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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结束提前回家,一推开门发现女友和一个陌生男人躺在床上,男子气愤异常,将女

男子工作结束提前回家,一推开门发现女友和一个陌生男人躺在床上,男子气愤异常,将女友和那个男人的不雅视频发到女友的工作群,随后从高楼上一跃而下。案发后,男子家属不能接受,他们认为,他们早就报了警,因民警没有及时找到人,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于是起诉民警索赔60万。 据越牛视频、热度新闻等报道,事情发生在2022年7月10日,主人公为文某。 文某在成都工作,女友李某是一名教师,两人恋爱已经8年,婚期定在2022年9月9日。 文某经常往返两地,就在李某的教师宿舍和她一起居住。 2022年7月10日,文某完成工作后,便匆匆忙忙赶回南充见李某。 这次回南充,文某并没有告诉李某,想要给她一个惊喜。 可文某没想到,他带给李某的不是惊喜,而是惊吓。 下午4点左右,文某一打开房门,就看到李某和一名陌生男子赵某躺在床上,二人衣服散落一地。 发生了什么不言而喻,文某瞬间脑袋嗡的一声,失去了思考的能力。 愣了一会后,文某反应过来,将二人的不雅之姿拍了下来。 因文某突然回家,李某非常惊慌,双方发生了争执,陌生男子赵某还过去和文某发生了拉扯。 文某放下狠话,两个月后的婚不结了,他和李某从今以后再无瓜葛。 随后,文某将自己送给李某的笔记本电脑和首饰等物拿走,离开了李某的住处。 离开后,文某越想越不甘心,他和李某恋爱8年,投入了这么多感情,竟然在即将结婚时遭到了她的背叛。 文某产生报复李某的想法,于是通知她,婚礼无法如期举行,所以他要将李某和赵某的不雅视频发送给亲友,给大家一个说法。 李某听后果顿时慌了,如果文某将这件事公之于众,她还有什么脸面继续生活下去?李某吓得立即报了警。 遭遇了李某的背叛,文某一时之间心如死灰,他给弟弟和父母发去了信息,告诉他们刚刚发生的事,还说他不想活了,让弟弟代替他给父母尽孝。 弟弟立即打了110报了警,并请求民警找到文某阻止他自 杀。 晚上7点左右,文某将李某和赵某的不雅视频发到了李某的工作群,同时还在各个贴吧也发了一遍。 李某的同事看见后赶紧告诉了她,李某紧急将视频撤了回去。 与此同时,接到文某弟弟的报警后,民警立即查看附近监控,并沿街搜寻文某的踪迹,可当天晚上9点,文某还是跳楼了。 案发后,文某的父母无法接受,他们认为,他们报警已经几个小时了,就是因为民警不作为,才没能阻止儿子跳 楼。 于是,他们起诉公安局,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60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民警是否应该为文某的离世承担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文某的弟弟报警后,民警立即组织警力查看附近监控,并沿街搜寻文某的踪迹,这表明他们积极履行了法定救助职责。 文某自杀具有突然性和不可预测性,民警在有限的时间和条件下已尽力开展搜寻工作,不存在拖延履职或不作为的情况。 因此,经审理认为,民警积极履行了职责,不存在拖延履职的行为,驳回了文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文某是因为遭遇了李某的背叛,才一时想不开发生了悲剧,那么,李某是否要为文某的离世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定李某是否承担责任,需要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李某与赵某的出轨行为,更多是违背道德层面的公序良俗,并非直接针对文某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文某的死亡是其自 杀所致,李某的出轨行为与文某死 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 因此,李某在文某离世事件中不构成民事侵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文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情绪具备一定的控制与调节能力。 在法律上,个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是一种高度自主的行为,除非存在他人的强制或非法干预,否则个人需为自己的自 杀行为负责。 虽然文某遭遇李某背叛是一个巨大的情感打击,但他的自 杀行为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 所以,文某应对自己的死 亡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