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去汤泉泡澡,当时一丝不挂的躺在澡池里,突然有个男孩拿着手机闯进来,对着澡堂内的女子们一阵拍摄。大家都蒙圈了,毕竟都一丝不挂的享受呢,女子也感到很无语,立刻跟汤泉中心工作人员反馈。事发后发现,孩子的手机没有拍到任何隐私内容,这个孩子是浴室搓背女工的小孩,如今该女工已经被开除。
(浪涨新闻,8月11日报道。)
要说白女士也挺无辜的,去汤泉中心洗个澡,自己的隐私差一点就外泄了。
当时白女士根据洗浴中心的规定,已经将个人所有的物品全都给放在外面了,当然了,也包括手机。
这间洗浴中心,按照规定,是不准许带手机进来的,所以里面的宾客们,全都没有带手机入内。
大家都褪去了衣物,都一丝不挂的往澡池子里跑。
谁知道,就在这个时候,有不和谐的一幕出现了。
那就是闯进来了一个小男孩,可怕的就是,这孩子的手里,举着一个手机啊。
这个孩子开始对着澡堂内的环境、还有女宾们,开始一阵的狂拍。
拍摄之后,这孩子还在澡堂里乱跑,调皮捣蛋的很。
要说有这样的男童进来,不管他是否对女生的性别开始有认知,白女士心想,那也就算了。
最主要的就是,这孩子拿着手机,咋还开始拍摄了呢?
要是自己的隐私已经被拍进去了,那不就搞大了?
白女士越想越感觉不对劲,浑身不舒服,泡澡的心情都没有了。
因为内心很质疑,非常慌乱,白女士赶紧裹上衣服,找到了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介入调查。
白女士就把孩子刚才的所作所为告诉了店员,随后员工就开始调查。
经查,这个小男孩并不是顾客给带进来的,而是澡堂的一位搓澡女工的儿子。
要说女宾区内,是不准男童入内的,更加不准许携带手机入内,如果要在澡堂内拍摄,更加是禁止的。
查清楚情况之后,浴室这边立刻就跟几位女宾客进行道歉,也澄清了事实。
从孩子的手机里,也认真排查,并没有看到孩子拍摄到了隐私内容,里面只有简单的浴室间的照片,不涉嫌隐私侵权。
但是这个行为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还是要给以处罚。
最后,洗浴中心也表示:目前已经将涉事的女搓澡工给开除处理了。
《民法典》第1032、1033条规定,洗浴中心的更衣室、淋浴区属于高度的隐私空间,顾客享有隐私权,禁止非法入内拍摄、窥探他人的私密活动。
本案中的涉事主体是女搓澡工,违反了浴场的管理制度,私自携带了无关的人员入内。
根据规定,男童是不可以随意进入到女宾专属的区域的,另外,更加不可以随意带着手机进入。
在浴室里,“严禁携带手机入内”这个是硬性的规定,但是搓澡女工却放任了这个行为的发生,没有保护好女宾客的隐私,导致恐慌,构成了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作为经营场所,洗浴中心的管理者、经营者负有保护顾客隐私权的安全义务,包括维持现场秩序,落实手机管理的职责。
本案中的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严格规定,场内严禁带手机进入,对于顾客做出了禁止,但是对于里面的女员工却没有培训好,让孩子随意就把手机给带进来了。
另外,作为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应该预见会发生的行为,避免造成恐慌,尽早制止孩子拍摄,所以说,洗浴中心也存在重大的过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合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的涉事女员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定,私自带着自己的孩子进入女宾区,之后还做出了违法的行为,严重危及到顾客的隐私,已经属于严重违纪,公司依法可以跟女子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对于这位女员工可以合法开除,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的隐私,构成治安违法,依法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并且罚款处理。
男童还是未成年人,如果违法,需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从案发之后手机上的内容来看,孩子客观上并没有拍摄到隐私的画面,仅仅只是拿着手机在比划,并没有拍摄,只不过是疑似拍摄,没有拍到隐私画面,就不需要面临惩罚。
信源:浪涨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