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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14岁男生夜晚送15岁女同学回家时产生邪念,将女同学勒瘫软放倒后,女同

云南曲靖,14岁男生夜晚送15岁女同学回家时产生邪念,将女同学勒瘫软放倒后,女同学大声呼叫。由于担心被附近村民听见,男生竟然杀害了女同学。经过审查起诉,检方以男生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据悉,2025年7月6日晚上,15岁女生方某与出生于2011年2月的14岁男生蒋某一起在同村村民家玩。 晚上11点53分的时候,蒋某在单独送方某回家时产生侵犯方某的念头。 大约在零点时分,方某走在前头,蒋某走在后头,蒋某突然在方某身后用手勒住方某的脖子。 估计是力道太大,方某身体瘫软下来。随后,蒋某将方某平放到地上。 尽管如此,方某并没有放弃反抗,而是选择大声呼叫。 这时,蒋某很担心附近的村民听见,便直接用双手掐住方某的脖子,直到方某没有反应时,蒋某才松手。 之后,蒋某用手摸方某身体的隐私部位,想将方某带到附近一废弃烤房处藏起来。 就这样,蒋某以抱、拖等方式搬动方某。 期间,蒋某并不老实,还用手机拍摄方某的隐私照片。 零点37分左右,蒋某将方某拖到了同村村民烤房北侧的水泥路时,他的电话响了。 那是蒋某母亲催促蒋某回家的电话。 就这样,蒋某将方某放到路边后逃离现场。 据方某的父亲介绍,蒋某行凶后,不仅跟没事人一样跟他母亲上山采蘑菇,还到事发地点附近的一个老人那里讨水喝,目的是试探该老人是否看到其行凶。 方某的父亲称,方某的遗体仍然在殡仪馆,希望蒋某被严惩。本案将于2026年3月30日开庭审理。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从上述案情来看,蒋某确实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两罪。 之所以涉嫌两罪,主要在于蒋某在方某大声呼叫后在犯意上产生了变化,由之前的强奸犯意变成了剥夺方某生命的犯意。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蒋某出生于2011年2月,作案时间为2025年7月6日,此时的蒋某已经年满14周岁,在特定罪行的情况下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及强奸罪两罪,也造成了方某死亡的危害后果,但由于蒋某属于未成年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应该被从轻或减轻处罚,蒋某大概率不会被判处死刑,应该是无期徒刑。 至于民事方面的赔偿,方某亲属能够主张的是丧葬费,像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含有精神赔偿性质的款项,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既然不予受理,法院也不会判令赔偿。 而丧葬费的金额是固定的,这源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办案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