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浙江杭州,一女子自己在餐厅吃饭,突然,服务员过来,说帮人传话:黄总说认识你,让你去包厢,陪他一起吃饭。女子感觉莫名其妙,她压根不认识这个人,可服务员却说:去了后看到他就知道了!服务员多次来催促。女子怒了,直接开了直播保护自己,然后才脱身。
真正让当事女子警觉的,不只是陌生人的邀请,而是拒绝说得很清楚,服务员仍旧反复出现。陌生男子既没有亲自到桌前说明身份,也没有说出双方在何时何地见过,只让工作人员把人叫进包厢。包厢内部情况不明,邀请者身份不明,工作人员还不断催促,任何谨慎反应都不算过度。
当事女子没有前去见人,也没有与陌生男子正面冲突,而是打开直播,把现场经过留下记录。镜头出现后,持续传话的情况才停下来,当事女子随后离开餐厅。
网络流传内容没有公开餐厅名称、当事女子姓名、所谓“黄总”的真实身份,也没有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调查结论,因此不能把陌生男子认定为实施犯罪的人。能够确认的事实,是消费者拒绝后仍受到多次催促,正常就餐受到干扰。
这件事值得讨论的地方,在于餐厅工作人员应该站在什么位置。服务员可以礼貌转达一次问候,但消费者表示不认识对方、不愿前往后,传话就应结束。
工作人员若继续劝说,甚至把消费者桌位、去向或联系方式告诉陌生顾客,问题便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和经营场所管理责任。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要求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对经营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消费者在场所内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餐厅面对类似情况,稳妥做法不是反复施压,而是询问消费者是否愿意接受联系。消费者拒绝后,值班经理应当停止传话,提醒邀约者尊重边界。出现跟随、堵截、纠缠等情况时,餐厅还应安排人员劝阻,必要时协助报警并保障消费者安全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餐厅并非对所有意外都负无限责任,判断关键在于风险是否已经显现,工作人员能否合理预见,是否有能力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已经明确表达害怕和拒绝,工作人员仍推动接触,这些细节可能成为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类似矛盾并不只发生在餐厅。有人在奶茶店、咖啡馆等公共消费场所被陌生顾客托人搭话,拒绝之后仍被多次劝说。
普通搭讪未必违法,可一旦无视拒绝,社交就会变成打扰。商家更不能因为邀约者消费金额高、与店员熟悉,就牺牲另一名顾客的安宁。
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可以说“不认识,也不接受联系”,同时保留消费凭证、录音录像和现场沟通记录,要求值班经理处理。纠缠持续或者出现现实危险时,应及时报警;对餐厅服务存在异议,也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投诉。
拒绝陌生邀约不是失礼,保护个人信息也不是小题大做。有分寸的服务,应当让每一名消费者都能安心坐下,也能在感到不安时平安离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