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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

“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这句硬邦邦的话出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

她说得明白: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够不上判刑?那就高额罚款,罚到讹人者长记性。

这话能冲上热搜,根本原因不是什么“大家不想做好事”,而是“做好事太容易倒霉”。你看看这两年发生的事,一件接一件往外冒。

2024年江西抚州,17岁少年孟欣轩看到一名醉酒老人摔倒,停下车把人扶起来,还帮着联系家属。家属赶到后,老人却认定是少年骑车撞了自己,要求赔偿,还对少年推搡、掌掴。最后警方调取监控还原经过,少年被证明清白,老人因殴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这事最让人堵得慌的地方,不是少年最后有没有赔钱,而是他下一次还敢不敢伸手。

一个17岁的孩子,看到有人摔倒没有绕着走,反而停下来帮忙,结果换来的是怀疑、索赔和巴掌。幸亏有监控。要是没有呢?一句“不是我撞的”,可能就得用几天、十几天甚至更长时间去证明。

这就是“扶人被讹”最恶劣的地方:讹的是一个人,吓退的却是一群人。它消耗的不是几千块医药费,而是陌生人之间最宝贵的那点信任。

所以公众真正不满的,不是老人,而是恶意讹人失败以后,代价是不是太轻了。

这事早有先例。2013年四川达州,三名孩子扶起一名摔倒老人,却被要求赔偿。

警方后来查明老人系自行摔倒,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对老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年龄原因未执行;其儿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人民网当年的评论就直指核心:对恶意讹诈不能“和稀泥”,否则伤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善意。

有人会说,老人年纪大了,事情查清以后,道个歉、批评教育一下不就完了吗?

如果只是受伤后一时判断错误,那当然要区别对待。可如果证据已经清楚,明知道不是别人撞的,还故意咬死对方,甚至靠纠缠、威胁、报警索赔逼人掏钱,那就不是一句“糊涂”能带过去的。

法律也没把这种事当儿戏。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条件的可按诈骗罪处理;通过威胁、要挟索取财物,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对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更明确要求依法严惩。

另一头,《民法典》第184条也把善意救助者保护得很清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得很直白,这条“好人法”就是为了让老百姓敢做好事、愿做好事。

所以现在真正缺的,不是再劝大家“大胆扶”,而是让大家知道,扶完以后法律能托底。

我赞成的核心也在这里:恶意讹诈不能只停在“真相查清了”。查清只是第一步,第二步应该是依法追责。

因为只还好人清白,却不给故意诬赖者成本,实际上是在告诉下一批想试试的人:成功了可能拿钱,失败了最多道歉。这样的算盘,当然有人敢打。

反过来,如果恶意索财一旦查实,够不上刑事犯罪也可能面临治安拘留、罚款;达到犯罪标准,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那伸手之前自然会掂量后果。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诈骗、敲诈勒索也明确规定了拘留、罚款等处罚。

这才是法治真正该起的作用。

当然,不能因为少数恶意案件,就给所有老人贴上“碰瓷”标签。绝大多数老人摔倒时真正需要的还是帮助。我们要针对的,从来不是年龄,而是“明知不是对方责任,还故意拿别人的善良换钱”这种行为。

年龄值得尊重,但年龄不能成为违法的护身符。

一个社会最怕的,不是没人想做好事,而是每个好人在伸手之前,都先算一遍风险。扶个人先找摄像头,救个人先找证人,那说明恶意已经把善意逼得太谨慎了。

所以,对“扶人反被讹”,光喊“大家要有爱心”没用,规则必须立硬。

让倒地的人知道,好心人不是天然的赔偿对象;让家属知道,没有证据不能张嘴就要钱;也让伸手相助的人知道,法律不会因为谁嗓门大、谁年纪大,就把责任糊里糊涂扣下来。

善良可以有温度,法律必须有牙齿。

严惩恶意讹诈,不是在和老人过不去,恰恰是在保护下一次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只有当好人不怕被反咬,街头那个摔倒的人,才更可能有人第一时间走过去。

说到底,真正该让人害怕的,不应该是“我扶了会不会被讹”,而应该是“我如果敢讹一个好心人,会付出什么代价”。

当恶意真的开始疼,善意才敢重新往前走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