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更一勾帘下斜 5 2026-08-10 23:04 本质是清晰的法律边界问题。 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换脸恶搞,刻意丑化他人形象,同时侵害当事人肖像权与名誉权,属于典型人格权侵权行为。 企业高管的个人形象与企业品牌深度绑定,全网扩散丑化高管的侵权视频,会直接拉低公众对企业的评价,造成不可逆的商誉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以信息技术伪造、丑化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企业向平台投诉侵权视频、要求下架止损,是合法合理的维权行为。 如果你被人AI换脸恶搞,视频上网给公众娱乐,你企业的法务人员急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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