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5 日报道,上海,一对情侣办了婚宴,也装修了新房。女方在收取 30 多万元彩礼时,要求男方转账备注 “自愿赠与”;之后双方迟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续发生矛盾婚事告吹,女方不愿返还钱款,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这起纠纷最惹人注意的,是转账备注里的四个字。可公开的涉彩礼案件显示,法院处理这类钱款,并不会只看备注。2026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赵某与李某的经历就很有代表性。
2020年10月,赵某与李某相识恋爱。赵某按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给了6.6万元礼金。2021年2月,两人办婚礼并共同生活。
李某提出,赵某买车后再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随后支付15万元购车款。到了2021年3月,两人发生争吵,李某回到娘家,此后登记结婚的事没有谈拢。赵某起诉要求返还6.6万元礼金和15万元购车款。
李某认为15万元是赠与,赵某认为付款目的就是结婚。法院查看聊天记录等证据后认定,买车与办理结婚登记存在明确联系,15万元同样具有彩礼性质。
不过,法院把共同消费、共同生活时间以及李某曾终止妊娠等情况一并考虑,最后判令返还17万余元。钱款叫什么名称,不能单独决定性质,给钱的真实目的才是关键事实。
再看2020年的刘某与朱某。两人在7月确定恋爱关系,9月登记结婚。刘某向朱某转账80万元,备注“彩礼”,另转26万元,备注“五金”。
两人长期在不同省份工作,婚礼尚在筹备,到了11月便协议离婚,婚姻不到三个月。刘某随后要求返还106万元。
法院查明,两人虽有短暂同居,也为婚宴、婚纱照、旅行和亲友往来产生开销,但没有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生活。
扣除相关费用后,法院酌情判朱某返还80万元。登记结婚很重要,却不是唯一尺度,共同生活到底持续多久,同样影响结果。
另一件案件结果不同。张某与赵某2018年11月相识,2019年2月共同生活,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赵某收取16万元彩礼,两人一直没有登记。
2022年8月双方结束同居,张某要求返还12.8万元,法院没有支持。两人共同生活三年多,还共同养育孩子,家庭消费、生育和抚养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不能只凭没有结婚证就要求返还。
这些案件后来有了更明确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涉彩礼纠纷的司法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认定彩礼时,需要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时间、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未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还要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等事实。
再回到上海张某与李某的纠纷。张某为结婚以现金和转账方式给付30余万元,其中一笔原先注明“礼金”,李某退回后要求重新转账并写成“自愿赠与”。
两人办过婚宴并共同生活,却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婚事无法继续,张某要求返还钱款,李某坚持备注已经写明赠与。
闵行区人民法院没有停在那几个字上,而是核对转账背景、用途和双方真实意思。结合婚礼筹备和付款目的,法院认定相关大额款项属于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彩礼。
再考虑双方已经办过婚宴、存在共同生活等情况,法院没有支持全部返还,最终酌情判令李某返还约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