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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翁女士在健身房更衣室准备洗澡时,被外卖员直勾勾盯着看了20秒,当时她一

浙江嘉兴,翁女士在健身房更衣室准备洗澡时,被外卖员直勾勾盯着看了20秒,当时她一丝不挂。事后外卖员称送错地方,翁女士心软只让其赔300元。可之后她患上急性应激障碍,找健身房赔偿,健身房只愿退卡并补偿300元,这让她很气愤。双方协商不成,翁女士把遭遇发到网上,网友看法不一。外卖员和健身房到底谁责任更大?翁女士又该得到怎样的赔偿呢? 翁女士本来就有重度抑郁症和重度焦虑,很久没出门。 去健身房,就是想试着振作起来。 坚持了差不多一个月,已经能和人正常说话了,谁能想到,一场噩梦突然降临。 2月3号晚上7点多,练完最后一组动作,浑身都是汗。 更衣室里没别人,安安静静的,她没多想,麻溜脱了衣服,手里啥也没拿,正准备往淋浴间走。 后背突然发毛,总觉得有双眼睛,黏在身上甩不掉。 猛地回头,脑子一下子就空了,嗡的一声,浑身都僵住。 一个穿外卖服的男人,就站在不远处,手里攥着手机,眼睛一动不动,从她头看到脚。 换做谁,光着身子被陌生人这么盯着,都会慌。 翁女士她以为对方会赶紧转身道歉,没想到,那外卖员看到她回头,居然还站在原地,接着看。 不是一两秒,是足足20秒。 那20秒,对翁女士来说,比一天还长,浑身上下,没有一处没被看光。 终于,她慌乱中抓起身边的东西挡住自己,那外卖员才慌慌张张扭头跑了。 她第一时间报了警,民警很快就找到了那个外卖员。 外卖员说,自己送错地方了,是从健身房的消防门钻进来的,没看清路。 翁女士看着他一脸愧疚,又想着送外卖也不容易,心一软,就没往死里追究。 最后协商,外卖员赔了300元,这事就暂时翻篇了。 本以为这事过去了,没想到,更折磨人的还在后面。 从那以后,翁女士再也不敢安心洗澡,总觉得背后有人盯着。 晚上不敢关灯,一闭眼,就是外卖员那双直勾勾的眼睛,整夜整夜睡不着。 实在扛不住了,去检查,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 好好的一个人,就因为这20秒,又回到了之前的状态,甚至更严重。 翁女士越想越委屈,这事不能只怪外卖员。 健身房要是管理到位,外卖员怎么可能随便闯进来? 她后来才知道,健身房的泳池1月15号就闭馆了,更衣室附近没人值守,灯也没开。 女更衣室的标识是有的,但晚上没开灯,根本看不清,消防门也没上锁,任何人都能随便进。 她找到健身房讨说法,想让他们承担一部分责任,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 可健身房的态度,让她彻底寒了心。 健身房说,主要责任在外卖员,他们只是有点疏忽。 只愿意全额退还她1200元的半年卡费用,再补偿300元,多一分都不肯给。 还说,她既然已经原谅了外卖员,接受了300元赔偿,他们就没多少责任了。 翁女士原谅外卖员是她心软,健身房的管理漏洞,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凭什么自己受了这么大的伤害,健身房就只赔300元? 协商了好几次,都没谈拢。 翁女士没办法,只能把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想问问大家的看法。 这事一上网,就引发了热议。 可热议解决不了问题,翁女士的病还在治,损失还在增加。 那么外卖员闯更衣室看了20秒,健身房管理不到位,到底谁的责任更大?翁女士的损失,该谁来承担?她起诉的话,能赢吗? 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括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健身房女更衣室,明显就是私密空间,翁女士裸身准备洗澡,属于私密活动,外卖员未经允许闯入,还盯着看了20秒,已经侵犯了翁女士的隐私权。 不管他是不是送错地方,都不能成为侵犯隐私的理由,送错地方可以立刻转身离开,而不是停留20秒盯着别人看,这已经是故意侵扰他人隐私了。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对来消费的翁女士,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保障人身安全,还要保障隐私安全。 可健身房泳池闭馆后,不安排人员值守,消防门不上锁,女更衣室标识没开灯,导致外卖员能轻易闯入,这就是明显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翁女士患上急性应激障碍,和健身房的管理漏洞有直接关系,健身房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只退卡加补偿300元就了事。 翁女士原谅外卖员、接受300元赔偿,不代表就不能再追究健身房的责任,这是两码事,互不影响。 翁女士要是起诉,只要能提供监控、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证据,胜诉的概率很大,既能要求外卖员赔偿精神损失、医疗费,也能要求健身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双方还在协商,没有明确的判决结果。 大家觉得,健身房只赔300元合理吗?外卖员和健身房,谁该承担主要责任?一起来说说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