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的张某,因通过QQ向好友发送了85部“小视频”,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他深感不解:“只是分享给朋友,又没赚钱,怎么就犯罪了?” 本文将详细解析此案,厘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你可能不知道,随手的一个转发,就可能让你从“吃瓜群众”变成“犯罪嫌疑人”。
一、 案件回顾:一次“热心”举报引发的刑案
1989年出生的张某,大学毕业后有着一份正经工作。2025年7月,他在家闲着无聊,干了一件自以为“无伤大雅”的事——通过QQ,向自己的好友们发送了一批“小视频”。
他万万没想到,自己的通讯录里出了一位“热心市民”,反手就进行了举报。警方随即找上门,经鉴定,他发送的85部视频全部属于淫秽物品。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张某觉得委屈极了,提起上诉,质疑道:“我就是传给朋友看看,没偷没抢,处罚怎么能这么重?”
然而,法律给出的答案是:一点也不重。 他的行为,已经踏过了犯罪的“红线”。
二、 法律解析:为何“没赚钱”也犯罪?关键看数量!
很多网友和张某有同样的误区:只有以营利为目的传播“小视频”才犯法,朋友间“免费分享”顶多是道德问题。大错特错!
我国法律对传播淫秽物品的打击,分为两个层次:
1. 违法层面(行政处罚): 只要实施了传播行为,哪怕只传了1部,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规定,可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即使张某只发了一部,被查实后,面临的也是拘留和罚款。
· 回答网友疑问:“发给自己媳妇看违法吗?” 违法。法律条文并未将“夫妻间传播”设为例外。虽然实践中此类情况极少被追究,但严格从法律字面解释,这仍属于违法行为。
2. 犯罪层面(刑事处罚): 当传播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了刑事犯罪。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 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即可立案追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即可立案追诉(传播淫秽物品罪)。
· 造成严重后果的,数量标准还可减半。
回头看张某: 他传播了85部,远超40部的刑事立案标准。因此,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量刑也在法定幅度(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内。

三、 案件启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你的“分享”可能毁掉前途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 犯罪门槛比你想象的低: 40部视频,在现代存储和传输技术下,可能就是几个压缩包的事。很多人无意间就可能越过红线。
· “熟人分享”并非护身符: 法律看的是行为和后果,而不是你传播给谁。发给朋友和发给陌生人,在法律定性上没有本质区别。
· 代价远超你想象: 张某失去的不仅是8个月的自由,还有他的工作。更重要的是,他将背负刑事犯罪记录(前科)。这个污点将伴随终身,影响贷款、求职、出国乃至子女的政审。一次“无聊的分享”,彻底改写了人生轨迹。
· 回答网友调侃:“如果合成一部还违法吗?” 违法,且可能更严重。司法解释认定数量是按“视频文件”的个数计算,而不是按内容的“部数”。将85部合成1个文件传播,在法律上仍视为传播了1个淫秽视频文件。但如果这个文件被多次转发,造成的影响可能更恶劣,在量刑时会被作为情节考虑。

结论与讨论
张某的案件绝非个例。在技术使复制和传播变得极其便捷的今天,许多人对法律边界却十分模糊。这起案件是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在互联网上,你的每一次点击和转发,都伴随着法律责任。
值得我们深入讨论的是:
1. 法律与技术的错位: 当前法律以“文件数量”为定罪标准,但在短视频时代,一个人几分钟内就能转发几十个短片段。这个标准是否应该与时俱进,更多地考虑传播的“实际内容量”和“社会危害范围”?
2. 执法与隐私的边界: 此案始于“通讯录好友举报”。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熟人举报”?它维护了网络秩序,还是可能破坏人际信任?
3. 普法教育的重点: 像张某这样的大学毕业生都对相关法律无知,说明我们的普法宣传是否在“扫黄打非”的严厉性上强调不足?如何才能更有效地让公众,特别是年轻人,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
技术给了我们分享的自由,但法律为我们划定了自由的边界。在按下“发送”键前,请务必想一想:你发送的,是情谊,还是罪证?
你认为,对于这种非牟利的熟人间传播,法律的惩罚尺度是过严、适中还是过宽?如果你是张某的好友,收到这样的视频,你会举报吗?为什么?
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真实看法。
本文法律依据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