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当街摔死兔子,被拘5日。网友争论该不该罚?有的网友认为不该罚,毕竟摊贩摔死的是自家要卖的兔子,就像屠夫杀猪卖肉,鱼贩子会给顾客提供杀鱼服务。 事情发生在2月8日河南漯河。认为不该罚的网友可能忽略了一点,这位男摊贩摔的不是肉兔,而是宠物兔,并且是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多次摔兔、脚踏,场面令人不适。 所以,他摔兔的目的不同于一般摊贩杀家禽家畜的目的。他更多的是泄愤,有知情者说事情起因是兔子卖不出去,亏了本钱。 此外,他还不听劝告。现场有市民看不下去,上前劝阻。但该男摊贩态度野蛮,指责对方多管闲事,出手推搡。 民警接到热心市民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了警告教育。男摊贩点头认错,但等民警离开后,变本加厉,继续摔击剩下的兔子。 这下子激怒了更多的市民,不少人上前围观,纷纷指责并报警。 民警再次赶到现场。男摊贩辩称是兔子拉稀了,才这样处理。但有市民举着拍摄的视频,揭发他在撒谎。 最后,警方认定该男子扰乱公共秩序,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有网友质疑该行政处罚决定缺少法律依据,我国目前没有专门反虐待动物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直接对应虐杀动物的条款。 我认为该摊贩人流聚集的商业广场(当时有不少家长带着孩子来逛街),公开制造血腥恐怖的画面,虽然摔的是自己的兔子,但引起了周围群众的恐慌、不适,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该摊贩在民警警告之后,不收手,不悔改,继续在公共场所施暴,无视执法权威,最终促成其被拘留惩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警方只给5日拘留,还是从轻了。 这一条款惩处的是那些“不守规矩、捣乱、影响大家办事或出行”的行为,保护的是机关单位、商城、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转秩序。 有网友认为对虐杀小动物的行为,应当要从严处理。那么,有没有可能进一步追究该摊贩的法律责任呢? 还是有可能的。如果情节更加严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发生踩踏事故,那么可以适用《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罪名的行为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更加恶劣,必须“造成严重混乱”或“情节恶劣”。 这一事件也提醒大家,个人有情绪可以发泄,但是在公共场合不行,不能影响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你觉得,这位摊贩的行为是泄愤,还是正常处理?被拘留5日合理吗?你会支持反虐待动物立法吗?来评论区聊一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