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心可真大!56岁的奶奶带着两个孙子去田里挖红薯,孩子无聊的在田间闹腾,奶奶就让3岁多的哥哥带着2岁多的弟弟独自回家。没想到,回家途中,弟弟在一处水田溺亡。事后,奶奶不反思自己的问题,反而把这一切归咎于农田承包人,索赔49万元。经过法院两审,最终的判决令人拍手称快! 2024年11月2日,56岁的吴某带着两个小孙子到田里挖红薯。 这两个小孙子,弟弟才2岁多,哥哥也就3岁多,正是一刻都离不了人的年纪。 在田里待久了,两个孩子坐不住,开始到处乱跑、吵闹。 吴某觉得孩子烦人,又不想耽误自己干活,想都没想就做了一个让她后悔一辈子的决定,她直接让3岁多的哥哥带着2岁多的弟弟自己回家。 在吴某看来,两个孩子虽然小,但离家不算远,应该能自己走回去。她完全没意识到,让两个这么小的孩子在野外单独行走,有多危险。 万万没想到,这一放手,就是永别。 当天下午4点左右,有村民发现,那个才2岁多的小孙子,在村里一处水田里溺水了。 当时水不算特别深,也就一尺多,到膝盖下面一点,但对一个刚会走路的孩子来说,足以致命。 村民赶紧下水把孩子捞上来,尽管大家立刻施救,孩子还是没能救回来。 出事的这块水田,是村民张某家承包的。之前这块地长期没人种,长满杂草,还堆了垃圾。 2024年3月,张某才请人用挖机清理过,只是简单整理,但并没有故意挖深,也没有改成鱼塘,还是正常农田的样子。 孙子意外溺亡,吴某心里又痛又悔。可她没有反思自己为什么让这么小的孩子单独回家,反而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了承包田地的张某身上。 吴某认为,是张某家的水田不安全,才导致孩子出事。 在巨大的悲痛和怨气下,吴某一家人把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万多元。 吴某认定,孩子是在张某家水田出的事,张某就应该承担责任,他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找他索赔也是理所应当。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是私人承包的农田,不是商场、公园这类公共场所,田主张某没有义务对随便进入的人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更关键的是,孩子才2岁,监护人本来就必须寸步不离地看护。奶奶作为当时的实际看护人,竟然让两个幼童独自回家,直接让孩子脱离监护,这才是悲剧发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而且事发后,吴某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做尸检,孩子确切的死亡原因无法完全确定。 张某只是清理农田,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也没有制造明显危险,不存在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吴某一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某对此不服气,又提起上诉,这一次她降低了赔偿标准,要求张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9.9万元。 吴某认为,张某清理田地时挖深了,想改成鱼塘,这才存在安全隐患,应该负责。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属于正常清理土地,并没有违规改造成水塘,也没有义务围起来、装警示标志。 而监护人严重失职,放任低龄儿童脱离看护,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应该苛责张某。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本可以完全避免的悲剧,因为看护人的一时大意,夺走了一个年幼的生命。 更让人唏嘘的是,家属没有正视自己的失职,反而想让无辜的田主承担责任,最终没能得到法律支持。 要知道,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是任何人都代替不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