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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一女子手机丢失后因忙于备考,所以就搁置了此事,一年多之后,女子偶然发

黑龙江大庆,一女子手机丢失后因忙于备考,所以就搁置了此事,一年多之后,女子偶然发现手机被人激活,而且还开始使用起来,将信息提交给警方后,手机不仅成功追回,而且还额外多要了2000元。 2023年10月,刘女士在购物的时候,不慎将自己价值6000多元的手机遗失了,因为手机内有大量的资料,随即刘女士就报了警。因为自己忙于备考,所以此事就暂时搁置了起来。 24年8月的时候,刘女士查询官网发现,丢失的手机被激活,经官方查询,手机是在绥化被激活,在沈阳被人使用。 今年2月,警方找到了这部手机,原来,在刘女士丢失之后,被一名修路工人捡到了,对方刷机之后,就把手机送给了外甥女使用。 经过调解,对方赔偿了刘女士8500元,其中2000元为寻找手机以及补办资料等费用。 事发后,网友表示,02年的时候,我也捡到过一个手机,还给对方后,对方千恩万谢非要给我几百元报酬,被我拒绝了,15年的时候,我手机也丢失了,捡到手机的竟然是一个02年的小伙子,这大概就是福报吧,02年我也是一个小伙子呢。 还有网友表示,主要是看遇到什么人,之前看到过一个大妈,捡到人家手机非要2000元才行,最后民警调解都没办法,人家理由很简单,我是捡的不是偷的。 也有网友说,我之前也丢过手机,对方接听后就要两包烟,我给他100元后他把手机还给我了。 确实如此,关键要看捡到手机的是什么样的人,有的人拾金不昧,有的人想要据为己有。 但是,捡到手机的,并不是说自然而然的就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了,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所以,捡到他人物品的,应当及时返还给权利人,而不是据为己有。 如果据为己有,那么性质就变了,据为己有的,在法律上属于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侵占的数额较大,会涉及到侵占罪这个罪名的,即拾得他人物品拒不归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捡到他人财物不归还的,一定程度上,会构成刑事犯罪。 就本案来看,刘女士手机丢失后,被修路工人捡到后刷机给了外甥女使用,显然这是据为己有的表现形式,而且刷机之后,刘女士手机上的资料也是没有办法恢复的,或者说恢复需要额外支出一笔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拾得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就是为何刘女士能够额外索要2000元,用于补办资料等费用,这就是刘女士的额外损失。 谁能想到,手机丢了2年还能够被寻回,所以说,如果捡到了手机,虽然想要占有,但是手机上的原始信息一直都是原始购买人的,你如果想要据为己有,一旦被找上了门,可就尴尬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