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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公证处在银行存了1.8亿,每年对账都显示账户一切正常。结果5年后,公证

北京,一家公证处在银行存了1.8亿,每年对账都显示账户一切正常。结果5年后,公证处要支用这笔钱,一查账户里就剩44万,其余的钱早就被转走了。公证处不干了,找银行要说法,对方不认账,称对接客户经理离职、涉事员工精神失常失踪了。还狡辩这是个人问题,与单位无关,死活不肯担责。公证处没办法只能起诉,可一审二审全被驳回,最后,把案子告到高法,这事总算是迎来了转机。 都说银行是保险箱,存钱最稳当,可北京有家公证处存了1.8亿,5年后取钱时只剩44万,这事儿最后闹到最高院。 当初公证处找银行要说法,对方翻脸不认人,称这事是员工个人问题,跟他们没关系。 涉事的前业务负责人,罗某某精神失常跑没影了,当初对接的客户经理李某也早卷铺盖离职了,把一堆烂摊子,一推二六五。 可这事儿哪能这么算了,那可是1.8亿,公证处拿着五年里,银行公章的对账单,直接把银行告上法庭,索赔2个多亿。 谁知道司法鉴定结果一出来,大伙都惊呆了,协议上的银行章是假的。 材料里会计的签名是冒的,就公证处自己的公章和法人章是真的。 早在2013年底,公证处就在这家银行开了对公账户存业务款,前前后后存了3.6个亿。 接下来5年,客户经理李某每季都上门送对账单,余额、利息看得明明白白。 任谁也想不到,从2014年1月开始,账户里的钱就被偷偷转去了9家关联公司,还有罗某某和他老妈的个人账户。 2017年9月的时候,几亿存款就只剩44万了,可公证处还被假对账单蒙在鼓里。 2018年6月,看着对账单上的1.8亿本息,公证处还挺放心地通过李某买了银行理财,全程没走柜台正规流程。 结果理财到期兑不了现,一查账才发现账户早空了,这才知道自己被耍得团团转! 更憋屈的是,公证处起诉后,一审二审全被驳回,法院说涉嫌刑事犯罪要先刑后民,案子直接移给了公安。 这可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公证处的维权路一下走到了死胡同。 好在公道自在人心,最高法的再审裁定一出来,总算给了个说法。 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金融法院实体审理,就算有刑事犯罪,银行也不能借着这个由头逃避民事责任,该担的责躲不掉! 老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员工是银行的人,公章是银行的章。 我们信的是银行这块牌子,不是某个人!不管中间出了啥乱子,银行都得兜底。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就是“看钱的”,你把钱存进银行,银行就必须保证你的钱安全、不受任何侵害。 ​ 公证处把1.8亿存进银行,银行就有法定义务像“保险箱”一样看好这笔钱,不能因为内部员工搞鬼、管理失控就把责任推掉。 ​ 五年里,客户经理提供的对账单全是假的,公章也是伪造的,这本身就是内部管理严重失职。 ​ 想甩锅给精神失常失踪员工和离职客户经理”,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 员工是你银行的人,管理是你银行的事,出了问题必须你担责。 《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谁用人,谁担责。只要是员工在工作时把别人坑了,就先由单位来赔,单位赔完了,再自己去找那个闯祸的员工算账。 ​ 客户经理李某每季上门送对账单、帮公证处买理财,全程都在以“银行员工”的身份执行工作任务。 ​ 后来查出他用了假公章、假单据、冒签签名,公证处当时相信他,是因为他是正式客户经理。 ​ 不能因为是员工个人犯罪来抗辩,你用了这个人,就得为他在工作中惹的祸兜底。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留言!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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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12:03
切记,银行办业务一定要在柜台。贵宾室就是奔着你本金去的。
民意
民意 1
2026-02-02 12:00
好吓人哦……等会下班去银行看看我那几十块钱还在不在