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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了个手机,结果赔了三千块!”广西,男子捡了一台手机又弄丢,被失主以故意不还失

“捡了个手机,结果赔了三千块!”广西,男子捡了一台手机又弄丢,被失主以故意不还失物为由起诉!失主:“未履行保管义务,应照价赔偿!”男子:“我捡到又丢掉了,凭啥让我赔钱?”法院:需原价赔偿失主2999元!网友:看的我都不敢捡东西了! 广西这位覃先生,是彻底坐不住了!面对陆先生手持监控铁证找上门来的局面,覃某本该坦诚认错、归还手机,没成想他竟反其道而行之,抛出一句“我喝醉了又弄丢了”企图撇清干系。 复盘整件事的来龙去脉:陆先生将新购入的手机遗落在街头,覃某拾获后顺手揣入囊中扬长而去,期间既未报警也未尝试寻找失主。待陆先生几经周折通过监控锁定他时,覃某却声称因酒后意识模糊,手机在归途中再次遗失。 然而,这笔糊涂账没那么容易算清——法院最终一锤定音:判令覃某原价赔偿2999元,核心依据便是其“未履行保管义务”!此判决结果甫一公布,如巨石投入网络舆论之湖,刹那间激起千层浪,在虚拟世界里掀起轩然大波,引发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 究其根本,覃某此番行径属于典型的“捡了便宜还卖乖”。切莫以为法院是在苛责好心人,大错特错!法律惩戒的并非“拾金”这一举动,而是拾得之后那份漫不经心、视若无物的处置态度。 诸位请看,法律条款早已界定得清清楚楚:一旦拾得遗失物,要么物归原主,要么移交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拾得人必须承担起妥善保管的法律责任。 反观覃某,捡到手机后既不主动联络失主,也不上交派出所,而是理所当然地据为己有。更为恶劣的是,物品丢失后他表现出一副“关我屁事”的漠视态度,甚至连法院传票都敢公然无视! 试想,若真问心无愧,何至于连庭审都不敢出席?这分明是做贼心虚的表现! 至于那个“喝醉了弄丢的”辩词——各位不妨细想,这能成为免责金牌吗?倘若醉酒驾车肇事,能否以“我喝多了不知道”来逃避刑责?若醉酒后顺走超市商品,能否以“我断片了”为由否认盗窃? 法律审视的是行为造成的后果与责任,而非当事人的清醒程度。 况且,其在清醒状态下将手机捡起并带走是既定事实。从这一刻起,保管义务便已确立,后续的醉酒状态完全无法抵消这一法律责任。舆论中也不乏担忧之声:那以后路边的东西是否还能捡?若是途中遭遇偷盗抢劫,难道也要自掏腰包赔偿? 法律界定的核心在于“重大过失”——倘若拾得后立即报警,或移交物业、安保部门,即便是途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物品灭失,只要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自会公正裁决,断不会刻意刁难。 问题的症结在于覃某此类行径:捡拾后随意处置,置之不理,这种“明知有风险却放任自流”的心态,正是妥妥的重大过失。真正令人齿冷的,并非法院的严厉判决,而是部分人将“拾金不昧”的道德义务异化为“拾金看心情”的儿戏。 试想今日遗失手机,明日丢失钱夹,若捡拾者皆可以一句“我又弄丢了”便全身而退,社会互信的基石将何存?法院此次判决,可谓掷地有声!必须警醒那些心存侥幸者:触碰他人财物,便需承担相应责任,绝非一句“丢了”就能让债务一笔勾销。 当然,公众的顾虑亦不无道理——我们确实需要更为明晰的“免责机制”,例如规定24小时内移交派出所即可免责,或增设官方失物招领网点。 但无论制度如何完善,生而为人的基本良知不可抛弃。既然弯腰捡起,就请扛起责任。这才是文明社会应有的底色。 各位朋友,你们认为这2999元的赔偿冤不冤?倘若换作是你遭遇类似境况,又会作何处理?欢迎在评论区畅所欲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