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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男子在某二手平台购买35.82克的金手镯,没想到,6年后,突然接到卖家

辽宁大连,男子在某二手平台购买35.82克的金手镯,没想到,6年后,突然接到卖家电话,要求他补齐当年未支付的差价3818元。男子傻眼了,当年不是已经付清了吗?卖家:手镯标价是17910元,你只付了14092元,不知道你当年用了什么技术手段蒙混过关的。男子气得甩出聊天记录,卖家看完,羞愧难当。网友:也是个狠人,6年了聊天记录还在,差点被讹。 张先生是一个二道贩子,在沙河口区开了一家二手商品回收店。 1月6号那天,张先生突然接到一名女子发来信息,她说,6年前她卖给张先生一个金手镯,当时定价是17910元,但是她只收到张先生给她转账14092元。 女子希望张先生尽快把3818元的差价补齐给她,最后女子还说,不知道当年张先生是用了什么技术手段,蒙混过关,少给她那么多钱。 张先生一看那信息,哭笑不得,他能用什么技术手段呢,他会用那技术手段吗,如果他真有那个本事,用得着那么辛苦吗? 这事过去那么多年了,如果真的差对方钱,她怎么会隔了这么多年才来追究? 其实,事情过去那么久,张先生也忘记了,为了查清事情真相,他特地翻出了当年的订单,并翻出了他和卖家的聊天记录。 原来,2020年9月份的一天,该女子刷短视频,无意中刷到张先生,知道他是做二手回收的生意。 当时金价下跌很严重,女子担心金价会继续降,就打算尽快把她手里的金镯子出售。 她主动联系了张先生,两人谈好了价格,因为女子是外地的,为了保险起见,张先生提出通过平台来交易。 女子说她不会操作,张先生还加她微信,一步步教她该怎么做。 之后,女子在张先生的指导下,在某二手平台,把她的金镯子挂出去售卖。 张先生担心,按照他们说好的那个价格会被别人抢先买走,就提议让女子先高价挂出,等张先生抢到了,再按照他们说好的价格去支付给女子。 当时女子的手镯重量是35.82克,两人说好的价格是14092元,但是为了防止他人抢拍女子先在平台上把价格设置成17910元,等张先生下单后再改为14092元。 女子按照张先生的提议,一步步操作,最终,张先生以14092元拍下金手镯,两人之间的交易就这么顺利完成了。 事情本该到那时就结束了,没想到,时隔6年,女子竟再次找到张先生,要求他补齐当年的差价。 幸亏张先生没有把当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删了,要不掉进黄河都洗不清,而他也将会白白损失3818元。 当张先生把当年的微信聊天记录翻出来发给女子的时候,她瞬间就哑口无言。 过了很久她才连连发来不好意思的表情,并跟张先生解释说她忘记了。 说白了,这事儿就是卖家自己糊涂又贪心!当年明明是她同意先标高价再改价,6年了突然找补差价,大概率是看现在金价涨了,想趁机讹一笔。 幸好张先生留着聊天记录,不然真是跳进黄河洗不清。卖家被戳穿后就道歉说忘了,这借口谁信啊?典型的能蒙就蒙,蒙不过就认怂,情理上根本站不住脚!   有人说,这就是敲诈勒索!幸好张先生保留了证据,如果当初没保留证据怎么说? 那么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要挟手段,索取数额较大财物(2000-5000元起,本案3818元达“数额较大”门槛) 。 女子因遗忘双方“标高价后改价”约定,误认差价未付,属民事认知错误,非蓄意非法占有 。 ​ 而且她只是提出补差价要求,并没有以曝光隐私、举报等手段施压,未达到迫使对方交付财物的程度 。 ​ 女子看到聊天记录后立即道歉,无持续索财或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入罪条件 。 所以说,女子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属民事纠纷,双方可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先生与女子通过微信约定金手镯交易价格为14092元,女子按约定修改价格并完成交易,该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 女子时隔6年以标价与实付款存在差价为由要求补钱,违背双方已生效的合同约定,其主张无法律依据,双方纠纷属民事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 。 女子时隔6年翻旧账,本质是想借信息差占便宜,幸好张先生保留了聊天记录,才没吃哑巴亏。 法律上虽不构成敲诈,但女子的行为既违背契约精神,又失诚信。 在此提醒大家,交易时的口头或微信约定也是合同,大家一定要留好凭证,避免被人秋后算账,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