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男子接手父亲的五金厂后,开始生产玩具枪螺母,结果被警方查出有1746个螺母属于枪支散件。法官亲自尝试将6个螺母拧到枪支上,但均未成功,可侦查员表示,那是因为螺母没有抛光,所以无法拧紧。法官又尝试击发时,枪械出现了卡壳情况,但侦查员表示,卡壳不代表不能击发,后经调试顺利击发。检察院提议对男子处10年3个月以上1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处罚,而一审法院判决男子有期徒刑4年。男子不服,当庭提起上诉,可二审迟迟不定。如今62岁老父为救子欠了一屁股债,他也不敢回家面对小孙女想要爸爸的询问。(来源:津云) 据悉,62岁的马先生开这家厂已经20多年了,主要经营业务是制造五金零部件。在儿子马某大学毕业后,他就把马某拉回来承接了这个厂子。 自从马某接手厂子后,他觉得按照以前的经营模式,很难有什么起色,于是开始随大流,承接枪械瞄准镜业务,当时赚了不少钱。 后来马某开始承接一些玩具枪械的配件制作,其中为常州某玩具商就定制过涉案螺母,对方也给出了玩具水弹枪的图纸。 马某有时候做得多了,也会拿到平台上售卖给国内的其他客户。然而就是这个行为,让马某吃尽了苦头。 2022年6月的一个早上,几辆警车驶入马先生家的厂子,随后通知马先生到厂里接受调查。在一阵搜查后,警方缴获了1977个螺母。 当天马某也被警方带走了,马先生这才知道,马某生产的玩具枪螺母在珠海那边被查获了。 后警方将从马先生的厂子缴获的这些螺母送去鉴定中心,经过一番鉴定,其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警方表示,这些螺母与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高度一致,能实现互换,具有专用性。 但是马某认为这批螺母是玩具商给了图纸制造的,自己一直认为是给玩具枪生产的配件,没有制造枪支散件的主观故意。 后检察院以马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马某处10年3个月至11年有期徒刑。 在法庭上,法官为了验证,当庭拿起马某制造的6个涉案螺母试图拧到枪支上,结果都失败了。 可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解释这些螺母是没做抛光,丝口全是毛刺,所以根本拧不紧。 在侦查人员安装完螺母后,法官试图击发一下,但出现了卡壳现象。后经侦查人员调试,枪支顺利击发。 侦查人员表示,虽然马某生产的螺母与真正枪械上的螺母不一致,但已经完全可以做到替换了。 对此,马某的辩护律师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显示涉事螺母与国内枪械配件不匹配,但与国外制式枪械以及仿真游戏枪匹配。且按照行业技术标准,涉事螺母只是枪械的辅助配件,并非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可万万没想到,法院并未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意见,认为该意见所对应的检材来源不明。 后法院还是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且情节严重,故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马某不服判,当庭提起上诉。 很多网友看到这个判决后,吓出了一身冷汗:“按这逻辑,卖钢管的都得抓,因为能改成枪管。” 还有网友表示,这只能算是枪支零部件,又不是枪支,怎么能算制造枪支罪?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虽然马某生产的螺母与真正的枪支螺母并不一样,但从技术角度来讲是可以互换的,这就相当的麻烦,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也就是说,马某制造的螺母一旦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马某的行为就违法了。 按照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非成套枪支散件50件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量刑是从10年有期徒刑起步。 马某所生产的1746个螺母均被认定为枪支散件,这也是马某获罪的原因之一。 如果光从法律上来看,马某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犯罪,没有什么好辩驳的。况且马某之前生产过枪械的瞄准镜,其应当对枪械配件有了一定认知,并非什么都不知道的小白。 因此,在法律规定没有作出对枪支散件的认定更改之前,马某的情况是很难得到改变的。 最后,为了避免再出现马某的情况,在承接制造玩具枪配件的时候,最好是对配件的规格等做个鉴定,确认是否属于枪支散件,千万不要轻易去生产。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