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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善,一男子母亲病逝,他让AI给选个“下葬吉日”。AI推荐他4月19日下葬。

浙江嘉善,一男子母亲病逝,他让AI给选个“下葬吉日”。AI推荐他4月19日下葬。男子信了,然后说服了家人。可通知完亲戚朋友,男子再问AI,AI又说4月19日不是下葬的黄道吉日。可改日期已经来不及了,只能硬着头皮办葬礼。万万没想到,葬礼后,家里一亲戚看出车祸重伤,男子被家人数落,他十分气愤,坚持认为是 AI 推荐了犯冲的日子才导致亲戚遭遇车祸,男子向平台投诉无果后,他决定起诉软件公司,就连起诉状、起诉步骤,都是AI帮忙写和指导的。他要求平台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这件事真正需要弄清的,并不只是4月19日算不算所谓吉日。2025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遇到过一件很接近的纠纷。

梁某在2025年3月注册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6月29日,梁某为家人报考高校查询校区信息,AI给出了错误内容。梁某发现问题后继续追问,AI仍坚持原说法,还生成处理方案,甚至写出信息错误可赔偿10万元。

梁某后来把高校官网招生资料放进对话,AI才承认前面的信息不准确,并建议梁某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梁某真的起诉了,索赔9999元。

法院没有只盯着AI答错这一点,而是查平台有没有风险提示、有没有采取提高准确性的技术措施、梁某有没有实际损失,以及错误回答是否真正影响报考决定。

法院查明,相关应用在欢迎页、用户协议和交互界面已经设置内容可能不准确的提示,平台也采用检索增强生成等措施。

梁某没能证明实际损失,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这起案件后来被公开介绍为全国首例因生成式AI“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

这与嘉善男子的经历放在一起看,关键点就清楚了。AI前后回答矛盾,并不等于平台当然承担全部后果。

法院还会看用户为什么采信,平台有没有提醒,损失是否真实发生,生成内容与损失之间有没有能够证明的因果关系。

亲属发生交通事故,与此前选择下葬日期之间如果缺少客观证据,仅凭时间先后,很难直接证明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嘉善男子准备起诉时又让AI帮助写起诉状。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其中明确,诉讼参与人使用人工智能生成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提交法庭前要核实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的真实性、准确性,提交时还应说明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的情况,并对内容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任某璐诉曹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就出现过类似问题。诉讼代理人把AI生成的所谓判例写进代理意见,法院核查后发现内容与真实案件不符。

代理人承认提交前没有进一步核验,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批评教育。AI可以帮助整理材料,却不能代替核实责任。

至于所谓黄道吉日,还要分清农历日期和传统择日不是一回事。国家标准GB/T 33661-2017《农历的编算和颁行》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9月1日实施,目前仍有效,主要起草单位是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

这个国家标准解决的是农历编算、月份和节气等统一问题,并不负责给某一天作“宜安葬”之类的判断。

同一天的公历、农历日期可以通过统一历法资料核对,传统择日却可能因资料体系和规则来源不同出现不同答案。

嘉善男子第一次把4月19日当成确定答案,第二次追问又得到相反结论,正好暴露了生成式AI在这类问题上的局限。

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真正要说清的也不再是哪一句回答更肯定,而是谁能拿出证据,把平台提示、实际损失和因果关系一项项说明白。

评论列表

forcewoo99
forcewoo99 3
2026-09-17 07:45
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的东西,还真有人迷的不知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