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可以认定的责任。
信源:
看看新闻Knews——前家政工来沪住朋友家 睡高低床摔伤索赔10万元——2026年8月26日
环球网——女子因病来沪就诊,借住朋友家从上铺摔伤,向朋友索要医药费!法院判了——2026-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