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太深!浙江杭州,男子通过房产中介,花1440万买了一套245平的江景房,此房为现房,三方签订购房合同,并约定2个月内完成过户手续。可谁知,房子交付快一年了,房产证还是没变更到他名下,男子很着急,便去查不动产信息,结果让他瞬间傻眼了,原来这套房早就抵押给了银行,产权在担保公司手里。男子又气又悔:当时买房对方从头到尾都没告知房子存在抵押。要知有房屋抵押,说啥也不会下手买这套房!
能买到一套视野开阔的江景大平层,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件值得开心的大事。
梅先生常年在山东工作,为了方便孩子往返上海读书,打算在杭州安家。
他挑来选去,他看中了一套40楼的江景房,站在卧室就能看见钱塘江,4.8米层高,精装修交付,各方面都合心意。
这套房子面积245平,总价1440万,房产销售告诉梅先生,卖房的吴总是项目股东,手续有公证书,很稳妥。
而且这个楼盘一共153套房子,已卖掉了近130套,不少人已经入住,又是现房。
梅先生当时对这套房很满意,又觉得这么多人都买了,风险不大,便放下了戒心。
与2025年4月签下购房协议。三方协议里还写明,有一家企业会承担过户相关的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约定交房之后60天内,就要完成过户手续。
没过多久,梅先生顺利收房,搬进这套江景房。
看着窗外的江景,梅先生原本满心欢喜,以为这件大事就此落定。
可约定的过户时间到了,卖方却一直拖着不办。一拖再拖,房子交付快一年,房产证还是没能变更到他名下。
梅先生心里越来越不安,专门去查不动产信息,结果看完瞬间心凉半截。
原来这套房子产权还在担保公司名下,房屋早就被抵押出去了。
当初签合同时,对方从头到尾都没有告诉他房子存在抵押。
梅先生又气又悔,他坦言,如提前知道房屋抵押的情况,说什么也不会下手买这套房。
发现问题之后,梅先生马上找卖方协商。
对方一开始态度尚可,7月份主动找梅先生调解,承诺7月底搞定过户,还说万一办不成,可以拿负责人名下其他房产来兜底。
梅先生再次选择相信对方,耐心等待。
可到了约定时间,对方又改口,说备用房产因家属不同意签字,方案行不通,过户再次搁置。
来回几次承诺全部落空,梅先生彻底慌了。
现在他虽住在房子里面,但从法律上讲,这套房并不属于他。
房子有抵押,一旦债权人主张权利,这套千万房产随时可能被处置,梅先生很有可能钱房两空。
他手上仅仅拥有居住的权利,没任何产权保障。
记者联系到项目负责人,对方却不愿多说,只表示这是他和梅先生两个人之间的纠纷。
多次协商无果,梅先生已准备通过起诉维权。
《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房屋存在抵押属于影响购房决策的重大信息,卖方在签合同时刻意隐瞒抵押情况,属于缔约过错。
梅先生如提前知情,不会购买这套房产,卖方应当对梅先生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合同明确约定交房60日内办理过户,卖方多次承诺解押过户却一直没有兑现,属于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梅先生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全额退还1440万购房款。
同时主张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合同约定的担保企业,需要按照三方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即便房屋造成过户,可抵押权不会消失,银行抵押权仍然附着在这套房子上。
一旦卖方无力偿还抵押债务,银行有权拍卖这套江景房优先受偿,梅先生依然面临钱房两空的巨大风险。
房产中介负有核验不动产登记信息、如实披露房屋权属瑕疵的义务,如中介没核查抵押情况,梅先生也可一并追究中介的相应过错责任。
这件事也给所有打算买二手房、现房的购房者敲了警钟。
千万不要觉得只要拿到钥匙、住进房子里就万事大吉。
买房最核心的一步就是过户。签合同前,一定要自己去不动产中心查询房屋状态,确认有没有抵押、查封。
就算是现房、很多业主已入住,也不能放松警惕。产权上藏着的隐患,如事前没查清,花出去的巨额资金,很可能最后落得一场空。
信源:掌闻视讯 2026-9-24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