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南,2025年起,两地先后将HIV检测列为婚检必查项目,并明确“30天缓冲期”——感染者若逾期仍不主动告知配偶,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提供暴露后阻断、孕前干预及心理支持;

隐瞒者如导致对方感染,将被追究民事赔偿乃至刑责。新规实施半年,广西单阳家庭配偶新发感染率同比下降72%,部分县母婴阻断成功率接近100%,婚检参与率提高,司法纠纷“零发生”。云南地区婚内传播率下降明显。
感染者隐私权、配偶知情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

目前仅有广西、云南两地明确医疗机构有告知配偶的权限,其他省份则缺乏统一规定。
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把告知权完全交给感染者本人,未经同意,任何机构不得对外泄露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包括艾滋病等可能影响婚姻关系的疾病)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虽赋予配偶事后撤销婚姻的权利,却无法阻止病毒在婚内传播和隐瞒真相对阴性一方可能造成的巨大心理创伤,以及对婚姻稳定埋下巨大隐患。
我近期接到两位同行的求助咨询:
山东一名男同性恋者抗病毒治疗多年、病毒载量“测不到”,在婚检被验出HIV阳性后强调自己符合U=U,不会传染妻子,强烈要求医生“千万别告诉我妻子”;
湖北一位孕三月女子同样拒绝向丈夫透露感染事实。面对“阴性配偶可能被感染”与“条例明文保密”的割裂,工作人员无论开口还是沉默,都可能被推上被告席。
求询的同行均表达了“不告知阴性一方,除了面临阴性一方一旦知晓后可能的法律风险,还有总感觉良心上过不去”。

我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21年,遇到这样的事情依然是进退两难,建议也只能是反复劝说阳性一方主动告知,“实在劝说不成、签字放行”。
伦理与法律可以找到平衡点吗?您怎么看?
来源:李辉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