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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提灯定损还要离谱!上海一名男子租住一套房屋整整18年,平日里和女房东相处十分融

比提灯定损还要离谱!上海一名男子租住一套房屋整整18年,平日里和女房东相处十分融洽。当年经过房东许可,男子将原本的三居室隔成四居室,还重新粉刷改动了墙面色调。谁想到临近退租,房东态度骤然反转,要求男子把房屋复原成最初出租时的模样。男子拒不接受,女房东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索要24万元修复费用,判决结果出炉!

2006年6月,张先生跟房东刘女士签了租房合同,租期一年,押金11600块。合同里写了一条:租期满后要恢复原状。

一年到期后没续签,张先生就这么一直住着,整整住了18年,到2024年7月才退租。

这期间他把白墙刷成了黄色,三室改成了四室,都是经过刘女士同意的。

结果退租的时候,刘女士翻脸了。要求他把三室恢复、墙体刷白、地板换新、灶台换新。

张先生不同意,刘女士直接起诉,索赔修复费14万、空置损失10万、违约金5000,加起来将近24万。

24万,加一起够在不少地方付个首付了。住了18年的老房子,地板磨损、灶台老化不都是正常事吗?合着房东的意思是,你住了18年,走的时候给我留一套全新的房子。

张先生的说法很实在:改墙改户型是房东同意的;墙壁发霉是外墙渗水,跟他没关系;地板和灶台损坏都是正常使用造成的自然损耗。他还反诉要求退押金。

法院的判决挺有意思。24万的索赔,最后只支持了6万多。墙改色和改户型这部分,因为合同写了恢复原状,张先生得认,修复费算3万。

空置损失算3万,但法院说了,房东拖了近一年才起诉,自己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不能全算在租客头上。地板灶台全换新这种要求,法院根本就没支持。

刘女士还专门申请了鉴定,想证明这些损坏都是张先生人为弄坏的,结果鉴定结论是因果关系客观无法鉴定。

房子租出去的时候就已经装修多年了,再住18年,老化磨损不是天经地义的吗?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写得清清楚楚,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租客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张先生赔修复费3万多、空置损失3万多,刘女士退押金6600块。判决已经生效了。

我觉得这事最让人不舒服的地方,不是24万还是6万的数字,而是“恢复如新”这四个字本身就是个坑。什么叫“如新”?是恢复到交房时的样子,还是恢复到全新的状态?

房东嘴里的“恢复原状”,到了实际操作里就变成了“全屋翻新”。地板要换新的,灶台要重做的,墙面要全刷白,连外墙漏水都要租客来修。那这18年收的房租是干嘛的?

房租里本来就包含了房屋折旧的成本。住了十几年房子不老,难道还能越住越新?租出去是赚钱,收回来还得倒赚一套翻新,天底下哪有这么好的买卖。

更值得琢磨的是,张先生改造房屋是经过刘女士同意的。口头同意算不算数?

法院说合同约定了要恢复原状,所以还得恢复。这个逻辑对租客来说确实不太公平——我改造的时候你点头了,十几年相安无事,退租的时候拿合同条款来压我。

但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法院也只能按合同判。这提醒所有租客,改造房屋一定要拿到书面同意,口头答应在法庭上很难站住脚。

不过法院在自然损耗这部分拿捏得还算公道。18年的房子,墙面老化、地板磨损、厨卫陈旧,都是正常使用不可避免的。

刘女士想把这些全算在张先生头上,法院没认。这说明法院也清楚,自然损耗和人为损坏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我在网上看到不少租房的人都在讨论这个案子,很多人说自己也遇到过类似的事。住得好好的,退租的时候房东突然变脸,各种挑毛病扣钱。

这种现象确实普遍,但像刘女士这样直接索赔24万的,确实少见。法院最后只支持了四分之一不到,某种意义上也是在给这类漫天要价的房东一个信号:不是你想要多少就能拿多少。

当然张先生也不是完全没责任。合同写了恢复原状,他改墙改户型是事实,该承担的部分跑不掉。

但3万多的修复费和3万多的空置损失,跟刘女士要的24万比起来,差距不是一星半点。

说到底,租房市场这种扯皮的事太多了。房东想多要点,租客想少赔点,都是人之常情。

但像“恢复如新”这种要求,说白了就是在欺负人。住了18年的老房子,你让人家赔一套全新的出来,这算盘打得未免太精了。法院这次判得还算清醒,没有让这种歪理得逞。

对于租房的人来说,这个案子也是个提醒。入住的时候拍照留底,改造的时候拿到书面同意,退租的时候该承担的承担,不该承担的别轻易认。

合同条款再小也得看清楚,别等到退租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签了个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