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下半年,武汉机器狗撞伤幼童、韩国机械臂夹死工人、德国人形机器人猥亵少女——三起事故场景不同,都指向同一个问题:机器人伤了人,该告生产商、运营方还是操作者?目前中国没有一部专门立法覆盖这类责任认定。[[1]][[3]][[5]]
三起事故·三组关键数字
涉及国家
3国
中国、韩国、德国均发生机器人伤人事故
专门立法
0部
中国尚无机器人伤人专门法律
潮州案判决
50%
法院判餐厅承担损失的一半
责任为什么难认定:三条断裂的追责链
①产品责任法边界模糊:武汉机器狗案中,生产企业称"事故与质量无关",避障元件因面罩打开而关闭属设计逻辑,是否算"产品缺陷"存争议。[[2]][[3]]
②安全保障义务难举证:潮州送餐机器人案,餐厅称已多次提醒,但法院认定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判承担50%责任。[[5]]
③远程操控的行为主体模糊:德国案中,机器人被实时遥控猥亵少女,但德国刑法第184条要求身体接触"由人实施",机械臂触碰能否等同于本人行为,法律尚无定论。[[9]]
各方怎么说:生产商、运营方、法学界
事故与机器人质量无关,事发时面罩打开,避障感应元件关闭,工作人员按错键后未及时按停。
生产企业
深圳高交会机器人事故回应
玩之前我们会提醒小朋友尽量离远一点,通常不会让年龄特别小的孩子体验。
武汉涉事门店
机器狗撞伤幼童事件店员回应
机器人本身不能成为独立的侵权责任主体,相关纠纷仍需依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结合致害原因判断责任归属。
郑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三起事故责任拆解对比
维度
武汉·机器狗
韩国·机械臂
德国·人形机器人
机器人类型
四足机器狗
工业装箱机械臂
1.2m人形机器人
伤害方式
撞击幼童额头
夹爪夹持工人胸脸致死
触摸+猥亵动作
关键缺失
无围栏、无安全提示
AI视觉误判,人机未隔离
无远程操控行为规范
可追责对象
生产商(产品缺陷)/门店(安全保障义务)
企业(工业安全)/AI系统供应商
操控者(刑法适用争议)
现行法律能管到哪一步
能覆盖的: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第1198条要求经营场所尽安全保障义务——潮州案据此判餐厅担责50%。[[5]]
覆盖不了的:当AI自主决策导致伤害(如韩国机械臂视觉误判),现行法无法认定算法本身的"过错"。德国案中,遥控机器人触碰是否等同本人实施身体接触,刑法条文存在空白。[[9]]
域外参照:某国《人工智能责任法案》草案提出"多方连带+过错推定"原则——开发者、运营者、使用者默认担责,想免责须自证清白。[[6]]
遇到机器人伤人,普通人怎么维权
第一步:固定现场证据。拍摄机器人型号、运行状态、现场环境(有无围栏/安全标识),保存就医记录。[[2]][[3]]
第二步:同时向经营者和生产商主张。民法典允许被侵权人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潮州案家属正是向餐厅主张获赔。[[5]]
第三步:注意举证责任分配。经营者需证明自己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潮州案中餐厅因举证不足被判担责50%——这意味着消费者并非承担全部举证压力。[[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