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小伙花1300元配蔡司“智锐”镜片,等了4、5天后,拿到了眼镜,可他回去一查,却发现老板给他的是更低端、更便宜的“泽锐”系列。货不对板,他要求老板退一赔三。老板只愿意全额退款,还说要去找小伙学校的校长、辅导员、老师,让小伙难毕业。小伙气坏了,坚决要求老板退一赔三,老板不肯:我不是故意骗他的,怎么能让我赔个三倍五倍呢?我总共赚不到100元钱,怎么让我赔6000块钱呢?
小孙是一名学生。9月20日,他去学校附近的一家眼镜店看镜框,老板说他们店里也有镜片,价格还挺便宜的。
小孙想着省点事,就在店里订了蔡司的“智锐”系列镜片,花了1300块。
等了四五天,新眼镜终于拿到手,小孙回去查了一下,结果却发现老板给他的眼镜根本不是智锐系列,而是更低端、更便宜的泽锐系列。
两个系列的镜片原价差了蛮多,但是打完折后就只差了几百元。
小孙跟老板沟通,要求对方退一赔三。
老板却只愿意退还配镜片的1300元,还说认识小孙学校的领导,要去找校长、辅导员和老师“好好谈谈”,把这事捅到学校去,让小孙毕业都受影响。
小孙也气坏了,作为开眼镜店的老板,不可能不知道这两个产品的区别。
他转账备注上写的是智锐,单子上写的也是智锐,可最后老板给他的却是泽锐,明明是老板有错在先,他找了记者去跟店家沟通。
老板表示当时自己脑子迷糊了,也不是有意要去骗小孙的,如果自己有意骗人,会把包装给小孙吗?会当面查防伪码吗?
他当时就认了错,说给小孙退全款,还愿意把眼镜赔给他,可小孙不愿意,非要他三倍赔偿。自己这单总共赚不到100元,怎么能让他赔六七千呢?
可小孙根本不买账,这个眼镜自己用不了,他不要,老板还嘲讽他眼高,两三千的镜片都用不了。
至于查防伪码,那是老板必须给的,不是说他想给就给的。
在小孙看来,如果老板一开始态度好点,自己还可以让他少赔偿一点,结果老板不仅不好好认错,还说要找学校领导威胁他,那他也不会退让,自己也不多要,退一赔三,正常处理就行。
老板气坏了,音量都高了不少:我是恶意欺骗你吗?我是主观恶意吗?这个事我真不是恶意的,但是他非让我赔他6000多。
眼看两人越闹越僵,市场管理方劝老板:咱先有错,该道歉就道歉,人家接不接受是另外一回事,咱如果态度好点的话,没所谓,那再换一个眼镜。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也劝双方好好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老板给小孙重新配一副眼镜,再退给小孙1000块钱当补偿。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小孙向眼镜店老板支付货款,老板就应当向小孙分支付约定好的合格商品。
如果老板收了钱,却不交付约定商品,老板属于违约方,小孙可以要求对方继续交货、退款,同时赔偿自己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
小孙要的是智锐镜片,老板交给他的是泽锐系列,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要看他是否有主观故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需退还消费者已付货款,额外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三倍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付。
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且该行为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老板称自己当时脑子糊涂了,不是故意欺骗小孙的,事后双方也达成了和解:老板重新给小孙配眼镜,并退回1000元给小孙。
这个结果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
无论如何,老板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能以次充好,要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都市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