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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56岁大妈带着一个2岁多,一个3岁多的孙子去山上挖红薯,而后让2个孙子

江西宜春,56岁大妈带着一个2岁多,一个3岁多的孙子去山上挖红薯,而后让2个孙子独自下山回家。结果悲剧了,2岁多的孙子跟着哥哥下山回家途中,不慎掉进水邻居家山田里的水坑里,被人发现时已经溺亡。事后,孩子父亲难以释怀,认为邻居家将山田改成水塘养鱼,没有加装篱笆、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牌等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悲剧发生,怒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邻居赔偿49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时间回到2024年11月2日,吴女士带着两个孩子上山干活,临近下午让孩子先走,她留在地里继续挖。   两个孩子一前一后下山,年纪太小,走得慢,也容易被路边的新鲜东西吸引,田埂沟渠在大人眼里不算事,在孩子脚下就成了难关。   当天下午4点左右,有村民在一处水田里发现了小孙子,人被捞起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现场水深约一尺多,靠近成年人的膝盖下方,成年人跨过去很容易,幼儿一旦失足就很危险。   更让家属难受的是,事情发生时没有旁人全程目击,很多细节只能靠推测。   事后处理也很快,家属没有选择报警固定现场,也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很快就把孩子送去火化。   这一步在情绪上能理解,证据上却留下了很大的空白,孩子究竟怎样落水、是否存在其他诱因、死亡原因是否单一,都难以被法庭用证据锁定。   被告一方是承包这块山田的村民张先生及其母亲。   这块地在张先生父亲去世后长期荒着,杂草丛生,还被堆了垃圾。   2024年3月,张先生请了挖机把杂草和垃圾清理平整,想让土地恢复可用状态。   家属认为,清理过程中把地挖深,实际把农田变成了类似水塘的形态,又靠近村庄,风险更高。   家属主张,既然存在积水区域,承包方就该设围挡、竖警示牌,至少做出能让人绕行的提醒。   张先生不认可这种说法,坚持只是清理,并未把农田改作鱼塘经营,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其改变了用途。   案件进入诉讼后,家属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9万。   法庭要解决的关键并不是情绪对错,而是责任从哪里来。   一种角度是安全保障义务,常见于商场、车站、景区等向不特定人开放的经营或公共场所。   另一种是一般侵权责任,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一审法院把事发地点的性质放在了前面审查。   案涉区域属于个人承包的农田,主要用途是农业生产,并非社会公众自由进入的公共空间,也不是以经营性服务面向外来人群的场所。   在这种前提下,把承包户当成公共场所管理者来要求其对不特定人群承担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缺少适用基础。   法院接着看证据链能不能支撑一般侵权。   落水地点虽被指向张先生承包地内的水田或水坑,但缺乏更完整的现场记录。   更关键的是,未报警、未鉴定、快速火化,使得死因和事发经过难以被证明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   在民事案件里,谁提出主张谁举证,证据不足时法庭很难把责任推到被告身上。   同一时间,法庭也会看监护责任在这起事件中的位置。   两岁多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中需要成年人全程照看。   法律对监护人的要求并不抽象,核心就是保护人身安全,避免让幼儿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把两岁孩子交给三岁孩子带着走路回家,风险在常识层面已很突出,一旦走偏、摔倒、靠近水边,成年人来不及补救。   一审据此认定,脱离监护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承包户不存在明确过错、因果关系也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家属的诉请被驳回,相关诉讼费用由家属承担。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把诉求调整为由被告承担总损失的10%,约9.9万元。   上诉理由仍围绕两点展开,农田被挖深形成水塘风险,承包户应当设置警示和防护。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审仍强调,承包农田用于生产,处于开放状态本身符合土地使用的常态。   清理杂草垃圾属于合理利用的范围,没有证据显示明显改变用途,也就难以要求其按公共场所标准配置护栏和标识。   同时,幼儿监护义务的重心仍在父母及实际带看人员身上,监护疏漏与事故之间的联系更直接。   这类案件对普通家庭有两个很实用的提醒。   一是遇到意外要尽快报警,目的不只是追责,更是为了留存客观材料,明确原因,避免后续纠纷陷入各说各话。   二是乡间最常见的水沟、水田、蓄水坑,对成年人不算危险,对幼儿却是高风险点,带娃干活时更要把看护安排在最优先的位置。   判决给出的结论是驳回赔偿请求,法律把责任边界划得很清楚。   失去孩子的痛不可能被一纸判决抹平。   看住孩子这一件小事,往往比事后争一个责任比例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