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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姑娘小肖到西安旅游,朋友饭局上认识了男子小薛,当天两人就发生了关系。结果呢?

四川姑娘小肖到西安旅游,朋友饭局上认识了男子小薛,当天两人就发生了关系。结果呢?对方偷偷拍了视频,还发给了朋友“炫耀”。小肖知道后整个人都懵了,报警说强奸,警方一查:自愿的,不构成。但偷拍传播这事儿跑不了,小薛被行政拘留6天。

这事发生在2025年1月,小肖是从四川来西安旅游的。那天晚上朋友请吃饭,小薛也来了。饭桌上小薛挺会来事,对小肖挺热情。吃完饭后小薛主动送她回酒店,两个人聊得来,当天凌晨就发生了关系。

可事后小肖发现,小薛偷偷把整个过程拍了下来,还发给了自己的朋友。

小肖当场就急了,找小薛理论,小薛倒觉得没什么,说就是觉得好玩。小肖咽不下这口气,直接报了警,说小薛侵犯她。

警方一调查,两人确实是自愿的,没有强迫的证据,强奸这事立不了案。但偷拍私密视频还发给别人,这是侵犯隐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按照这条规定,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情节较重的话,要处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拘留。

小薛最后被拘了6天,在这个范围内算中等偏上。

小肖觉得光拘留还不够。2025年1月底,她把小薛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公开道歉,还要赔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这些,加起来一共6.5万多块钱。

法庭上小薛的辩解挺有意思。

他说拍视频是为了“记录美好的事情”,发给朋友是“操作失误”,而且发完就撤回了。还说自己已经被拘留过了,不该再赔钱。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这样的:小薛必须书面道歉,赔偿小肖交通费、住宿费这些实际花销,一共833块钱。但小肖要的5万块精神损失费,法院没支持。

为啥精神损失费没给?

法院的解释是这样的:小肖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因为这事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按照《民法典》第1183条,想要精神损害赔偿,得证明伤害够严重才行。小薛虽然拍了视频,但只是发给了个别朋友,没有传到网上大范围传播,也没用来赚钱,所以法院觉得没到这个程度。

行政拘留6天加赔833块钱,加书面道歉。很多人觉得判轻了,偷拍别人的私密视频,对女方的心理伤害那么大,这几百块钱能顶什么用?但也有人说判得合理,毕竟没大规模传播,法律上讲得有依据。

有法律学者指出,偷拍行为的处罚力度,跟偷拍背后可能存在的经济利益、跟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创伤比起来,明显偏轻,很难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中国政法大学谢澍教授曾就类似案件发表此观点)。

为啥刑事处罚这么难够着?两个原因:

第一,刑法里那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要定罪就得有“严重后果”。

第二,在司法实践里,这个“严重后果”通常得是受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这种极端情况。一个偷拍视频被传出去了,受害人痛苦得要命,但法律上可能还不算“严重后果”。

今年两会的时候,有政协委员提了个建议,在刑法里单独设立“侵犯公民隐私罪”或者“偷窥罪”,把偷拍行为本身直接定为刑事犯罪,不用非得等出大事才管。这个建议出来以后,网上不少人支持。

回到这个案子本身。成年男女自愿发生关系,法律不管。但偷偷拍摄并传播,这是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两码事不能混在一起讲。她选择跟谁发生关系是她的自由,但小薛没权利把那个过程拍下来给别人看。

小肖这次虽然没拿到精神赔偿,但她敢报警、敢打官司,这本身就是一种态度。


很多人遇到这种事觉得丢人,不敢声张,反而让侵权的人更嚣张。白纸黑字的判决书,比什么都管用。

权威信源:网易新闻(2026-02-18)《“刚认识就发生关系,却被偷偷拍视频发朋友!”女子索赔6.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